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写了“逾期不缴纳,每日加罚3%”,企业没按时交,但最后法院却裁定不准予执行这笔加处罚款。这是怎么回事?
一场抽检,一张罚单
2019年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峨眉山市民某液化气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烃类组分”不符合国家标准。
经查,该公司以510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26.34吨液化石油气,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7.6万余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更关键的是,该公司在采购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2020年7月16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17660.4元,没收违法所得42144元,合计359804.4元。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企业不服,打起了官司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这家公司没有乖乖交钱,而是选择了依法维权——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
官司一打就是大半年。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了二审判决书。
收到判决书后仅仅14天——也就是2021年8月13日,这家公司就主动缴纳了全部35.9万余元的罚没款。
按理说,事情到此应该结束了。但没想到,8月31日,峨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又送来了一份《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要求公司再缴纳一笔317660.4元的“加处罚款” ——理由是:公司没有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所以从2020年8月2日起,每天加罚3%,累计下来正好是31.7万余元。
据悉,峨眉山市机构改革后,峨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了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
31万加处罚款,法院说“不”
公司当然不乐意。更关键的是,峨眉执法局于2021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这家公司的加处罚款317660.4元,没想到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两级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理由:
第一,加处罚款有两种合法形式。
加处罚款的决定,既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附带作出——也就是在罚单里直接写明“逾期不缴纳就加罚”;也可以在当事人逾期后另行单独作出一份加处罚款的决定。
本案中,执法局在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写明了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条件,履行了告知义务,这种“附带作出”的形式本身是合法的。
第二,但问题出在“时间”上。
加处罚款的性质是“执行罚” ——它是一种间接强制手段,目的是“逼”当事人赶紧交钱,而不是一种惩罚。
关键逻辑来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执行权,行政相对人也没有执行义务。
换句话说:你告了,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这罚款该不该交、该交多少都还没定论,怎么能算我“逾期不履行”呢?
所以,法院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应当从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起算;加处罚款的时间,也应当从新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起算。
本案中,公司2021年7月30日收到二审判决书,8月13日就主动交了钱——根本没有超过新的履行期限,加处罚款的“生效条件”根本没有成就。
这个案子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1. 加处罚款不是“惩罚”,而是“督促”。
它的目的是催你赶紧交钱,不是为了多罚你一笔。如果你已经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并且在官司输了之后第一时间交了钱,那加处罚款就没有必要了。
2. 诉讼期间,加处罚款“暂停计算”。
很多人以为“诉讼不停止执行”就意味着加处罚款照算不误。但法院认为,“诉讼不停止执行”指的是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而不是“执行罚” 。加处罚款作为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3. 收到罚单别慌张,依法维权有保障。
这家公司之所以能省下31万多,恰恰是因为他们积极行使了诉讼权利,并且在败诉后第一时间履行了义务。法律既保护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也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
4. 行政机关也要注意程序合规。
虽然法院认可了“在处罚决定书中附带告知加处罚款”这种形式是合法的,但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要从判决生效后重新计算,不能简单地以原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为准。
案例内容来源(2021)川11行审复3号行政裁定书
![]()
![]()
我知道你在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