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特许经营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若政府违规采用单一来源、定向谈判等方式直接授予特许权,可能导致协议整体无效。但在某些情况下,若仅涉及程序瑕疵且公共利益已实现,法院也可能认定部分条款有效不予撤销。董国女律师:招投标是特许经营的生命线,程序违法往往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必须招标的法定范围
l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
l项目类型: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l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5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未招标”的法律后果
1.协议整体无效(主流观点):
l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l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极高。
l 最高法判例倾向于认定此类协议无效。
2.部分有效或补正(例外情形):
l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若简单判决无效,将导致公共服务中断,损害公共利益(如污水处理厂停摆)。
l法院可能采取折中处理:确认协议中关于“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核心条款无效,但认可企业已投入资产的补偿权利;或认定协议有效但责令补办招标手续(实践中较难)。
3.区分“管理性强制”与“效力性强制”
l 部分观点认为招投标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违反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主流司法实践和《民法典》精神更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企业的风险与机遇
l风险:若协议被确认无效,企业将失去特许经营权,前期投入虽可主张补偿,但预期收益落空。
l机遇:利用“无效”作为谈判筹码。若政府希望维持项目运营,企业可要求提高补偿标准、延长特许期限或修改不公平条款。
诉讼策略
l诉请
¡ (激进)请求确认《XX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投入损失XX万元。
¡ (稳健)请求撤销《XX特许经营协议》,判令被告重新组织招标,并赔偿原告损失。
l举证
¡ 协议文本(证明未经过招标程序);
¡ 项目性质证明(证明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 企业投入证据(证明损失);
¡ 政府关于项目审批、立项的文件(证明政府主导)。
l考量:若项目运营良好,企业也可暂不挑战效力,仅在政府违约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政府先行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法条锚点
l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9条:必须招标的范围及法律责任;
l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5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l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2条:行政协议无效情形;
l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参照适用)。
FAQQ:项目已经运营3年了,还能主张无效吗?A:可以。无效之诉一般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但法院会考量项目运营现状,若判决无效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不支持。此时,可主张“损害赔偿”而非“确认无效”。
Q:政府说“当时情况紧急,来不及招标”,能成立吗?A:除非符合《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否则“紧急”不构成免责理由。且“紧急情况”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作者信息董国女,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教授,2002年执业至今24年。深耕政企纠纷与行政诉讼,擅长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土地出让、矿权出让)、行政优益权抗辩、规划变更补偿、企业征收腾退。代表案例:特许经营案(继续履行胜诉)、规划变更引起的补偿案、行政允诺不履行补偿案、多起容积率下调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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