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要
出借人邰某与借款人喻某原系同事关系。2022年7月,喻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邰某借款。邰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扫码方式,分数次向喻某合计支付了21550元。喻某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2年7月16日还款,并以其名下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喻某仅归还了100元,剩余2145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讼中,邰某自认其出借的款项中有部分来源于支付宝“花呗”和“借呗”。法院经审理,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二、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时成立。对于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的部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然而,若出借资金系通过套取“花呗”“借呗”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获得并转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应就资金占用期间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利息标准可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简要分析
出借人邰某将其从“花呗”“借呗”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借给喻某,该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增加了资金风险,故该部分借贷法律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借款人喻某实际取得了借款,其负有返还财产的法定义务。同时,因其占用资金给邰某造成了实际损失(例如邰某需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故法院判令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性质上属于折价补偿或损失赔偿,而非基于有效合同的违约金或约定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法院依法参照了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既弥补了出借人的合理损失,也防止了无效行为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案件索引
(2024)浙0109民初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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