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期选举就要来了,三分之一的联邦参议员要进行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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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今天的文章,却是要讲讲美国参议员是如何从间接选举过渡到直接选举的。
美国宪法最初规定说,联邦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如此之规定,是为何让参议员离民意稍微远一点,离舆论稍微远一点,以与众议院互补。
不过,后来在1910年代通过了宪法第17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联邦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选产生。
但其实,在第17修正案生效前,许多州的联邦参议员,就已经在事实上,是由选民直选产生的了。第17修正案,更像是对既成事实的追认,是对既有直选程序的规范化。
可能有读者会问到:在宪法第17修正案生效前,就在事实上直选联邦参议员的州,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答案因人而异。虽然许多州在事实上由直选产生联邦参议员,但在形式上,却仍然由州议会选举参议员。
这个看起来似乎矛盾的操作,是怎么做到的呢?
首先,在选举中,州议会的议员候选人们,可以选择签署一份承诺书(“一号声明”),该承诺书的内容是:州议员候选人们如若胜选,就必须在联邦参议员选举中,将票投给全州选民们所青睐的那位联邦参议员候选人。
州议会候选人们,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签署该承诺书,但是不签署该承诺书的州议员候选人,往往很难赢得选举。选民们在投票的时候,一看选票上注明了某位州议会候选人没有签署承诺书,就不会给这人投票了。所以一来二去,大多数州议会候选人都会签署承诺书。
其次,便是让全州选民选择一位自己所青睐的联邦参议员候选人,怎么选择呢?其实也是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择,在全州投票中得票最多的那位联邦参议员候选人,就成为了该州的“人民的选择(People's choice”)。当然,此时,这位“人民的选择”还不是联邦参议员。
然后,州议会中签署了“一号声明”承诺书的州议员们,再把票投给全州选民们最青睐的那位联邦参议员候选人。签署了承诺书的州议员们也可以背叛自己的承诺,但如果真违背承诺的话,当然也就要承担政治后果。
如此一来,该州的联邦参议员就在事实上由直选产生,而在形式上由州议会选举产生。
这种做法违宪吗?从宪法的字面意义上,它不违宪。但是从制宪者的本意上,恐怕是有违宪嫌疑的。
不过在当时,没有哪家法院宣布其违宪。
没等多久,宪法第17修正案就生效了。自此以后,各州也就不必如此绕弯子了。
在第17修正案生效前的这种替代性操作,其实与现在的选举人团的运作很像。选举人团的成员们,早已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法自由投票了,他们必须按照全州普选的结果,投票给在该州普选中获胜的总统候选人,否则就会违反所在州的法律。
既然都讲到选举人团了,那就再深入讲讲“州际普选票联盟”构想吧。如果该构想成功实现,那么就可以在不改变美国宪法的情况下,将总统选举变为普选。在全美国范围内,获得普选票最多的人,就会当然地成为获得选举人票做多的人。
怎么做到的呢?各个有意愿的州,共同签署一份州际协议,该协议规定:无论本州的普选结果如何,本州的选举人团,都要把本州的全部选举人票,投给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普选票最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这个协议在本世纪初,很有名,许多州都签署了,后来,许多州又退出,比如德克萨斯。除了政治上的障碍外,该协议也必将面临法律挑战,所以短时间内该协议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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