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河北法制报)
□ 郭婷苇 朱桀
直播带货、线上引流已是当下十分火热的经营模式。不少经营者追逐直播红利的同时,却在利益诱惑下触碰法律红线,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近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直播平台为网店引流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办案的同时,该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排查发现两家线下实体店铺存在同类违法行为,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查处。
该案中,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打出“专柜品质”等噱头吸引网友关注,将观众引流至其开设的网店,销售假冒知名轻奢品牌鞋服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消费者线上下单后,商家通过快递完成交易,涉案金额较大。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涉案人员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办理中。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敏锐意识到,这种“直播引流+网店售假”的模式,极易在实体市场中找到“复制版”。依托该案暴露出的监管薄弱环节,抚宁检察院对辖区部分市场、商业街区商户相关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发现两家个体店铺以“特价促销”名义,暗中销售假冒名牌商品,已构成行政违法。
对此,抚宁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两家涉案店铺进行调查处理,并加强网络交易与实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监管。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线上直播引流,还是线下门店销售,只要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构成犯罪,违法者不仅面临自由刑与罚金,还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对经营者自身及家庭造成长远影响。
部分经营者抱有“销售金额小不碍事”“只负责引流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这种想法极其危险。即便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绝非“平安无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商标权利人还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直播引流、网店经营更要严守法律底线。不要轻信所谓“一件代发无风险”“尾货甩卖不担责”的谎言,更不要被一时的流量和利益冲昏头脑。诚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才是长久发展之道。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网购名牌商品时尽量选择官方渠道,对远低于市场价的“名牌”多一分警惕;若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公平有序、清朗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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