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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惠裕全球家族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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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距离10月22日还有不到70天。如果你的离岸信托在2023年1月1日之后装入过资产,或在存续期间产生过收益却从未在中国申报纳税,那么现在只剩下不到70天的时间——这是免于加收滞纳金的最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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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征管公告(2026年第15号)。这是我国首次以专门规范性文件系统构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框架。
两份文件宣告了过往依托离岸架构隐匿资产、递延纳税的操作路径被全面封堵。税务监管正式从零散个案稽查,迈入全周期、实质穿透、常态化申报的刚性征管时代。本文梳理此次新规的7大核心亮点,帮你快速把握关键变化。
亮点一
全生命周期征税,三个环节无一遗漏
新规将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覆盖了设立、存续、终止三大环节,并对居民个人身份变更、设立人死亡等特殊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设立环节:资产装入信托即视为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过去通过捐赠、低价转让等方式装入资产的操作不再可行。
存续环节:信托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受益人,均须按年申报纳税——这是最具颠覆性的变化,海外留存的收益不再“免税”。
终止及特殊情形:信托终止、设立人从居民转为非居民、设立人死亡且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等情形,均视同资产转让,须按市价计税。
亮点二
穿透征税范围极广,境外实体无处遁形
新规的穿透逻辑不仅作用于信托本身,还延伸至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各类境外实体。
离岸信托的定义极为宽泛——不仅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还包括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如以基金会替代信托、以私人信托公司替代专业受托人等,均在穿透范围之内。
境外实体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即被穿透至设立人纳税:
消极所得占比超过50%(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被动收入占利润一半以上)
缺乏实质性运营(无实际办公场所、无雇员、无独立财务核算)
资金用于个人非经营性支出(如支付个人国际学校费用、海外房产购置款等)
经营决策不独立(公司实际由设立人操控,而非自主决策)
这一规则意味着,传统的BVI/开曼中间层控股公司,如果仅用于持有资产、不从事实质经营,将直接被穿透,其产生的收益须由设立人按年在中国申报纳税。
亮点三
反避税条款全面封堵,代持、借款、实物分配均被覆盖
新规加入多条反避税条款,常见规避路径被全面堵截:
代持穿透: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将财产装入信托的,只要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即视为该个人直接装入。非居民装入的财产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同样穿透为居民个人装入。
低价转让调整: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一律按市场价值重新核定应税所得。关联方交易产生的亏损不得抵减盈利。
视同分配范围极广:非居民信托向居民个人提供贷款、抵押或担保,若截至12月31日未清偿或解除,视同分配;为居民个人支付国际学校费用、租金、购房、购车等,亦视同分配。
双重穿透机制: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设立信托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向非居民分配但实际由居民个人取得或使用的,同样穿透至居民个人纳税。
亮点四
防止重复征税,已税收益不再二次缴税
在全面强化征管的同时,新规同样关注纳税人权益保护:
已完税收益分配不再征税:存续期间已按年申报缴税的信托收益,后续实际分配给受益人时不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已缴税款可依法抵免:避免同一笔所得在境内外双重纳税。
计税基础调整:装入环节已完税的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后续处置时按新原值计算应税所得,避免同一增值被重复征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信托分配的实物资产(不动产、股权等)在持有期间未缴过税,分配时仍需按市价视同转让缴税。
亮点五
90天窗口期,盈亏互抵的最后机会
新规设置了90天申报窗口期(2026年7月24日至10月22日),历史存量信托在此期间补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窗口期内申报的重大优势: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意味着财产转让所得与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合并计算、盈亏互抵。窗口期过后,两类所得不得互抵,且财产转让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滞纳金成本极高:法定标准为日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以2023年装入的资产为例,正常纳税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若拖至窗口期后缴纳,滞纳金已累积超过两年。不加收滞纳金不等于免税,税款本身仍需全额缴纳。
亮点六
可以分期缴税仅限两种情形
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离岸信托而言,补缴税款可能涉及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现金流压力。新规设置了有限度的分期缴税通道,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定:
仅两种情形可申请:(1)信托终止清算;(2)居民个人死亡后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
申请条件:须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完成备案,5年内每年均匀缴纳20%。
不适用分期的情形:90天窗口期存量补缴(须一次性缴清)、资产装入环节、存续期间年度申报。
亮点七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划定,首次申报须线下办理
红筹架构的信托,主管税务机关为该上市公司底层中国运营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私人信托(海外金融资产、国内动产等),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境内资产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而非以往CRS框架下的户籍地税务机关。
首次申报须线下办理,需提前准备信托成立的法律效力文件、资产明细清单、信托组织文件等资料,资料整理耗时长,建议尽早启动。
⚠️紧迫提醒
新规追诉期可延长至5年,2021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信托均可能面临追溯审查。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个人。
90天窗口期截止2026年10月22日,逾期未缴将面临滞纳金、追缴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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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命周期税务规则逐条拆解
境外实体穿透认定条件详解
反避税条款与视同分配规则
分期缴税适用条件与操作要点
合规应对建议与架构重构策略
主管税务机关与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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