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贵州高院《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

0
分享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

黔高法〔2025〕189号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院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我们对全省法院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和疑难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形成《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并于2025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法院在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参考。

本指南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为准。本指南施行后,省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指南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南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层报省法院。

特此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4日

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要件指南

目 录

第一部分 案件概述

一、学理分析

二、案件特点

(一)责任主体复杂

(二)责任认定困难

(三)矛盾冲突尖锐

第二部分 裁判理念

一、规范社会生活秩序

二、平衡各方权益保护

三、推进社会移风易俗

第三部分 审理思路及审查要点

一、审理思路

(一)分析构成要件

(二)计算赔偿金额..

(三)判断责任形态.

(四)确定责任比例

二、程序审查要点

(一)原告主体审查

(二)被告主体审查

(三)管辖的审查

三、实体审查要点

(一)相关行为概念的认定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三)事实审查的注意事项

(四)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

(五)一般共饮者责任认定

(六)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

(七)特殊场景的责任认定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第一部分 案件概述

近年来,共同饮酒后饮酒人发生酒精中毒、失足跌落、交通事故等致伤致死的情况频出,伤者或死者亲属逐渐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要求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参与者等予以赔偿。在此情况下,与共同饮酒行为有关的人员和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本指南通过研究省内外涉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深入论证共同饮酒者(以下简称“共饮者”)责任承担问题,旨在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一、学理分析

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情谊行为”这一术语源于德国民事判例,通常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无偿的意思,作出一定行为使得对方获益、受惠或达成社会交往等目的,如请他人吃饭喝酒、同意他人搭顺风车等。共同饮酒行为即是典型的“情谊行为”。在学理上,共饮者在饮酒过程中的不当侵权行为可称之为“情谊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饮酒等“情谊行为”一般并不产生法律关系,只有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发生了侵权及损害后果,法律才予以介入并进行调整。

通过对各类共同饮酒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将共饮者侵权责任的责任来源归纳为“危险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定附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等。本指南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本身并不追求法律上的效果,但共同饮酒行为致使饮酒人陷入特定的危险状态时,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对其他共饮者会附随产生相应安全注意义务,即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救助等义务。若未尽到上述义务,共饮者不当劝酒的作为或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不作为将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共饮者将可能因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责任类别上,共饮者侵权责任仍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责任承担方面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指南中,“劝酒”指的是劝人喝酒的意思。“共饮者”,实践中又称“共饮人”“共同饮酒人”“同饮人”。本指南收集和提炼的观点,主要来自司法实践案例,在具体案件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特点

(一)责任主体复杂

该类案件呈现出责任主体复杂,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发多样化的特点。共同饮酒行为的直接参与人员是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责任主体,若其存在赌酒、斗酒等强迫劝酒行为,则可能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行为的组织者、中途离席者、劝酒但未饮酒者也是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及家属时常主张责任的对象。

(二)责任认定困难

该类案件呈现出责任认定争议大、各地认识不统一的特点。在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判断责任的关键在于确定共饮者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然而,目前法律对于共同饮酒场景下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安全注意义务的界定较为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责任认定上容易产生分歧。该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这无疑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三)矛盾冲突尖锐

该类案件呈现出矛盾冲突尖锐,双方当事人对抗激烈、实质性解纷难的特点。一方面,受害方往往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其家庭不仅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还可能面临经济上的困境,因此受害方通常会强烈要求共饮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共饮者一方,尤其是那些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较小的共饮者,往往难以接受高额的赔偿要求,他们认为共同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交活动,饮酒过程中并没有故意侵害他人,不应承担如此沉重的赔偿责任。这种双方在利益诉求上的巨大差距,使得矛盾极易激化。

第二部分 裁判理念

一、规范社会生活秩序

共同饮酒行为作为社交活动中常见的形式,贯穿于日常生活的诸多场景。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为共饮行为划定清晰边界,通过个案的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和促进形成良好社会生活秩序。通过明确共饮者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能够使人们在共饮活动中有章可循,社会公众在共饮活动中的行为模式将更加规范,社会生活秩序也得以稳固。

二、平衡各方权益保护

从权益本质来看,侵权方与受害方的权益都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全面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责任分配上,平衡双方权益保护还体现在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的精准确定上,这使得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增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与认可。

三、推进社会移风易俗

在司法裁判中推进社会移风易俗,旨在通过一个个司法案件的定分止争,摒弃强迫性劝酒、斗酒、赌酒等不良饮酒习惯,营造和谐友善的共饮氛围,引导社会树立“饮酒有度、自我负责、互助关爱”的文明理念,让饮酒回归社交本质与生命健康本位。共饮者应尊重他人意愿,不强行劝酒,关注同饮者的身体状况和饮酒感受,同时,在司法裁判中应避免将责任风险过度转嫁于正常社交,防止法律过度介入侵蚀人际信任基础。

第三部分 审理思路及审查要点

一、审理思路

(一)分析构成要件

1.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在共同饮酒情境下,这种损害通常为共饮者因饮酒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如酒精中毒以及酒后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等。

2.主观过错

共饮者承担侵权责任,在主观方面需存在过错,通常表现形式为:(1)强行劝酒的故意。共饮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同饮者受到损害(如明知同饮者患有心脏病等疾病不能饮酒),仍然积极实施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主观存在过错。(2)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过失。共饮者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同饮者带来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一般应采取“理性人”“合理人”等相对客观的标准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合理、适当地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

