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现代周扒皮!湖北武汉,男子攒7年加班换206小时调休,家人患癌申请调休陪护被拒,3天年假因审批拖延被系统清零,辞职后公司拿“同名不同内容”制度,按1800元基本工资折算打发,男子无奈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公司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1.6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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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李某入职武汉一家技术公司,月工资实发5000余元(仲裁按前12个月均薪5875元计)。
在接近7年时间里,他不少休息日被安排加班或临时补岗,考勤系统里一点点攒下206小时休息日加班调休额度。
公司内网挂着的《管理制度》他早存过一份,关键条款只写“每月累计加班时长核算为同等时长调休”,没提“不调休按啥基数发钱”。
转折在2024年,李某直系亲属确诊癌症,要住院放化疗,身边得有人寸步不离,他打开考勤系统,看着206小时那个数字,提交了一次性兑换调休陪护家人的申请。
李某心里想的是“平时拿休息时间换的,这回总该批”,结果没几天申请被公司驳回,没给理由,也没说可以分期用或折钱。
一边是医院催陪护,一边是加班单冻在系统里,李某2024年7月主动辞了职,回家照料亲人,办离职时,那206小时既没安排补休,也没结算加班费。
年假这块更早埋雷,公司制度白纸黑字“年假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2023年10月,李某在内部系统提了3天年休假,流程卡在中层审批不动,提交次日凌晨系统自动判定“过期撤销”,当年年假直接清零。
他找过HR,对方拿制度说事,他也就先搁下了,直到离职,公司从未主动提过未休年假要补300%工资的事。
仲裁阶段双方都憋着火。李某要206小时休息日加班费+3天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反咬一口,说李某那份制度不对,自己内网现在下的《管理制度》同名同编号,对应条款多一句话:“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
李某的总工资是5875元,基本工资则是1800元,若按公司所说的1800元基本工资算,206小时×200%的盘子直接缩水三分之二还多。
仲裁委裁完,双方都不服,先后起诉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庭审焦点全压在“两份制度谁真”上。
李某掏出离职前在原来工位录的屏:浏览器下载记录里点开旧内网地址,重新下下来的PDF和他交的版本一字不差,没那句1800元的话。
公司代理人当场拿自己笔记本登管理员账号,演示从内网现下一份,确实有“按基本工资核算”这句。
法官没被当庭演示带跑,内网是公司自建自管,IT和HR有权限改文件、换版本、不清日志,公司说李某离职后篡改,就得拿出后台操作日志、文件版本树、创建时间轴这类客观留痕。
但本案中公司交不出来,也解释不了同编号文件为啥长出两种正文,法院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及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一)第42条,把举证不能的板子打在公司身上,采信李某版本:制度没约定未调休按基本工资折,那就按他实际月工资5875元为基数。
算账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走: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发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206小时≈24.05个标准工作日,乘以日工资(5875÷21.75)×200%,这一块就一万三千多。
年假部分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款,非自愿未休按日工资300%补(含正常工资部分,实补200%),3天再添三千多。
加上少量工资差额,合计1.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休息日加班的调休权不能“过期作废”,更不能被公司单方打折。
法律给用人单位的是“先安排补休,补不了再发200%工资”的顺序义务,不是“员工不申请就清零”的免责金牌。
公司拿年假一年有效、调休逾期视为放弃搪塞,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对员工不发生效力。
206小时是李某用周末换的,不是公司赏的,离职时没调休完,折钱是法定结账动作。
第二,加班费计算基数不是企业想写1800就1800。
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月工资、奖金、津贴性项目该进基数就得进,仅拿基本工资切割,是借制度之名行克扣之实。
当制度对未调休怎么折没约定时,回退到法定基数规则,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走,公司不能在诉讼中临时“下”出一份多句话的PDF来补刀。
第三,谁管服务器谁背真实性责任。
无纸化办公下,员工从公司内网存下的文件,公司质疑就得出后台客观证据;拿不出日志、给不出版本差异解释,法院当然采员工留痕更完整的一方。
这不仅是帮李某赢官司,更是把诉讼诚信四条字拍在HR和系统管理员桌上:庭上演示一遍下载流程≠制度原始版本,后台捏在手里却交不出留痕,伪造嫌疑自己扛。
笔者点评:家属患癌要陪护,员工拿自己加班存下的时间换几天床前尽孝,于情是孝老爱亲,于法是行权不是讨乞,公司若真体谅,批调休、排补休、离职结钱,哪有后面这趟仲裁二审。
此事规则不复杂,调休不许作废,年假不许清零,制度争议公司自证,加班基数按实发,这1.6万不是法院同情分,是7年代价换回来的本来就该给的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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