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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律师:“开票经济”严查之下,企业老板面临哪三类刑事风险?
文 /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所谓“开票经济”,并不只是企业偶尔把发票开错了,而是一些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围绕财政返还、业绩规模、融资授信形成的空转交易。
合同是真的,资金流是真的,发票也是真的——唯独货物不动、所有权没有实质转移,甚至根本不存在真实交易。A卖给B,B卖给C,C再绕回A,仓单、资金和发票转了一圈,账面营收从几千万滚到了几十亿元。
过去,地方需要招商数据,国企需要营收规模,民企需要漂亮报表和银行授信,三方各取所需。现在风向彻底变了,野蛮生长的红利期已经结束,“国企参与”“政府招商”“税收返还”都不再是刑事风险的护身符。
一、“开票经济”为什么被集中纠治?
因为它代表的不是实体产业,而是虚假的数字繁荣。
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指出,一些企业通过关联方循环开票、人为做大销售规模,以获取融资等便利;一些地方通过违规财政返还招引空壳企业,破坏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大市场。
这种模式最危险的地方,是风险会沿着资金链不断向外扩散。企业用虚增的营收获得授信,国企用空转贸易做大报表,地方用开票数字完成招商指标。一旦其中一个环节断裂,银行形成坏账、国企资金无法收回、税款出现损失,原来所有参与方都会迅速切割。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国资委第46号令《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强调依法依规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决策实行终身问责。
这意味着,当年参与业务的国企人员即使已经调岗、离职或者退休,也无法当然避开责任。面对终身问责压力,你应该明白,过去与你一起推动业务、甚至推杯换盏的官员,出事后绝对不会继续替你扛。
二、第一类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
循环贸易出事后,办案机关首先会问:有没有真实业务?货权是否真实转移?发票对应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这是重要的出罪规则,但绝不是说“没有税款损失就彻底安全”。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没有实际业务,或者有实际业务但发票记载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实际不符,达到相应标准的,仍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除此之外,循环贸易还可能牵出骗取财政奖补、逃税、伪造材料等其他责任。
所以涉税辩护不能只看一张发票。必须把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和仓单流全部放在一起,审查企业到底是没有真实交易,还是存在真实的货权转移、仓储安排和商业目的。
三、第二类风险:合同诈骗罪
开票企业最容易在资金链断裂后被追加指控合同诈骗罪。
办案机关的逻辑通常是:企业明知没有真实贸易或者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却虚构交易背景,从国企、下游企业或者资金方取得大额资金;资金到账后又被挪作他用,最终无法归还,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类案件真正的出罪关键,在于交易对方有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如果国企从一开始就知道这是融资性贸易,明知货物不发生实际流转,参与各方共同设计了合同、资金和票据路径,其目的是为了做大营收或者获得资金,那么就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简言之,双方通谋的违规操作绝对不能直接等同于一方骗取另一方财物——违规可以追责,造成损失也可能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内部责任,但合同诈骗必须证明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完整闭环。
专业辩护要还原的,不只是合同写了什么,更是合同签订前各方如何谈、谁提出交易结构、谁知道货物不动、国企内部如何审批、资金用途是否被共同知悉。
四、第三类风险: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类犯罪
企业通过循环开票把营收从几千万元做成几十亿元,再拿着被注水的财务报表向银行申请巨额授信,一旦贷款无法归还,银行和办案机关就会追问:融资时是否提供了虚假的贸易背景?企业当时有没有真实还款能力?资金最终去了哪里?
这类案件的核心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企业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抵押物,贷款资金确实投入生产经营,企业在贷款到期前持续履行还款义务,最后因为市场变化或者经营失败无法偿还,贷款诈骗的认定就不能只靠一份失真的营收报表。
但如果融资后立即抽逃、转移、个人挥霍,或者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不断借新还旧、制造虚假闭环,风险就会急剧上升。
资金实际去向、抵押物价值、贷款审批过程、企业取得资金时的经营状况,都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五、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是刑事合规底线
“开票经济”一旦暴雷,绝对不只是补税或者退奖补那么简单。涉税犯罪、合同诈骗、贷款诈骗、国企人员渎职和腐败问题可能变成沉甸甸的刑事责任。
企业现在最应该做的,是停止没有真实商业实质的循环交易;把个人账户、关联公司和企业账户彻底理清;审查历史业务中的货权、仓储和运输证据;重新评估在申请财政返还、开展国企贸易和办理银行融资中作出的每一项陈述。
赚再多的账面数字,如果没有真实交易和合规底线,最后不仅是在给别人做嫁衣,还可能把企业和个人的自由一起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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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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