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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通知,再次就《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据介绍, 为充分运用前期通航安全整治成果,破解原规章对9座(含机组座位)以上航空器运行差异化管控缺失、风险与准入门槛不匹配问题,飞 标 司 再次组织修订了《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步配套 CCAR-120
、CCAR-136规章体系重构工作(注:CCAR120即今年7月1日颁布的 CCAR-136就是最近拟修订并更名为的
的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按照计划, CCAR-135 部中的空中游览飞行也将纳入新136部统一管理 )。 此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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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1)使用下列小型航空器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i)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
(ii)正常类直升机。
(2)使用下列运输类飞机实施的载货或者不定期载客飞行:
(i)30座及以下。
(ii)最大商载3400千克及以下。
(iii) 旅客座位数9座及以下的特殊类别航空器。
(3)使用运输类直升机实施的定期、不定期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b) 本规则所称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是指从事本条(a)款规定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运营人。
(c)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以及小型商业运输运营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d)本条(a)款所称的旅客座位数为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不包括机组座位。
(e)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不适用本规则,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实施管理。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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