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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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不动产交易中,有的拍卖公告中会写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等房产土地交易相关费用)及物管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查询。”很多竞买人在竞拍后遭遇巨额补缴风险,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那么,拍卖公告中买方应担税费是否包含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高院在《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司法拍卖公告约定买受人承担的税费,限于权属变更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与权属变更无关的历史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明确特别约定的,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买受人无需负担。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承担主体与包税条款的适用范围,核心裁判规则分为三点。
其一,税费性质区分是关键。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产持有环节税费,是原产权人占有、使用土地期间持续产生的法定纳税义务,依附于持有行为,与本次司法拍卖、权属过户交易行为无关。而拍卖公告约定的税费,仅指过户交易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流转税费。
其二,遵从买受人合理预见原则。案涉历史欠税未在拍卖公告中公示披露,竞买人竞拍时无法查询、预见该笔隐性债务。若强行要求买受人承担不知情、未预见的历史欠税,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加重买受人超额交易风险。
其三,笼统包税条款不扩及历史欠税。拍卖公告“一切税费”的格式约定,应当结合交易场景限缩解释,仅覆盖本次过户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税费,无明确特别约定时,不溯及被执行人过往拖欠的持有类税费。
法理底层逻辑
司法拍卖的包税条款,核心目的是明确本次交易的流转税费负担,简化过户流程、推进执行工作,而非转嫁被执行人的历史遗留债务。纳税主体具有法定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土地实际持有人,该纳税义务不因资产拍卖过户而自动转移。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方、有利于普通竞买人的解释,杜绝利用笼统条款转嫁不合理税负。
四、高频误区纠正
误区一:公告写“一切税费”,就要承担所有历史欠税。纠正:无明确特别说明的,仅承担本次交易过户税费,历史持有类欠税不在承担范围内。
误区二:法拍资产的隐性欠税均由买方兜底。纠正:仅交易流转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与本次交易无关的往期欠税、持有税费,仍由原被执行人承担。
误区三:未公示欠税风险由买方自担。纠正:法院未披露的未知隐性欠税,超出竞买人合理预判,无需买受人承担。
周军律师提醒,参与司法土地、不动产竞拍时,竞买人务必仔细查阅拍卖公告、标的物调查笔录,重点核查是否明确约定“承担全部历史欠税”;提前向税务部门核查标的资产往期欠税、欠费记录,排查隐性债务;若遭遇未公示的历史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欠缴问题,可依据本案裁判规则提出异议,拒绝不合理税负转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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