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新篇,绿意可期。2026年8月15日,我们将迎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历史性时刻。
2026年 元旦,小胡满怀欣喜地搬进位于 宁波市江北区的新居。南向三 开间落地窗通透明亮,是她最心仪的设计亮点,也是家中最惬意的休闲角落。
然而,这份喜悦仅持续到当天傍晚。
当对面商业楼的广告牌亮起,红白交织的强光如探照灯般直射室内,即便拉上厚重窗帘,光线仍顽固地透进来,卧室与客厅被照得如同白昼。
每晚17:30至23:30,刺目的灯光雷打不动地亮起,小胡一家辗转难眠,作息紊乱、精神疲惫。
她忧心忡忡:这恼人的 光污染何时才是尽头?什么时候才能重新拥有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踏踏实实睡上一个安稳觉?
此后数月,小胡多次向物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悬而未决。2026年3月,忍无可忍的她终于走进江北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正是这一步,让她的生活开始重新走向宁静。
民生无小事,灯光扰民看似是生活琐事,却直接关系群众的生活品质与切身利益。裘飒飒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广告牌所属企业开展协调,将关灯时间提前至21时。
然而,这一调整收效甚微——周边其他商业景观灯带、创业园区广告牌陆续熄灭后,唯独这块正对小胡家客厅和主卧的广告牌在夜空中愈发刺眼,强光依旧笼罩着这个家庭,安稳睡眠依然遥不可及。
“只有身临其境,才能真正读懂群众的急难愁盼。要解决问题,必须要到现场去。”
在一个可见度较高的晚上,裘飒飒法官专程前往小胡家中实地勘察。当晚20时,正是灯光影响最显著的时段,即便拉上窗帘,广告牌的强光依然清晰可见,室内通亮如昼。站在落地窗前,法官真切地感受到了小胡数月以来的煎熬。
现场调查后,法官遂组织小胡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沟通。小胡吐露心声,希望拆除广告牌,让这扰人的灯光彻底消失;企业负责人也坦言难处,广告牌另一侧为断头路、人流量稀少,如此设置是出于经营宣传的现实需要。
“宣传不能建立在扰民的基础上。”调解中,法官严肃指出,企业的商业宣传不得以侵害居民正常生活权益为代价,保障群众安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同时,结合前一晚现场勘察情况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法官给出针对性建议:亮灯对经营助力有限,关停灯光既能消除对居民的干扰,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还能节省电费支出,实为一举多得。
一番耐心疏导和利弊分析,让公司负责人陷入沉思。经过慎重考虑,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彻底关停广告牌灯光。
小胡也体谅企业的合理诉求,主动作出让步,仅要求消除灯光影响,不再主张拆除广告牌。双方当场达成一致,心结就此解开。
调解当晚,小胡便欣喜地发现,窗外的广告牌未再亮起,没有了刺眼强光,家中终于恢复了应有的黑夜与宁静。她第一时间向法官反馈,这是搬进新房以来,自己第一次睡了个安稳好觉。
数日之后,法官再次回访,那块困扰小胡一家数月的广告牌已彻底不再亮灯。
一件看似微小的民生纠纷,最终在温情司法的介入下圆满化解,法官的一次夜间勘察,让小胡一家久违的好睡眠回来了。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长时间夜间强光照射,会严重影响居民睡眠质量、扰乱作息规律,损害身心健康与居住权益。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以法典形式将光污染纳入生态环境法治治理体系在此法官提醒,企业在开展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时,应当恪守生态环保义务与社会公共利益,合理规范使用户外照明及广告灯光设施,主动规避夜间强光扰民问题,不得以商业利益为由侵害周边居民合法居住权益。
生态环境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第六百七十一条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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