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陈某,19岁,在他人指使下参与运输假烟,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陈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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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认为陈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陈某作案时刚成年不久,社会阅历较浅,法律意识淡薄,系被他人利用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五,陈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陈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陈某的年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情节,对陈某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经营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对于刚成年、社会阅历较浅的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辨认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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