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黄河,年近七旬的老人王某在小区儿童娱乐区跑步,与突然转身的两岁幼童相撞并摔倒致骨折,事后王某将幼童及其父母诉至法院,索要5万余元赔偿。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违规进入专属儿童活动区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幼童家长已尽合理监护职责,最终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锋表示,该案是“自甘风险”与“场所功能分区”结合的典型案例,“我受伤我有理”不成立。法官则表示,小区公共区域功能分区明确,市民健身需恪守区域规则、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切勿越界活动引发风险,监护人对低龄孩童突发性行为的监护责任亦需合理界定,不可过度苛责。
老人闯儿童娱乐区跑步,与幼童相撞摔伤
2024年11月2日20时许,市民刘某带着两岁多的孩子彤彤在小区小广场活动,其间彤彤挣脱父亲的手,转身走向广场西南角的秋千。就在此时,年近七旬的王某从父子二人身后跑入该小广场,因躲避不及径直撞倒彤彤,自己也向前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等。据了解,涉事小区公共区域功能划分清晰,专门划定了印有“一起奔跑吧”字样的塑胶跑道,供居民跑步健身使用,而事发小广场东南侧则立有醒目安全提示牌,明确标注此处为儿童娱乐区,有专属安全管理要求。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随后,王某以彤彤及其父母刘某、周某为被告,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彤彤一家作出答辩。他们表示,事发区域是明确标注的儿童游乐专属场地,有清晰的安全警示,王某明知此处为儿童活动区,仍违规横穿跑步,自身未尽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同时,王某年近七旬,身体机能、自控能力和避险能力有所减退,且自身存在基础疾病因素,是导致摔伤的重要原因。
此外,彤彤作为低龄幼儿,在专属儿童区内活动属于正常合法行为,挣脱家长手转身移动是孩童常见突发行为,并无过错。事发突然、过程极短,家长无法提前预料和及时躲避,已经充分履行了贴身陪护的监护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老人过错,驳回诉讼请求
据了解,槐荫法院审理该案后,结合现场环境、事故经过、当事人行为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作出清晰界定。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小广场明确标注为儿童娱乐区,属于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场地设计、环境秩序均适配低龄孩童活动特点,存在孩童行为突发、不可预判的固有风险。同时,小区已配套独立合规的塑胶跑道,可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安全场地,王某完全具备安全健身的条件。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不同公共区域的功能属性和安全要求,却刻意规避专属跑道,擅自进入风险更高的儿童娱乐区跑步,且跑动过程中疏于观察周边环境,是引发本次碰撞事故、造成自身受伤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针对监护责任争议,法院指出,事发时彤彤年仅两岁有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理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行为具有突发性、随意性、不可预见性,不能用成年人的行为标准加以约束和规范。事故瞬间,彤彤父亲刘某已全程贴身陪护,尽到了日常合理监护、看管义务。孩童瞬间挣脱管控、临时改变行走轨迹的突发行为,属于普通监护人无法提前预判、即时防控的意外情形,不应过度苛责监护人。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定,彤彤及其父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王某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最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提醒:严守公共区域功能边界,合理界定监护责任
槐荫法院法官岑玉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公共活动权责来看,小区公共区域的功能分区是保障居民安全有序活动的重要基础。儿童娱乐区作为低龄孩童的专属空间,区别于健身、跑步区域,存在特殊的环境风险,任何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活动,都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小区已提供专属跑步跑道的前提下,成年人擅自闯入儿童娱乐区健身跑动,本身就违反了安全审慎义务,由此引发的自身损害,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从未成年人监护角度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该责任的适用前提是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损害结果反向推定监护人存在过错。对于低龄幼儿天性所致的突发、偶然行为,若监护人已尽到贴身看护、合理管控的日常监护义务,因不可预见的突发状况引发意外的,不应认定监护人存在过错、判令监护人担责。
8月12日,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自甘风险”与“场所功能分区”结合的典型案例。
“小区设置不同功能区域,如儿童娱乐区、塑胶跑道等,意味着不同的安全注意义务。成人擅自进入儿童专属区域,应预见到更高风险。”张继锋说,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保护“自陷风险”行为,在不当场所从事不当活动导致受伤,需自行承担后果。
张继锋还表示,法律不苛求监护人预知幼儿的随机动作,只要尽到与场景匹配的合理看护义务(如贴身陪护),即可免责。
张继锋呼吁,广大市民在小区开展健身、休闲活动时,务必遵守公共区域功能划分,自觉规避风险区域,文明合规开展活动。同时,家长在陪护低龄儿童户外活动时,需尽到审慎监护义务,兼顾自由看护与安全管控,共同维护小区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来源| 新黄河、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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