3.不当行为

只有共饮者存在不当劝酒、饮酒人醉酒后未尽安全注意等义务时,共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和以后实施的不当行为才应当予以规范,一般分为两种情形:(1)不应作为而作为,如强制劝酒、灌酒等积极行为,构成作为侵权;(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共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因共同创设的饮酒环境使饮酒人面临的危险增加,却未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救助、通知、护送等义务,造成饮酒人损害的行为。

4.因果关系

不当行为与损害结果应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共饮侵害的危险甚至减少了共饮侵害的危险,则不能将损害结果归属于该行为。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大小;(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掌控范围。在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时,如果共饮者不劝酒并尽到合理注意、劝阻、照护的义务的情况下,损害事实就极有可能避免,那么共饮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因果关系可能表现为直接因果关系,如强迫劝酒导致他人当场酒精中毒;也可能是间接因果关系,如共同饮酒后鼓励、放任饮酒人驾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饮酒人发生事故损害。

【要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释义。

(二)计算赔偿金额

【审查要点】共同饮酒产生的损害,一般指饮酒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受到损害。受害人或其亲属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与一般侵权类案件的赔偿项目并无差异。赔偿项目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计算时,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核算。

(三)判断责任形态

【审查要点】责任形态方面,若多名共饮者都存在过错,且他们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就需判断各自具体的责任形态,即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一般情况下,共饮者之间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按份责任。

(四)确定责任比例

【审查要点】对责任比例划分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首先,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若其对自身饮酒行为不加控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其自身过错是重要因素,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共饮者需对彼此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照顾及注意义务,其过错程度越大,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越大,承担责任比例相对更大。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不同的饮酒主体,确定相应的责任比例。

二、程序审查要点

(一)原告主体审查

1.原告资格的审查

【审查要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需是因共饮行为导致的损害的直接受害者,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

【注意事项】原告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活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近亲属的范围

【审查要点】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被告主体审查

1.共饮侵权人的界定

在共同饮酒活动中,违背饮酒人意愿,以语言或其他行为,迫使饮酒人在不自愿的情形下过量饮酒,后续因醉酒导致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减弱,引发伤害后果(跌倒、疾病等)或受到外力侵害等的人。共饮侵权人是在共同饮酒活动中对饮酒人陷入醉酒状态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或有消极不作为的人。

【审查要点】审查所诉被告是否与饮酒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为侵权人。一般而言,侵权人需是参与共同饮酒的人,且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未对饮酒人尽到安全护送义务等过错行为。可从相关证人证言、视频、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其他证明等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多个侵权人的追加问题

【审查要点】共同饮酒场合一般涉及多个共饮者,在原告仅起诉个别侵权人的情况下,为查明事实,一般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原告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应做好释明。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三)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

1.侵权行为地管辖: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是共同饮酒的地点,侵权结果发生地则是损害结果实际出现的地方,如共饮者在酒后受伤的地点等。

2.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若被告是自然人,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三、实体审查要点

(一)相关行为概念的认定

1.强迫性劝酒的认定

【审查要点】

(1)语言行为强迫:使用威胁、要挟、刺激性语言等手段,迫使对方饮酒。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包括明知饮酒人存在高血压、心脏病、酒精过敏、已服用头孢等药物时仍劝酒。

(3)以赌博方式进行劝酒:通过牌局等游戏进行“赌酒”,并设置惩罚性规则,迫使他人饮酒。

(4)其他方式:如强迫要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限制行为能力人饮酒的情形。

(5)要避免机械式判断,注重审查饮酒人是否自愿、饮酒时长、出现醉酒状态时是否及时停止等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强迫劝酒。

2.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

【审查要点】

(1)饮酒期间的提醒、劝告义务:共饮者劝酒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尤其应当避免斗酒、强迫饮酒等行为,在饮酒人醉酒或者自身不加控制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共饮者不得放任,而应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和阻拦,确保其安全。

(2)饮酒后的照顾、通知义务:对于已醉酒的饮酒人员,共饮者应进行扶助、照顾,安全护送其回家或者通知其家人来接送,保障醉酒者处于被看护状态,避免醉酒者独自一人而出现生命危险。

(3)紧急情况下的救助、通知义务:在饮酒者出现严重醉酒或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陪同前往,及时联系通知醉酒者家属。对于失去意识或者行为失控的醉酒者,共饮者应尽力协助急救,确保醉酒者安全。

(4)劝阻并坚决制止酒后驾驶行为以及其他不宜酒后进行的行为:如游泳、泡澡、剧烈运动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酒驾是危险系数极高的违法行为,共饮者负有劝阻酒驾的行为义务。

以上义务不仅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与公序良俗,体现了人们欢聚时的团结、互助、友善,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值得传承与推广。

【要点参考】2024年1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共饮者侵权责任典型案例节选内容。

3.关于醉酒状态的认定

【审查要点】在此类案件中,醉酒状态的认定不仅关乎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影响着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1)饮酒者的行为表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在共同饮酒场合,若饮酒者出现言语混乱、口齿不清,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思,行动上站立不稳、行走摇晃、嗜睡;情绪上表现出过度兴奋、失控等异常行为,这些都可能表明其已处于醉酒状态。

(2)医疗诊断与鉴定:如果饮酒者因醉酒就医,医院的诊断记录、病历等资料可作为重要参考。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会对患者的身体状况进行专业检查,包括生命体征、意识状态等方面的评估,这些诊断结果能够客观反映饮酒者当时的醉酒程度。

