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8月12日,最高法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一案例显示,叶某、谭某委托某公司,采取贴靠知名品牌等方式,以“蜜桃里”品牌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法院审理判决,叶某、谭某等四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常见于餐饮、零售、酒店、教育培训。
叶某、谭某实际控制并经营某甲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该公司名下。其后,二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某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并由某甲公司承担线下商务及其他派出人员的工资、提成、食宿等费用。
某乙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某乙公司派驻的石某、乔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之后,叶某等人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叶某、谭某、石某、乔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叶某、谭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表示,近年来,在商业品牌急速扩张背景下,以特许经营加盟为幌子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频发,俗称“套路加盟”。
其商业运作模式表现为:欺骗者在不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商业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贴靠知名品牌、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虚增业绩等方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使得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缴纳加盟费,快速招募到大量加盟商后,欺骗者却消极履约,没有提供实质性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加盟服务,放任投资者经营失败,完成“收割”。
本案确立了“套路加盟”类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准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边界,从源头上遏制了“套路加盟”骗局的蔓延趋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实施特许经营加盟划定了行为红线,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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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任姣
责编 王 萌
审核 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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