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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初,我正式接受委托,与陈光武律师共同担任于新建申诉案的代理律师。三天来,我把自己关在斗室中,一页一页地翻阅这起案件的卷宗。当我合上最后一页材料时,窗外的天色已经暗了下来,而我内心的悲愤却如潮水般汹涌,久久无法平息。
我太熟悉这种气味了。二十年前,当我还是一名记者的时候,我曾追踪报道过张志超案。那也是一个少年在审讯室里被"撬开"了嘴,也是一份漏洞百出的口供撑起了一份无期的判决,也是一个家庭在冤屈中支离破碎。张志超案最终平反了,但那个少年失去了十五年的自由。而于新建案,比张志超案的发生时间还早一年——张志超是2005年被指控,于新建是2003年;于新建比张志超还大三岁,可他却在监狱里整整待了二十一年,直到2023年才刑满释放。
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当我看到案发现场那片玉米地的描述时,我的手在发抖。这让我立刻想到了聂树斌案——同样的玉米地,同样的女性受害者,同样的几乎靠口供定案。不同的是,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再也没有机会为自己喊冤;而于新建因为未满十八周岁,捡回了一条命。聂树斌案后来有王书金出现,自认是真凶,为案件的平反撕开了一道口子;而于新建案,真凶至今没有落网,也没有人站出来承认罪行。但这并不意味着于新建就应该继续背负这个罪名。恰恰相反,正是因为真凶未现,我们才更要严格审查证据——不能让一个无辜者永远替真凶受过,不能让真正的凶手因为司法的错误而永远逍遥法外。
以下是我阅卷后,认为本案必须再审并宣判无罪的几个核心关键点。
一、足印鉴定:从"铁证"到"无法确认"的彻底瓦解
原审判决将于新建与案发现场关联的唯一"客观证据",是郸城县公安局2003年9月30日作出的《足印鉴定书》。该鉴定认定,现场提取的赤足足印与于新建右足印"花纹的具体形态和纹线流向相一致",有20个细节特征符合。
然而,在申诉阶段,这份"铁证"遭到了毁灭性的挑战。陈光武律师、姜玉清律师委托的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后,明确结论为:不是同一人所留。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更进一步指出,原鉴定属于"误鉴","检材各区域纹线不连贯,特征显然是拼凑出来的,不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的纹线区域"。
更关键的是,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河南省公安厅、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先后重新鉴定,均未作出同一性认定。虽然郸城县公安局后来委托中国刑警学院作出维持原结论的鉴定,但这就形成了一个2:2的鉴定对峙局面。从证据规则来看,当核心物证出现重大分歧时,应当采信更高层级、更权威的鉴定机构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是我国刑事技术鉴定的最高权威机构,其未作出同一性认定,意味着原审所依赖的足印鉴定已经丧失了证明力。一份连最高鉴定机构都无法确认的"客观证据",怎么能够作为定罪的基石?
二、作案工具:一把与于新建毫无关联的"幽灵刀"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是案发次日由农民在玉米地中捡到的一把尖刀。但全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将这把刀与于新建联系起来:
首先,刀上未提取到任何指纹。一审阶段,检察机关曾明确要求补充侦查对刀上指纹进行鉴定,但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未能发现和提取指纹"。如果这把刀真是于新建亲手使用并丢弃的,为何上面会没有任何指纹痕迹?