(3)参考交通法规中的醉酒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即认定为醉酒驾车。这一标准从科学的角度反映了人体酒精摄入达到一定程度后,对身体机能和行为控制能力产生的影响,若医院或鉴定机构检测的相关酒精含量超过这一数值,则考虑饮酒人达到醉酒状态。此外,还应结合个体体征,考虑个体的酒精耐受度、行为特征综合判定是否达到醉酒状态,用于权衡安全注意义务即提醒、劝告、照顾、通知、救助义务产生的判定节点。

(4)区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又称普通醉酒,是指一次性大量饮酒后,因酒精作用引起的一种急性状态,是酒精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正常反应;病理性醉酒是患者在少量饮酒后,由于个体的特异体质,产生的一种严重的酒精中毒反应,与饮酒量通常不成比例。对于生理性醉酒,若共饮者没有不当劝酒等行为,对饮酒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那么通常无需承担责任;对于病理性醉酒,若共饮者明知饮酒人有病理性醉酒的病史,仍与其共同饮酒或不当劝酒,导致其发病并造成损害后果,共饮者则可能因其行为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判断病理性醉酒是否成立,以权威医疗机构的证明为准。

(二)举证责任分配

1.原告的举证责任

【审查要点】

(1)证明共同饮酒事实: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共同饮酒的事实,如聚餐的照片、视频、消费记录、在场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各方在特定时间、地点共同参与了饮酒活动,存在共同饮酒行为。

(2)证明存在损害事实: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死亡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以证实因饮酒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损害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记录、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护理费收据、鉴定报告等。

(3)证明共饮者存在过错:需证明共饮者存在强迫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未履行照顾护送义务等过错行为。可以通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

(4)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要证明共饮者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被告的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可以通过医院病历、医学鉴定、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饮酒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地点远近程度等综合因素,来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2.被告的举证责任

【审查要点】

(1)证明自身存在减责、免责事由:如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阻饮酒或提醒饮酒要适量以及饮酒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照顾、护送、救助等义务,如送医记录、通知家属的通讯记录、监控等。

(2)证明受害人有过错:例如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隐瞒健康状况、强行饮酒、酒后未听从劝告而驾车,劝阻其饮酒后仍继续饮酒等),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酗酒或拒绝救助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减轻或免除共饮者责任。

(三)事实审查的注意事项

【审查要点】

(1)对饮酒者身体状态的审查:了解身体状况与疾病史,审查饮酒者是否患有不适饮酒的疾病,共饮者是否知晓。若共饮者明知饮酒者有心脏病、肝病等严禁饮酒的疾病仍劝酒,即便称已劝阻其饮酒,但未实施阻止饮酒的措施,不能免除责任。

(2)对劝酒行为事实的审查:若仅有共饮者的言词证据证明已劝酒,可通过调查查看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能否还原劝酒场景,调查共饮者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还原事实。

(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根据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如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无死因鉴定意见时的事实审查:在共同饮酒发生饮酒人死亡的情况下,死因鉴定意见并不是认定死亡原因的唯一证据,若受害人家属能够提供间接证据证实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与死者饮酒后的行为(如跌伤、酒精中毒)有高度可能性,则视为受害人家属已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义务,此时不能机械地认定为死因不明。如饮酒人发生坠落死亡前,其回家的时间与被发现死亡的时间是否间隔较短,醉酒状态是否明显,综合判断死者的死亡与饮酒以及共饮者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归责事由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依据的法律价值准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类别上,共饮者侵权责任仍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责任承担方面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判断方式。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种责任规则属于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后位补充适用规则。

1.公平责任是否适用此类案件

【审查要点】

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无法律特别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故该类案件中的归责原则一般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关于公平责任,本指南认为应当审慎适用。

(1)公平责任应当审慎适用,应当充分认识本条规定限缩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防止本条被滥用的背景,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

(2)公平责任属于归责原则的补充形式,采取的是具体列举与一般规定相结合方式加以限制。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2条、第183条、第1190条、第1254条、等。公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一是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二是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情形;三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需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具体到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于受害人而言,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判断可谓存在过错,对侵权人来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双方均不满足“对损害发生无过错”这一构成要件。

(4)本指南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若不分担损失会显失公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本条款。

【要点参考】山东高院发布的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韩某、孙甲诉李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节选内容。

2.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审查要点】

1.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共饮者之间一般系基于正常交往的目的,并无共同故意促使饮酒人发生意外损害的意思表示。若各共饮者有共同促使饮酒人发生意外损害的故意,则应考虑相关人员以共同饮酒为手段故意导致他人损害,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是否作为“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其中“分别”,是指各个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错,各个加害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情形符合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的绝大多数案件类型。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五)一般共饮者责任认定

1.对饮酒过度引发损害后果原则上负有主要合理注意义务是饮酒者本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醉酒以前处于清醒状态,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害后果负有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是饮酒者本人,其应当为自己未尽到该义务导致醉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在该类案件中,原则上,应坚持“饮酒人责任自负”的规则,共饮者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承担次要责任。

2.共饮者安全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及其判断标准

(1)义务限度的边界

① 义务履行以一般普通理性人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为限,不苛求共饮者预见所有极端风险。但醉酒程度越高、环境越危险(如冬季户外饮酒),共饮者的注意义务越严格。酒局组织者、邀请人通常比普通参与者承担更重义务,因其对活动风险有更强控制力。

②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共饮者仅在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时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例如,若共饮者明知醉酒者已显醉酒体征(如言语混乱、行动不稳),却未予劝阻继续饮酒或放任其独自处于危险环境(如未阻止酒后驾车、未护送醉酒者至安全场所),则将因过错被认定担责。但是,此类责任通常限定于“可预见的合理风险范围”,并且需结合共饮者是否实施劝阻饮酒、救助是否及时等因素综合判定。

