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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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开创性意义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编纂路径的选择。
突破传统法典编纂的障碍
传统法典编纂的逻辑预设,是将某一领域的全部法律规范熔铸为一部自足、闭合、逻辑圆满的文本,但环境法的领域法属性使这一预设难以成立。第一重障碍是环境法的技术性。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等随科学技术进步而频繁更新。若悉数纳入法典文本,法典的修订频率将远超一部“典”所应有的频率。法典的权威恰以稳定为根基,而环境治理的技术内核却又以变动为常态。第二重障碍是规范来源的多元驳杂。环境法的有效运行,不仅仰赖法律法规,更倚重大量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环境标准乃至行业指南。这些规范层级不高,却构成治理网络的毛细血管,难以全部升格为法典内容,亦不宜被法典的抽象规则所替代。第三重障碍是环境议题的跨域性。生态系统保护、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议题各有相对独立的制度逻辑与规制框架,难以被法典的一般性规范完全化约;应对气候变化等新兴领域的具体规则,尚处于制度发育之中,缺乏经长期检验的成熟规则可供提取。强行将这些议题的全部规范熔铸进统一法典,反而可能削足适履。此外,现代环境治理日益依赖公众参与、企业自律、第三方评估等柔性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逻辑与法律的刚性结构本就不同频。全面法典化的企图,本质上是以部门法的闭合逻辑去剪裁领域法的开放生态,其间的隔阂不言而喻。
立法者体认到了上述困境,选择了适度法典化的编纂策略。《生态环境法典》收纳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体系相对成熟、规范密度较高的制度,对于技术性过强、变动性较大或尚在发育中的领域,则保持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开放格局。这一策略在法典的编章结构中获得了具象表达。总则编提取一般性规则与基本原则,为环境治理提供统一的价值基准。分则编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四大领域展开体系化整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处理。它一方面设专编、并在其中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为新兴领域确立原则框架;另一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单行法并未废止,仍在典外继续运行。这组对照,正是“适度”二字最生动的注脚。那些高度专业化、变动性强的议题继续以单行法形态存在,与法典衔接互补。由此,法典化的体系性追求与领域法的开放性需求之间,形成动态平衡,而非零和博弈。
代表了一种法典观的更新
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环境法领域的法典化尝试,可以反衬中国方案的分寸感。瑞典于1999年施行的《环境法典》曾被视为实质编纂的典范。它整合了15部单行法,试图以一部自足法典统摄环境保护、自然保护与公共健康,但农业、林业等与环境治理深度关联的领域,因利益格局复杂而被留在法典之外,法典仍须大量援引外围法规方能运作。德国的尝试走得更远,结局也更具参考意义。自20世纪70年代启动、历经两部专家草案的德国环境法典编纂,终因联邦制下立法权限的争议、利益博弈的复杂与规范整合的技术难度而两度搁浅,迄今仍以《联邦污染防治法》《水资源法》《循环经济法》等单行法并立的格局运作。欧盟层面以指令和条例层层叠加的环境规制模式,虽以灵活性弥补了法典化的刚性,却也付出了体系逻辑驳杂的代价。《生态环境法典》的适度法典化路径,摆脱了“法典等于全部规范的总和”这一执念,重新将法典的功能定位于“核心规范的体系化”。技术规则与新兴制度在外围规范中保持灵活生长的空间,法典自身则守护形式理性与价值融贯。二者各安其位,环境治理的弹性由此得以保全。
适度法典化代表了一种法典观的更新。传统法典追求完结性,视自身为规范世界的终点。这一观念在19世纪法典化运动中臻于极致,却在20世纪以降遭遇持续松动。适度法典化则以基础性与开放性为取向,将法典视为规范生长的起点、环境治理规范体系的内核。《生态环境法典》提炼经由长期实践检验的共识,确立跨领域适用的基本原则,整合分散于各单行法中的核心制度,同时为未来的规范演进预留接口。气候变化应对的制度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议题涌现、环境治理技术的迭代更新,都不必因急于入典而被过早定型,可以在法典确立的原则框架下通过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单行立法予以持续回应。这背后是一个更深层的判断:面对环境风险的复杂性和科学认知的有限性,立法者不可能为所有情境预制答案。法典确立原则,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全社会提供价值锚点;具体规则则在治理实践中持续生成、调适与更新。一部“封闭”的法典终将窒息治理的活力,一部“开放”的法典方能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动态进程同行。
当然,适度法典化的落地,有赖于法典与外围规范之间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转。纳入法典与留于单行法的边界如何划定,须以清晰的法理标准予以厘定。标准过宽则法典膨胀而失其纲要性,标准过严则外围规范游离而削弱体系化效应。法典原则性条款的具体化路径、法典与既有单行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有待司法解释和配套立法的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看似属于实施层面的技术细节,实则直接关涉适度法典化模式能否释放其制度优势。
从《民法典》到《生态环境法典》,中国法典编纂的方法论正在经历自觉的更新。适度法典化不是对法典化本身的退让,而是对环境法领域法属性的诚实面对,更是对法典功能定位的重新勘定。法典化不是唯一的答案,如何法典化才是更具理论纵深的追问。《生态环境法典》以其适度的审慎与开放的品格,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了一套兼顾体系化与治理弹性的方案。
(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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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如何理解“适度法典化”的编纂策略?》
栏目主编:杨逸淇 文字编辑:于颖
来源:作者:张梓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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