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直接关系土地承包、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等多项重大权益。实践中,部分因历史原因迁入的农户,常被以“后迁来户”为由排除在成员之外,且此类纠纷过去常被法院以“属于村民自治,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拒之门外。本案中,即明律师团队代理一对迁入夫妻提起诉讼,历经一审未立案、二审发回重审,最终重审一审法院作出胜诉判决,确认当事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案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可参考的司法路径。
一、案情简介:迁入二十余年,成员身份不被认可
当事人系一对夫妻,1994年将户口迁入辽宁省沈阳市某村,户籍登记至今。迁入后,夫妻二人依法取得承包地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长期在村内从事农业生产和生活。
然而,村里以二人系“后迁来户”为由,不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两位当事人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待遇和福利。成员身份不被确认,直接导致夫妻二人在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受到限制。
多次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正式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两位当事人前期找了多家律所进行沟通,但是却未能明确具体的维权方向,不能明确提供此类案件办理时的核心法律规定。
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位当事人通过短视频刷到了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唐栋梁律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解读,认为讲解专业且和案件有直接关联,于是决定和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详细沟通案情并寻求维权策略。
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接到两位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请求之后,安排陈兴昌法务主管与两位当事人进行了沟通。陈兴昌法务主管在了解完基本案情之后,为两位当事人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为两位当事人明确了请求权基础。
两位当事人在听完法务主管陈兴昌的分析之后,认为讲解专业且通俗易懂,于是当即决定委托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详细研判案情之后,安排孔锋律师主办此案。
二、办案经过:调解无果启动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终获胜诉
(一)第一阶段:申请调解未果,诉讼启动受阻
孔锋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当事人户口迁移时间、承包地取得情况、农业税缴纳记录等基础事实,并代理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孔锋律师于2025年5月7日向当地村委会邮寄了《要求享受集体分红等权益的申请》,但是却始终未获得答复。于是孔锋律师又于2025年7月10日向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邮寄了《调解申请书》,却以申请调解不能单方面提出为由,拒绝了两位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调解不成后,孔锋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法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涉及村民自治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立案。
孔锋律师随即提起上诉,明确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等法定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争议范围,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以请求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采纳了孔锋律师的上诉意见,裁定撤销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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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重审举证,构建完整证据链
发回重审后,孔锋律师围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核心要件,系统组织了以下证据:
其一,户籍证明。证明当事人户籍自1994年迁入该村后长期登记在册,具备本村户籍的基本要件。
其二,土地承包证及承包合同。当庭出示了《耕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夫妻二人在本村依法取得承包地,与村集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
其三,实际生产生活证明。证明二人长期在村内居住、从事农业生产,与村集体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其四,履行义务证明。包括缴纳农业税等税费凭证,证明二人作为村集体成员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
孔锋律师据此论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为依据,不能仅以“后迁来户”为由简单排除。当事人符合成员资格认定的各项实质条件,依法应确认其成员身份。
(三)第三阶段:重审胜诉,确认成员资格
重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孔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证据主张,判决确认两位当事人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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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土地权益、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结案心得:成员资格事关农民利益,司法救济通道至关重要
案件顺利办结后,孔锋律师结合办案经历总结了以下三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2025年5月1日颁布实施之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确实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一直以来无法得到较好的途径,导致此类社会矛盾不断恶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在2025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此类纠纷的三种救济途径,分别是调解、仲裁、诉讼。
2、在实践当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至关重要,此案是直接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展开的维权,但是实务中征地补偿纠纷、拆迁安置资格纠纷、失地社保应保未保纠纷等多类案件,都需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进一步为其争取应有的利益,如征地补偿款、失地社保名额等多项核心权益。
3、此案的顺利办结,体现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的意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的参考。
【温馨提示】本文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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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即明团队介绍
孔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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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锋律师,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近年来一直从事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村社集体资产保护等工作。自从业以来一直秉持专业、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尽职尽责,诚信高效,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在法律问题中分析问题鞭辟入里,善于为当事人从纷乱复杂的法律问题中,找到问题解决的切入点,客观地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走出维权误区和困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也善于为众多受众深入浅出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陈兴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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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昌,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法务部法务主管,即明普法团队重要成员,即明案件研讨会成员。 自从业以来,秉承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事虽难、做则成,路虽远、行则至的理念,竭诚帮助每一位有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争得即得之利益。真正做到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的行为理念,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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