③ 对于共饮者劝阻醉酒者酒后实施危险行为(例如酒驾、斗殴等),不应以“劝阻是否有效果”来作为评价共饮者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应结合醉酒后的场景及当时的相关危险因素来综合认定共饮者是否已实施了普通理性人应尽到的劝阻或阻止义务即可。

(2)义务完全履行认定规则

【审查要点】义务完全履行认定规则,即完整、彻底地履行照顾、通知、救护、送医等救助义务,能够有效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饮酒人发生严重醉酒状态时,共饮者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①照顾饮酒人时,要不时查看饮酒人的身体状况,直至其行动正常、意识清醒。若出现身体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救助乃至送医,而不是在其休息以后就放任不管。

②护送饮酒人时,应当直接将其送至家中或者移交给饮酒人熟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看。

③倘若能够预见到饮酒人面临的危险仍有发生的可能,其在客观上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饮酒人意识较为清醒、有自主行为能力时,则不应过分苛责共饮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要点参考】上海高院“案例参考册”发布的典型案例“傅某诉某烧烤店、任某、李某等生命权纠纷案——与他人共同饮酒致人死亡,需承担责任吗?”节选内容。

3.共饮者已护送至出租车驶离是否视为尽到安全注意、护送义务

【审查要点】

(1)饮酒人酒后是否显示出语言、行为上明显丧失意识的醉态。

(2)对口齿不清、方向不明、行走不利的醉酒者,共饮者应当通知等候其亲朋接送,或亲自护送其返家,对瘫坐不起、面色乌紫、口吐秽物,存在体危表征的醉酒者,应及时送医或通知急救。

(3)饮酒后具有自主判断意识、有自主行为能力的饮酒者,协助其搭乘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驶离,应考虑共饮者已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

【要点参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3民终457号判决案例:“已护送上出租车驶离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韩某1、李某某与周某某、曾某某、刘某生命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4.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发生意外,共饮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在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意外受害的情形中,受害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应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审查受害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若受害人在大量饮酒后,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仍前往危险区域游泳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2)审查监护人是否尽到对相关受害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是否履行好监护人职责。

(3)共饮者在明知未成年人饮酒的情况下,是否尽到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

(4)若共饮者明知未成年人饮酒,后未成年人发生意外受害的情形,应考虑共饮者承担比成年受害人更重的过错责任。

【要点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性案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3民终301号民事判决“未成年人同游溺亡责任认定——谢某丽、刘某成诉罗某然、陈某蓉等3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生命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5.以赌酒方式共同饮酒后引发意外后果,共饮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赌酒通常是指共同饮酒的人在饮酒过程中,以打赌方式促使对方或双方饮酒的行为。赌酒通常表现为通过设定某种条件或规则,如输的一方需饮酒作为惩罚。这种行为的持续进行,将导致饮酒人过量饮酒、增加身体负担及发生危险。

(2)对于通过玩“斗地主”等纸牌游戏来赌酒的方式,如果输了不喝会被认为说话不算数,不讲信用,此种劝酒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共饮者作为共同赌酒参与人,在饮酒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后放任醉酒人自行离去可能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发生,在明知醉酒者过量饮酒而未能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放任其自行离去产生损害后果的,在相应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4)要避免机械式判断,注重审查饮酒人是否自愿、饮酒程度、饮酒时长、饮酒人表现出明显异常后其他共饮者是否存在继续“赌酒”等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强迫劝酒。对轻微性质的未导致饮酒人出现明显醉酒状态的饮酒游戏行为,不宜认定为强迫劝酒。

6.同桌各自饮酒且未劝酒,共饮者对醉酒者意外不承担责任

【审查要点】

(1)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2)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饮者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3)要准确把握对安全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法认定共饮者之间是否具有过错,平衡社会交往与风险控制的双重需求,树立“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导向,推进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要点参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三)“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李某某与潘某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7.将醉酒者留宿家中时的照顾和救助义务

【审查要点】

(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人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作为酒局的组织者或其他共饮者,在饮酒人存在深度醉酒表现时,若未积极联系其亲属,在将醉酒人留置家中的情况下,对于醉酒者的照顾、看护、及时送医救治等义务应当由其承担,其放任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未尽到照顾管理义务的,存在一定过错。

(3)若饮酒人未表现深度醉酒状态,共饮者已对其留宿安排妥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共饮者承担责任。

8.共饮者未强迫劝酒且饮酒结束后全程护送,饮酒人仍发生意外时的责任认定

【要点参考】2022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已经尽到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并无过错或过失——辛某某家属与程某、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9.醉酒后发生摔伤等意外,共饮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审查共饮者是否存在劝酒行为、是否对饮酒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明知饮酒者已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审查饮酒是否是导致跌落摔伤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因素。

(2)考虑摔伤的环境和原因等因素,是否是引起损害的主要原因。若共饮者明知醉酒者身体状况不佳、行动不稳,在楼梯间等危险环境且共饮者人数少、未护送,或者未进行必要的搀扶、照顾,导致其跌落受伤或死亡,考虑责任比例偏高。

(3)若共饮者已劝阻、损伤结果与饮酒无关、已履行护送照护、救助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

10.酒后发生猝死等意外时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饮酒人的损害是否因共同饮酒引起。

