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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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务中,承包人因工期、资金、纠纷等原因中途退场十分常见,极易出现施工界面模糊、已完工程量无法核对、现场被后续施工覆盖的难题。很多发包人理所当然认为:承包人中途停工退场、未完整完工,工程量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那么,承包人中途退场导致工程量无法计量的,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院在《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承包人中途退场引发工程量争议,发包人实际掌控施工现场却未固定证据、擅自委托第三方续建导致工程量无法计量的,举证不能及结算不利后果由发包人承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以承包方自认的工程工序计算相关费用。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厘清了建工领域中途退场工程量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首先,现场实际控制人负有法定证据固定义务。
承包人中途退场后,施工现场完全由发包人实际掌控、支配,发包人具备封锁现场、固定施工界面、委托第三方审计或公证取证的全部条件。在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未达成结算共识的前提下,审慎固定争议工程量证据,是发包人不可推卸的合同附随义务与举证义务。
其次,擅自续建导致工程量灭失的,发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发包人未固定争议工程量证据,直接引入第三方进场施工,覆盖、破坏原有施工界面,直接导致案涉已完工程量客观上无法勘查、无法鉴定、无法计量。该不利后果由发包人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因此举证不能、结算不利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发包人。
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通常以承包人自认的工程量、工序内容作为结算依据,充分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法理底层逻辑
常规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由主张工程款的承包人举证已完工程量。但本案适用举证责任缓和与过错归责原则,突破普通举证规则。原因在于,工程量灭失的过错完全在发包人,承包人退场后已丧失现场管控能力,无法自行固定证据。发包人掌握现场控制权却恶意或过失导致证据灭失,若仍要求承包人举证,将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司法根据证据距离、过错程度,将不利后果转由过错方发包人承担。
实务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中途退场方必须承担工程量不明的风险。纠正:退场不等于担责,风险归属看证据灭失过错,发包人毁证续建的自行担责。
误区二:谁起诉谁举证,承包人起诉就必须举证完整工程量。纠正:发包人掌控现场且毁灭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三:未签退场确认单,承包人一律无法结算。纠正:无书面确认单但有施工痕迹、施工资料,因发包人续建灭失的,仍可依法结算。
周军律师提醒,对发包人而言,一旦发生承包人中途退场、工程量争议,务必第一时间封存现场,通过公证、第三方测绘、影像留存、双方签字确认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量界面,留存完整证据后,再允许第三方进场施工,杜绝证据灭失风险。对承包人而言,中途退场时务必主动留存施工日志、签证、影像资料,主动申请界面确认,即便未确认,也可依据本案规则向过错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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