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39岁程序员早上进入公司大楼打卡后,直接去往2楼卫生间(他的工位在11楼),之后在厕所内猝死。公司为该员工申报工伤,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该员工虽然已经打卡进入公司,但他未到达工位、没有开展任何工作,不满足工作岗位这一要件。死者妻子不认同,已经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这位员工的具体情况看,确实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就是说,视同工伤,要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按照深圳人社局的认定,工作时间和突发死亡这两个条件没有争议,争议的是,员工去厕所属不属于工作岗位。
在这个案例里,人社局采用的是狭义的、字面层面的解读,也就是说工作岗位就等于固定工位。当事人没有坐到工位、没有开机办公,即便人已经进入大楼,仍然属于尚未正式上岗;虽然厕所是公司场所,但此时去卫生间不属于工作期间的生理需求,而是打卡后、开始工作之前的行为,所以不属于岗位延伸范围,因此无法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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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实际上,卫生间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区域,所以,工厂也好,办公大楼的公司也好,都要有卫生间设施,如果没有卫生间设施,建筑审批是无法过批的。上厕所是劳动者无法避免的基础生理需要,和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如果有需要而不去,憋坏了,那不但会使身体受到伤害,对工作也会有影响。反过来,如果员工没有及时解决生理需要而损坏了身体,那在工作岗位上属不属于工伤呢?
以往,已经有关于在厕所死亡被判定工伤的案例。在2002年9月,成都一员工何龙章也是在下午上班铃过后,在进入车间工作前,先到厂区内的厕所小便发生意外死亡,最初人社局也认定厕所不属于工作岗位、和本职工作无关,不予认定工伤。成都两级法院推翻人社局决定,认定属于工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片面地认为“上厕所”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
如果机械地将工作岗位等同于物理工位,就会产生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结果:员工打卡后、坐到工位前这段时间,在公司大楼里面发生意外,工伤保险都不予保障。现实中,员工打卡之后,需要乘电梯、喝水、去洗手间、做开工前的准备,这都属于上班预备阶段,是为专心上班做准备的,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化解职场意外风险,倘若严苛到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无法覆盖,保障的意义就大打折扣。法律条文本身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执法应当兼顾法理与人情,不能把劳动者的生理活动和工作状态完全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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