(2)共饮者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劝酒或灌酒等行为。

(3)共饮者是否在饮酒人处于醉酒无法自制的危险状态时有照顾、通知、护送、救助等行为。

【要点参考】浙江法治报2025年4月23日公布的枝江市法院判决案例“钱某某家属与王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11.同桌饮酒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共饮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饮酒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自身酒后的身体状况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其疏于履行确保自身安全的责任酒后驾车造成自己受伤的事故,应对自身发生的案涉事故自负主要责任。

(2)共饮者若明知同桌饮酒人通过驾车方式回家,其作为共同饮酒人(特别是就餐组织者),应当对同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应有的提醒、照看义务。

(3)共饮者未能尽到对醉酒的同桌饮酒人的照看义务,且在明知同桌饮酒人饮酒以及归途较远的情况下让其独自驾车回家的,其对于同桌饮酒人醉驾发生事故受伤,共饮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对同桌饮酒人未展现明显醉酒状态的,因酒后驾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不应由共饮者承担过多提醒和劝阻义务,共饮者未有同乘车辆和鼓励酒后驾车行为的,不宜认定其承担责任。

(5)在饮酒人故意隐瞒驾车意图或经劝阻执意驾车时,共饮者不应对饮酒人驾车出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2.鼓励饮酒人饮酒并放任其驾车后发生意外,共饮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饮酒人在醉酒的情况下,有可能陷入意识不清,继续过量饮酒的情形,此时,共饮者应予以劝阻,而不是变相地鼓励诱导醉酒者继续饮酒。

(2)若共饮者在明知饮酒人严重醉酒,不仅不加劝阻,反而继续陪同饮酒,该行为相当于变相地对醉酒者灌酒,其行为超出了情谊行为的限度,存在明显过错。

(3)酒后驾驶会增加行车风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共饮者放任醉酒者驾车而不加阻拦,亦存在过错。

13.酒后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损害后果时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在饮酒人发生严重醉酒反应,共饮者送医治疗途中,若存在医院诊疗不当行为等介入因素导致损害后果情形时,应当综合认定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综合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损害事实产生影响。

【要点参考】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3民终7021号判决案例“如何评定共同饮酒中组织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出现介入因素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林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及仁怀某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14.多轮饮酒场合下共饮者的责任判断

【审查要点】

(1)多轮饮酒场合与普通饮酒场合相比,往往会导致饮酒者的醉酒程度更深,危险系数更高。由于饮酒时间长、饮酒量多,饮酒者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更容易受到影响,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也更大。多轮饮酒过程中,情况更加复杂多变,可能会出现人员的加入或离开,饮酒场所的更换等情况,这都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

(2)在人员变动时,要审查新加入的共饮者是否了解之前的饮酒情况,离开的共饮者是否对后续的情况尽到了告知义务等,都需要在责任认定时进行考虑。

(3)一般而言,后轮饮酒场合中的人员,若明知饮酒人存在一定身体异常时,对于饮酒人酒后照顾、劝阻义务更大。若前一轮共饮者与饮酒人参与后一轮饮酒,在明知饮酒人身体异常情况下若未及时劝阻继续饮酒导致意外,也存在过错。

(4)若前一轮饮酒程度、时长明显超过后一轮的,则应从原因力方面综合判断,不应苛责后一轮参与的共饮者。

(六)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

1.酒局组织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酒局组织者通常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组织者通常应当合理安排饮酒活动,审慎控制饮酒数量,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大的提醒和照顾义务。

(2)在案件中应当审查组织者安排的饮酒活动是否合理,是否对共饮者行为进行管理引导,饮酒人出现危险时是否采取积极措施。若组织者不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以及妥善、恰当的安排、照顾义务,则应考虑其不承担责任。

2.未饮酒且未劝酒人员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若未饮酒人在整个共饮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未参与劝酒且对饮酒者的行为无任何促成或诱导因素,饮酒者的损害是由自身失误或其他与未饮酒人无关的原因导致,那么考虑未饮酒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未饮酒人存在强迫他人饮酒的行为,明知对方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导致疾病等后果,或者存在放任饮酒人驾车等危险行为等,在这些情况下未饮酒人存在一定过错,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构成要件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中途离席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共同饮酒过程中共饮者仅在普通注意义务下且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法预料的意外突发情况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于共饮者。

(2)对于在饮酒过程中因为各种事由先行离开的共饮者,由于其没有参与饮酒全过程,对酒后各饮酒人是否有醉酒或者异常情况不知情,更无法履行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因此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仅在于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行劝酒等行为。

(3)若离席时饮酒人无明显醉酒情形,离席人也不可能预料到损害后果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要点参考】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29日第3版公布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案例:“对于在饮酒过程中因为各种事由先行离开的共饮者,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仅在于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行劝酒等行为——王某家属诉张某、高某、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七)特殊场景的责任认定

1.在营业性质的饭店、酒吧饮酒,相关场所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营业性质的饭店、酒吧提供饮酒场所是一种正常经营行为,均不属于参与者、共饮者,不产生对饮酒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承担的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作为饭店、酒吧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其所在地可能具有的重大危险(如湿滑地面、有隐患的台阶、栏杆以及门口紧邻区域、户外延伸区域等)有足够认知,若其未尽到防范和提醒义务,导致饮酒人发生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责任。

2.饮酒后进入浴池等场所发生损害后果,相关场所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浴池等场所作为对不特定人群的经营场所,其是否承担责任,考虑的是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2)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及饮酒可能带来的危害,若其将自身置于潮湿和空气流通相对不畅的环境中,其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3)若相关场所经营者明知受害人处于酒后状态,若未能有效劝阻其进入浴池,也未能有效劝说其朋友或联系家属将醉酒后的受害人带离的,在相应过错内认定责任。

