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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25日,韩景印等专家参与倒贮钴源时,钴源究竟有几枚,这成为该案的关键。如果从不锈钢容器中倒出6枚,而专家们收贮的是5枚,那么,毫无悬念,致人死亡的钴源是在倒贮期间丢失的;反之,如果倒出的钴源是5枚,而专家收贮的也是5枚,那么,专家们在倒贮时就没有丢源,这也就说明丢源是发生在倒贮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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钴一60
1994年9月,忻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名专家始终坚持他们亲眼所见被倒出来的钴源是5枚。而惟有忻州地区科委钴源管理员贺奇生一人当庭翻供,将原先供述所见5枚钴源的供词改为6枚。
参加钴源收贮的专家究竟应不应该为忻州钴源丢失负责,国家环保局监督司应山西环保局的紧急请求,于1994年5月23日邀请了国内权威核防护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这些专家是中科院院士、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总委员会委员李德平教授,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中国代表、核工业总公司安防局局长潘自强研究员,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中国代表、军事医学科学院院长吳德昌研究员,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主任刘桂林教授,军事医学科学院史元明研究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张永兴研究员。
这些技术专家所做出的结论是:一、根据国家的有关各项规定,放射源失控造成事故,其责任应由放射源拥有者负责。忻州科委放射源的倒装和收贮,一直是在科委有代表到场监督下进行的。因此,忻州放射事故由钴源的拥有者忻州地区科委负主要责任是没有疑问的,这也是国际惯例。二、忻州科委对钴源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潜在根源。忻州科委没有按照法规要求申办使用许可证,未经许可私自用源;没有建立使用放射源的规章制度;没有保留进源的原始资料,也没有使用记录。甚至连本单位钴源房拥有几枚钴源都众说不一,有人说4枚,有人说6枚。对于放射源的源强,有时说1200克镭当量,有时说900克镭当量,有时说800克镭当量,一直没有一个精确的真实数据。
5月24日,国家环保局在京又召开了法律专家对事故的分析会。与会的有北京大学法律系金瑞林、程进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马骧聪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肖隆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制研究所王灿发讲师。
法律专家们在事故分析会上得出的结论是:一、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肇事放射源是在1991年6月25日从不锈钢管状容器向铅罐倒装过程中丢失的,则应推定肇事源是在1991年6月25日以前的使用或者贮存期间丢失的;由于忻州科委自1981年9月停止使用辐照装置,1973年至1981年这8年期间,使用和保管放射源情况,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和检查,以保征账物相符。更加重了肇事源丢失在1981年9月停止使用辐射装置之前的可能性。在此期间,放射源丢失的环节很多,但无论哪一个环节,责任应由放射源拥有人和使用者,即忻州地区科委承担。
1993年8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对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1675号提案的答复中也指明忻州科委管理不善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尽管来自社会和政府的调查都确定了钴一60丢失事故的真正责任者是钴源拥有者一忻州科委,而不是组织收贮废放射源的5名专家,但是这依然不能扭转忻州有关部门对钴案所持的既定态度。
1994年10月8日,科技人员被无辜拘捕的冤情震惊了参加全国辐射防护和放射性环境管理会议的代表,数十个省市区的代表联名呼吁,要求国家有关方面主持公道和正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协助尽快释放无辜人员。
国家有关部门已清楚地意识到司法判决正在受到忻州地方权力强大的干预,公正判决前景堪忧。1995年年4月6日,国家环保局核环境管理办公室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对山西忻州放射性事故处理的意见”,再次阐明:一、造成放射性事故,忻州科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必须承担责任;二、专家对忻州钴源的收贮是依法行事,是完成了一件利国利民的、正当的、公益性工作。但事故发生后,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却被指控犯罪,被捕入獄,自然引起了全社会的义愤。
《意见》还披露“现任忻州行署秘书长的杨学书是原科委的钴源负责人。钴源管理混乱,底数不清,最终酿成大祸,很难令人相信杨学书会没有责任。作为此案的涉案人员,在办理此案的过程过,他本应回避,但杨学书却担任了忻州行署调查此事故的调查组组长。
鉴于忻州放射性事故专业性强、国际关注、案情复杂、难度很大,核环境管理办公室建议“此案脱离忻州市处理”。
在省高院的干预下,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逐做出了公正的终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认定被告陈宝田、白双章、韩景印、卜万成、李俊山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除原忻州地区科委钴源管理员贺奇生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外,其余被告人陈宝田、白双章、韩景印、卜万成和李俊山。均为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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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地判决5名专家无罪,仅仅意味着冤情真相大白,但并不能意味着钴案至此了结。调查钴一60放射源何时丢失,如何失控仍未查明。对钴一60管理混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制造冤案、给国家和蒙冤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却未受到追究。
遭受不白之冤的专家如是说:“冤案平反了,但是问题没有解决,今后的路仍充滿变数。那些给我们命运造成重大挫折,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的人,依然高高在上,我不知道执法者公然违法,有没有人来管,该由谁来管”!
国家环保局核环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亚民曾表示:由于人为干扰忻州钴案已从一个单纯的核放射事故,演变成一个集事故、冤案和不公正执法纠织在一起的复杂案件。冤案的平反已为该案的彻底解决打下了基础,今后还要进一步落实附带的民事赔偿。
1995年9月26日,就钴一60造成的伤害事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京召开了我国防护专家、法律专家座谈会。专家们一致认为……,要总结我国军、民用核工业中关于后续赔偿处理工作的经验,国际上前苏联切尔诺貝利事故扩大化处理的教训,关于戴“放射性病人”的帽子,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这将涉及到人的生活质量。关于所谓的“剂量计算”,不能做为依据,否则将会引发不堪设想的后果,也会增加不应有的核恐怖。
国家环保局核环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亚民指出:放射源丢失事故,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不是首先追究责任,进行处罚,甚至判刑,而是设法解除知情、责任者的顾虑,协力寻找放射源,尽快地将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而忻州事故的处理却不是这样,首先通过新闻媒体武断设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制造紧张气氛。使知情者不敢说真情,真正的责任者因为惧怕推责任。这对于事故的调查非常不利,忻州事故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全文完)
#社会#
参考资料:《钴案冤情,昭雪天下》
资料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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