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化型抢劫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法院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5年某日,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已被行政处罚)、张某丙(已被行政处罚)在某果园偷了30个左右的柚子,之后三人骑摩托车离开果园。离开几百米后,走在后面的张某乙被赶来的果园老板周某拦住。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丙见张某乙被拦住后,停车并步行返回。为抗拒抓捕,张某乙拉住周某的手,张某丙拉住周某的衣服,被告人张某甲用右手朝周某的额头部位打了一拳,张某乙从周某口袋拿掉钥匙后,三人一起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6万元,取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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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张某甲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张某甲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第二,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张某甲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周某6万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第五,社区矫正机关评估认为张某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参考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意见,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转化型抢劫罪中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案件的定性争议空间有限,但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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