3.举办红白事大型酒席操办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红白事大型酒席等场合的共同饮酒区别于一般的预约饮酒,共饮者在没有劝酒行为的前提下,不得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2)参加红白事大型酒席的人饮酒过多导致自身人身损害的,一般而言需自担责任。

(3)红白事大型酒席的组织者已尽必要注意义务,宴席服务方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参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5民终6324号判决案例:“参加丧礼饮酒后驾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丧礼操办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陶某、田某某、陶某某生命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4.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餐厅等经营者的责任认定

【审查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共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应重点审查相关经营主体是否明知购酒人员为未成年人,对难以判断为未成年人的是否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审查损害后果与售酒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联系。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要点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例:“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案例正文见附件)。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中国传统饮酒文化源远流长,在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传承和弘扬的价值,是交流情感、增进友谊的一种方式,有助于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但,过度饮酒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倡导文明饮酒,推进移风易俗,能引导人们树立健康的饮酒观念,减少因饮酒导致的健康问题,有利于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党规党纪等党内政策时刻规范着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特别是随着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对违规吃喝问题展开了雷霆整治,彰显出各地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党内政策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而共饮者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规范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两者都有助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此外,成年人聚餐饮酒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系增进感情、维护友好关系的情谊行为,不宜对共同饮酒人严苛要求,否则会限制私人情谊行为,对正常社会交往规则造成影响,并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之价值理念。共饮者责任本质上是在社会交往自由与生命健康权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防止法律过度介入侵蚀人际信任基础,也不能纵容危险行为破坏公共安全底线。司法机关在维护个体权利的同时,为正常社会交往保留必要的自治空间,能够体现现代法治对社会习俗的审慎包容。

附件

共同饮酒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例:“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基于餐饮经营者、共饮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胡某甲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胡某甲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二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二、德某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法院判决德某餐厅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6%的责任。三、蒋某某、陈某与胡某甲共同饮酒,酒后蒋某某等人与胡某甲一同到湖边玩耍,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义务。法院酌情确定由蒋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的责任,由陈某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8%的责任,由王某甲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0.4%的责任,由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担0.6%的责任。因该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依法由各自监护人承担。

【案例2】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性案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3民终301号民事判决“未成年人同游溺亡责任认定——谢某丽、刘某成诉罗某然、陈某蓉等3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成、谢某丽系受害人刘某江的父母。2021年6月20日16时,受害人刘某江与被告罗某然、郭某等人先后前往被告四十九团12连沙河处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刘某江、被告程某、郭某溺水。同年6月21日,刘某江尸体被打捞上来,同年6月22日,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死亡通知书,确认刘某江符合溺水死亡。同年7月29日,经兵团第三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江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符合生前曾饮酒,排除自身疾病突然死亡。鉴定意见为刘某江系机械窒息(溺水)死亡。案涉河段位于被告四十九团的12连处,被告四十九团负责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刘某江生于2007年8月29日,死亡时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死者刘某江溺亡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其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沙河游泳的危险性,其无视危险仍然前往沙河游泳,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溺水死亡,其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监护人平时疏于对刘某江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刘某江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郭某、李某2、程某与死者刘某江在前往沙河游泳前共同饮酒,结合其年龄、认知能力均应知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以及能够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性,但在明知刘某江大量饮酒后又一同前往沙河游泳,对刘某江未能尽到提醒、及时劝阻、防范风险的义务,故对刘某江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分析酌定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上诉人郭立红、陈某霞承担3%的责任,被上诉人程某辉、李某1承担3%的责任,被上诉人李某2承担3%的责任,被上诉人买某提承担1%的责任较为适当。

【案例3】

人民法院报2024年6月29日第3版公布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案例:“对于在饮酒过程中因为各种事由先行离开的共饮者,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仅在于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行劝酒等行为——王某家属诉张某、高某、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和王某共同租房居住。一日,张某应邀陪王某去金水区一家饭店和王某的朋友高某、赵某吃饭,王某带了两瓶药酒。期间,张某未喝酒,王某、高某和赵某均有喝酒,高某中途离开。王某在结账时因支付密码多次输错,后张某替王某结了账。张某开车将赵某送到住处后,和王某一起回到合租住处的地下车库。因王某体形较胖,张某一人无法将其护送至房间,且无法叫醒,遂将车窗打开后上楼。其间,张某两次下楼查看,王某均未醒。当天19时许,张某第三次下楼查看时,发现王某的嘴唇发紫,遂开车将王某送至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王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高某、赵某共同赔偿王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高某在吃饭过程中提前离席,赵某接受王某的邀请而参与聚餐饮酒,其在酒后亦被张某护送回家。高某、赵某二人对王某后续的情况既不知情也难以预见,不存在提醒和制止义务,也不存在安全注意义务。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高某、赵某对王某存在强行劝酒、逼迫喝酒等行为。张某与王某共同租住房屋,且系受王某委托作为司机接送共同饮酒者,按社会道德和一般社交常规,张某应对醉酒后的王某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开车载着王某进入地下车库,因客观情况无法将王某送至房间,但已将王某妥善安置于车上休息后上楼。其间,又多次进入车库查看王某的情况,最后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从上述来看,张某已尽到照顾、护送及救助义务,现王某的家属要求张某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证据,无法认定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三)“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一一李某某与潘某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5】

