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网友看到人社建字〔2020〕219号,直接理解成:只要档案记载除名、自动离职,早年视同缴费年限全部清零。这个说法不完全准确,容易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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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认清文件性质:人社建字〔2020〕219号不是部门规章,是人社部对人大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是政策解释,不是新出台立法,没有创设新规则,只是重申老文件劳办发〔1995〕104号精神。
文件核心原文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要明确三个关键点
1、只针对当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那段工龄
也就是还没有建立个人账户、不用个人交钱的计划经济老工龄,这一部分不再认定视同缴费。
举例:某地1992年开始个人缴费。1982‑1991在国企上班,之后被除名。1982‑1991这一段不能算视同;1992之后已经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前后可以累计计算,不会清零。
2、前提:单位作出合法有效的除名处理,或者依法认定构成自动离职
不是离开单位就自动等于除名、自动离职。
• 要有正式除名决定书,归入个人档案;
• 认定自动离职,要有单位书面通知返岗、逾期不归的完整程序,不能仅凭职工长期不在岗,就在档案随手写上“自动离职”。
如果程序违法、没有书面处理文书,仅仅档案备注“自动离职”,该处理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依据219号答复剥夺视同缴费年限。实务中有不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法院撤销社保部门据此作出的认定。
3、区分不同离职情形
除名、程序完备的自动离职:个人缴费制度前工龄不予认定视同;实际缴费年限保留。
正常辞职、调动、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单位辞退、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不适用本答复,视同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有两个问题要明白:
219号不是新法律,不是2020年之后新实施的。该文件只是政策答复,规则来源于劳办发〔1995〕104号,老政策一直就存在,2020只是再次重申解释,没有改变旧规则。
一旦除名/自动离职,不是所有工龄全部作废,实际缴费保留,视同缴费清零。已经实际缴费的年限不会作废,前后缴费可以合并计算;只是损失“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那一段视同缴费权益。
遇到这样的问题,要注意:
1、先审查档案:看有没有正式的除名决定书、自动离职处理文件,文书程序是否合法。只有手写备注、没有正式处理文书,可以就此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核、行政复议。
2、不要把“正常辞职”与“自动离职”混为一谈。很多档案记录有误,把正常辞职写成自动离职,这是重点抗辩点。
3、这份是答复函,效力不等同法律、行政法规。遇到不合理审核,除引用该答复,也可以结合《社会保险法》综合说理,走复核、复议、诉讼途径。
记住:合法有效的除名、自动离职,当地个人缴费制度建立之前的工龄不予认定视同;已经实际缴费的年限继续有效。
但前提是除名/自动离职的处理程序本身合法有效。
如果有疑问或者遇到社保实际问题,可私信或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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