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6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6年我厅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重点,持续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粮安”“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2026年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石家庄市深泽县李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7日,石家庄市深泽县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某村一库房内有人正在分装“环嗪酮”农药产品,分装好的农药产品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深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26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环嗪酮”农药产品311袋,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材料42千克及若干生产设备,罚款12759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查处非法制售假农药“黑窝点”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隐蔽渠道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案件处理中,执法人员结合监督检查、质量抽查、群众举报,对低价异常农药逆向溯源,暗访摸排偏僻院落、闲置厂房等地下窝点,摸清生产时段、销售渠道,确定查处时机。以雷霆之势,严厉打击,一查到底,有力震慑了黑窝点非法制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
二、邢台市威县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邢台市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某平台店铺购买“氟噻唑吡乙酮”农药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证期,疑为劣质农药。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调查,在某农资经销处库房内发现了标注“氟噻唑吡乙酮”农药产品,其中11瓶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11瓶,没收违法所得84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线上线下融合经营农药引发的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农药经营者为减少损失,投机钻营,利用网络违法销售劣质农药产品的行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紧盯线上农药销售渠道,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经营过期、劣质农药行为,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王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0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集贸市场有游商违法销售农药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王某某车厢内载有草甘膦异丙胺盐等农药产品。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王某某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50元;没收违法农药产品草甘膦异丙胺盐82瓶、矮壮素·乙稀利65袋;罚款5000元;当事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游商”兜售农资的典型案例。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农药外,相关责任人还会被限制从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农药经营者主动申领经营许可证、完善购销台账、规范存储销售,督促农药行业绷紧守法经营底线,净化农药市场秩序。
四、廊坊市香河县李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月,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移送,反映2023年9月至10月,群众通过微信从李某处购买猫用疫苗出现质量问题。香河县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李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平台经营兽药23万余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香河县农业农村局移送至香河县公安局。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纠正“网络销售无需办证”的错误认知,精准整治网络兽药流通乱象的典型案例。通过线上取证、线下核查、全链条办案,破解网售兽药隐蔽性强、溯源难的监管痛点,净化兽药线上经营市场。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网络销售违法分子形成极大震慑。
五、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农资店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3月19日,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检查发现某农资店经销的玉米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本地区。依据农业农村部规定,认定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抚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没收违法玉米种子16袋,罚款26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超出适宜生态区,容易因气候、水土不匹配引发连片减产,给农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本案查处及时切断违法种子流通,避免大面积农户种植风险,防止局部粮食减产演变为区域性农业损失,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六、保定市徐水区某驴肉食品厂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5日,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对保定市徐水区某驴肉食品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厂建有屠宰间1个,屠宰间内有屠宰刀具6把、锤头1把、磨刀棒1把、铁钩子若干及吊装设备一组,地面有屠宰痕迹。当事人承认在该屠宰间从事过驴屠宰活动,并且不能提供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徐水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并封存屠宰设备,主动消除隐患,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为驴肉加工作坊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依法被行政处罚的案例,警示任何生产经营主体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七、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某肉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牛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5日,廊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大厂县夏垫镇某肉业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有屠宰活牛的痕迹,且有4名工人正在修割牛胴体。执法人员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出示《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屠宰的牛胴体宰杀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经查,该企业2025年12月15日晚屠宰11头淘汰奶牛,且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廊坊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屠宰的牛胴体11个、牛皮11张、牛副产品11套、屠宰刀具4把、劈半机1个、挂钩22个,责令关闭、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例。警示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要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雄安新区容城县韩某、张某、杨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4月17日,容城县综合执法局根据暗查走访发现的问题线索,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对某村韩某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韩某、张某、杨某正在私自屠宰生猪,现场查获猪胴体4头、屠宰刀具21把。经调查,刘某自2025年4月起至案发,先后购进生猪150头,进货金额约22万元,已屠宰140头,案发时查获涉案生猪产品36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3万元—4万元;张某自2025年5月起,共购进生猪80头,进货金额约13万元,查获涉案生猪产品13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2万元—3万元;杨某自2025年5月起,共购进生猪40头,进货金额约13万元,查获涉案生猪产品100千克,累计非法获利约1.5万元。三人未经定点长期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营数额较大。容城县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三人关闭屠宰场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典型案例。生猪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案件警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涉案金额巨大的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秦皇岛市抚宁区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称2025年11月5日经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仇庄某超市销售的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涉案大葱通过中间商从当事人李某某处购进。当事人确认该批次大葱为其种植销售,并且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噻虫嗪残留超标的大葱,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抚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74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要求停止使用。不执行安全间隔期生产的农产品容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十、衡水市桃城区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一)案情简介:2026年6月6日,衡水市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区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6月5日销售生猪25头,仅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当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整改。6月22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6月20日销售生猪27头、6月21日销售生猪20头,均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24日,桃城区农业农村局将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衡水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确认,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开不开者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