2022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已经尽到正常、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并无过错或过失——辛某某家属与程某、王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2日,程某组织刘某、王某在自己的烧烤店聚餐,因烧烤店还未营业,缺少酒杯、盘子等物品,便前往辛某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上述物品。辛某某询问程某烧烤店的相关事宜,并称忙完后去程某烧烤店看看。当晚饮酒过程中,因刘某与辛某某产生争执,刘某先行离开。后程某招呼朋友邹某某过来一起喝酒,邹某某喝了一杯啤酒后离开。饭局散场后,程某与王某共同把辛某某送到楼下,因辛某某体重较大无法送往楼上,辛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便让辛某某在程某车里先睡一会儿,醒酒后再上楼回家。程某与王某共同把辛某某抬至车上,然后王某、宋某某离开,由程某在车里陪护辛某某。后程某发现辛某某异常,随即拨打120将辛某某送至医院。5月13日下午,辛某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后因赔偿纠纷,辛某某家属将程某、王某诉至法院。

【案例6】

浙江法治报2025年4月23日公布的枝江市法院判决案例:“钱某某家属与王某等人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健全的辨识能力,应对其能否饮酒以及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健康负责。虽然王某是本次宴请活动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但王某对钱某某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此外,钱某某在王某家中饮酒后并未出现不适,其妻子亦随其一起离开,王某在宴请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钱某某死亡与宴请饮酒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某对钱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王某不应承担责任。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7】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5民终6324号判决案例:参加丧礼饮酒后驾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死亡,丧礼操办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陶某、田某某、陶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某系死者陶某某妻子,陶某1、陶某2系陶某某女儿、儿子。2023年6月9日晚被告冯某某母亲去世,死者陶某某依当地风俗到被告冯某某家参加丧礼并饮酒,后陶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被告冯某某家离开,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199.04mg/100ml,死因为缺氧窒息,而陶某某右侧面部虽有皮肤擦挫伤,但损伤较为轻微,为非致命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醉酒后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过错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田某某、陶某1、陶某2诉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第一,农村办理丧礼期间提供酒水给参加丧礼人饮用系一种风俗,且为一种礼仪表现,属于正常行为。提供对象系不特定多数人员,对于是否饮用酒水,取决于参加丧礼人自己的意愿;第二,丧礼的操办者在丧礼期间不仅处于悲痛之中,且较多处于繁忙状态,不能苛求丧礼操办者对前来参加丧礼的每个人均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死者陶某某参加上诉人冯某某母亲过世丧礼期间饮酒,在案证据未显示上诉人冯某某对其有劝酒行为,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冯某某明知死者陶某某参加丧礼并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而未进行劝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不能认定上诉人冯某某对死者陶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冯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8】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黔03民终457号判决案例:“已护送上出租车驶离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韩某1、李某某与周某某、曾某某、刘某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晚,韩某某邀请周某某、曾某某、任某某、刘某等七人到烤肉店吃夜宵。后刘某等三人先行离开,韩某某与周某某、曾某某开始饮酒。晚上11点左右,曾某某及家人离席,仅剩韩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继续宵夜、饮酒直至次日凌晨。酒局结束前,店家丁某某前来敬酒一杯。酒局结束后,周某某、任某某将韩某某送上出租车驶离后返家。约5分钟后出租车折返,韩某某下车走向自己的摩托车并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驾驶离开。约2分钟后,韩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路边停放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其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嗣后,韩某某父母韩某1、李某某认为参加宵夜的七人及烤肉店老板作为同席(饮)者未尽到提醒、劝阻和安全照顾义务,遂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存在劝酒、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等过错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一方面,没有证据反映在同饮过程中共饮者存在劝酒行为,酒局散场后,据案发前的监控视频显示及丁某某等人的陈述,韩某某并未显示出明显丧失意识的醉态,在此情形下,周某某、任某某将韩某某送至出租车上,确保韩某某未携带摩托车头盔并待出租车驶离后再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护送和照顾义务。另一方面,韩某某死亡的原因系其在出租车驶离后自行返回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周某某、任某某等共饮者对此并不知情,且韩某某的该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此,周某某、任某某等共饮者对韩某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韩某1、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经审理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9】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3民终7021号判决案例:“如何评定共同饮酒中组织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出现介入因素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林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及仁怀某医院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林某某受邀参加生日宴会,在进餐时醉酒后误吸呕吐物导致窒息死亡。刘某某等人作为共饮者,无证据证实存在灌酒、劝酒等行为。但刘某某、周某某作为案涉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召集者,在林某某与他人对饮“小钢炮”时,未能有效劝阻林某某过量饮酒;在林某某因醉酒倒地被扶到沙发上休息期间未及时发现其身体状况变化,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林某某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仁怀某医院指派的医疗救护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在未清除林某某口鼻、咽喉内异物及打开气道的情况下即行胸外按压,违反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的要求,其急救行为具有较大过错。遂判令刘某某、周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仁怀某医院赔偿50%的赔偿责任,余下40%责任由林某某自行承担。经二审审理,该案亦维持原判。

声明:取材网络、谨慎鉴别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打破SK海力士垄断!国产DDR5颗粒首次达成6000C28:七彩虹iGame影II立大功

打破SK海力士垄断!国产DDR5颗粒首次达成6000C28:七彩虹iGame影II立大功

快科技
2026-08-14 15:57:29
3-1!5连胜!泰国男足又赢了,一只脚迈进决赛,剑指第八冠!

3-1!5连胜!泰国男足又赢了,一只脚迈进决赛,剑指第八冠!