其次,刀具来源无法核实。于新建供述称刀是在沈丘县商贸城买的,但公安机关未能找到任何卖刀商贩,他的工友们也均表示从未见过于新建持有或使用类似刀具。
再次,使用方式与日常习惯矛盾。于新建并非左撇子,但有罪供述中却称自己是左手持刀作案。一个右利手的人,在突发、紧张的犯罪过程中,为何会反常地使用左手持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物证的来源不明、未与被告人建立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把刀,就是一把来源不明、没有指纹、无法与被告人建立任何关联的"幽灵刀"。仅凭一份反复无常的口供就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严重违反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作案时间:被系统性无视的"不在场证明"
于新建始终坚称案发时自己在沈丘县汽修厂,并未回家。其母侯桂兰从侦查到审判,从未改口,始终证实儿子没有回家。
有罪供述中,于新建称自己早上9点才回到汽修厂。但汽修厂老板王文明证实,工厂早上8点开工,7点半左右就吃早饭了。这意味着,如果于新建9点才到厂,他整整迟到了一个小时,但卷宗中没有任何人证实当天他迟到或缺勤。更重要的是,在案材料中,没有任何证人能够证实案发当天或前两日于新建曾在村里出现。
一个17岁的少年,如何在清晨从百里之外的汽修厂返回家乡作案,再返回工厂,且不留下任何行踪痕迹?原审判决对于作案时间的认定,完全依赖于那份后来翻供的口供,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这哪里是"事实清楚"?这分明是"事实不清"。
四、口供的取得:刑讯逼供与亲情胁迫下的"认罪"
于新建的有罪供述经历了戏剧性的反复:先是否认回家,继而"承认"杀人,最后在庭审中彻底翻供。一审庭审记录明确记载,于新建当庭表示有罪供述"不是我说的",并指控"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诱供"。
据于新建陈述,侦查人员曾以母亲的人身自由作为要挟——"要是你不认罪,就一直把你妈关里面"。对于一个17岁、父母均为文盲、独自面对强大国家机器的农村少年来说,这种以亲情为筹码的审讯方式,足以摧毁任何心理防线。2003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程序远未完善,于新建在被讯问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没有律师帮助,甚至没有真正理解自己签署的那些文件意味着什么。
此外,郸城县看守所的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曾安排狱侦人员宫某龙进入同监室,试图获取于新建"认罪"的旁证。但看守所与在押人员座谈后,未获得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这一细节极为重要:如果连朝夕相处、同吃同住的在押人员都未曾听闻于新建"认罪",那么侦查阶段的那份有罪供述,其孤立性和不稳定性就更加凸显。根据"口供补强规则",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定案。本案中,口供不仅没有得到补强,反而与所有客观证据相互矛盾。
五、侯桂兰的包庇罪:一位母亲因说真话而服刑
侯桂兰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是本案最令人心痛的注脚。从侦查到审判,侯桂兰始终坚称案发时儿子不在家。如果于新建确实没有回家,那么侯桂兰所说的就是事实,何来"包庇"?
原审判决认定侯桂兰构成包庇罪,逻辑前提是于新建确实回家作案。但如前所述,认定于新建作案的证据已经全面崩塌,那么建立在错误前提之上的"包庇罪"自然也应一并推翻。一位不识字的农村母亲,仅仅因为坚持说出自己知道的真相,就被判处刑罚。这不仅是对她个人的不公,更是对"亲亲相隐"这一朴素人性价值的粗暴践踏。母子同案,双双获罪,这是本案最刺眼的标签,也是冤案最典型的特征之一。
六、与聂树斌案、张志超案的镜像对照
聂树斌案、张志超案、于新建案,三起案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刑事司法中某些共通的病灶:几乎靠口供定案、关键物证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申诉之路漫长而艰辛。
张志超比我代理的于新建小三岁,却比于新建"幸运"——他十五年后等来了无罪判决。聂树斌比于新建大四岁,却再也没有机会看到真相大白。于新建在监狱里待了二十一年,出狱后因为有案底,连一份快递员的工作都找不到,只能沿街收破烂。他今年已近不惑之年,没有成家,没有事业,没有正常的人生。如果我们不能在再审中给他一个无罪的判决,他余生都将背着这个沉重的枷锁。
聂树斌案因为有王书金的出现,真相才得以撕开一道口子;但于新建案没有这样的"幸运"。这恰恰提醒我们:平反冤案,不能总是依赖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当证据本身已经足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司法机关就应当有勇气宣判无罪。 疑罪从无,是法治的底线,不是恩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代理律师,我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立案再审,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宣判于新建、侯桂兰无罪。
这不仅是为了于新建和侯桂兰,也是为了那个14岁殒命于玉米地的少女于梦。只有让真凶无处遁形,只有让无辜者不再替罪,正义才算真正到来。
(本文作者李蒙,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新建、侯桂兰申诉案代理律师。本案申诉此前由陈光武律师、姜玉清律师长期代理,2026年8月起由陈光武律师、李蒙律师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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