绿茵舞着
2026-08-16 21:50:46
被5090热到崩溃!网友用一根排气管把机箱废热排窗外

被5090热到崩溃!网友用一根排气管把机箱废热排窗外

游民星空
2026-08-14 19:48:19
3-0笑傲巅峰对决!英超14亿豪门完胜死敌夺冠 第18次捧杯历史第二

3-0笑傲巅峰对决!英超14亿豪门完胜死敌夺冠 第18次捧杯历史第二

狍子歪解体坛
2026-08-16 23:56:07
三队同败锁死格局:海牛坠底,8·22武汉一战定半条命

三队同败锁死格局:海牛坠底,8·22武汉一战定半条命

生活新鲜市
2026-08-16 11:00:43
俄罗斯准备将德国记者列入国际通缉名单,因为他向泽连斯基提问“如何杀死更多俄罗斯人”

俄罗斯准备将德国记者列入国际通缉名单,因为他向泽连斯基提问“如何杀死更多俄罗斯人”

山河路口
2026-08-15 19:31:45
皇马3-0完胜沙尔克04,姆巴佩破门,穆帅上任首次率队豪取3连胜

皇马3-0完胜沙尔克04,姆巴佩破门,穆帅上任首次率队豪取3连胜

侧身凌空斩
2026-08-17 00:47:05
王铁成去世快两年,残疾儿子定居北京,由妻女照料,56岁无人敢嫁

王铁成去世快两年,残疾儿子定居北京,由妻女照料,56岁无人敢嫁

大鱼简科
2026-08-16 14:22:07
懒懒“杀”到法国!与王思聪坐豪华游船,生图脸大眼小“见光死”

懒懒“杀”到法国!与王思聪坐豪华游船,生图脸大眼小“见光死”

落雪听梅a
2026-08-15 12:44:47
女子花40万元购买地下停车位,车停一周后内饰突然大面积发霉!开发商:发霉现象属实,原因还在调查;物业:补偿一千元洗车费

女子花40万元购买地下停车位,车停一周后内饰突然大面积发霉!开发商:发霉现象属实,原因还在调查;物业:补偿一千元洗车费

都市快报橙柿互动
2026-08-15 23:00:52
申花大桌子结实!大胜河南后 一次上桌3个外援盖伊 阿苏埃 米内罗

申花大桌子结实!大胜河南后 一次上桌3个外援盖伊 阿苏埃 米内罗

80后体育大蜀黍
2026-08-16 20:13:48
比 0‑3 惨败更致命!曼城惨遭毁灭性打击!新帅马雷斯卡悬了

比 0‑3 惨败更致命!曼城惨遭毁灭性打击!新帅马雷斯卡悬了

澜归序
2026-08-17 04:35:13
台湾退役中将帅化民表示:不少人都说中国军事力量已居世界顶尖水平,但在他看来,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先打谁,而是大陆为何始终隐忍不出手

台湾退役中将帅化民表示:不少人都说中国军事力量已居世界顶尖水平,但在他看来,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先打谁,而是大陆为何始终隐忍不出手

人生录
2026-07-27 00:05:06
多地纠偏:别把社会工作部叫成“社工部”

多地纠偏:别把社会工作部叫成“社工部”

澎湃新闻
2026-08-16 18:40:26
“意识形态不是战略!”库班硬刚加州众议员:再搞富人税我就撤资

“意识形态不是战略!”库班硬刚加州众议员:再搞富人税我就撤资

春日在捕月
2026-08-16 19:59:56
CBA夏季联赛战报:北控99-76大胜新疆,张帆26+3+1

CBA夏季联赛战报:北控99-76大胜新疆,张帆26+3+1

懂球帝
2026-08-16 22:20:14
小四月,终是为父母的失败婚姻买单,年仅15岁看起来比赵薇还成熟

小四月,终是为父母的失败婚姻买单,年仅15岁看起来比赵薇还成熟

流云随风去远方
2026-08-16 12:51:33
邱毅曾言:台湾反对统一占九成以上!蔡英文:“一中”是唯一选择

邱毅曾言:台湾反对统一占九成以上!蔡英文:“一中”是唯一选择

游古史
2026-08-16 12:09:22
新疆沙漠里种出万亩水稻,亩产600公斤,还能把沙暴治了

新疆沙漠里种出万亩水稻,亩产600公斤,还能把沙暴治了

李砍柴
2026-08-16 20:16:25
心理学:一个女人的能力有多强,不是看她能不能把家里打扫得井井有条,而是看她能不能一个人享受孤独

心理学:一个女人的能力有多强,不是看她能不能把家里打扫得井井有条,而是看她能不能一个人享受孤独

心理观察局
2026-08-17 06:45:09
2026-08-17 07:20:49
小怪吃美食
小怪吃美食
听听故事 一同进步
584文章数 1185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头条要闻

如是书院被关停:22岁女生被打疯 大小便失禁生死不明

头条要闻

如是书院被关停:22岁女生被打疯 大小便失禁生死不明

体育要闻

因莫比莱:普通人的平凡故事

娱乐要闻

谷爱凌发文否认恋情:“散了散了”

财经要闻

事关8万亿养老金!长周期考核落地中

科技要闻

210亿美元,黄仁勋投了马斯克

汽车要闻

杨洋成001号车主 岚图追光S正式上市

态度原创

游戏
本地
亲子
数码
公开课

国产大作《古剑》新概念图 战斗系统自由度高

本地新闻

黄景藏用半刀泥刻瓷都魂

亲子要闻

这孩子真有礼貌

数码要闻

网友吐槽SK海力士SSD故障无法换新,厂商只同意按原价退款

公开课

李玫瑾:为什么性格比能力更重要?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