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没去开庭,你们怎么就判了?”不少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第一反应就是打来电话询问。有人以为,只要自己不去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开庭,案子就没法往下走;有人以为,玩“失踪”,官司就能自动消失。事实真的如此吗?
基本案情
老张因餐馆经营所需,与老李达成口头装修承揽协议。老李依约完成门头制作及店面装修工作后,老张向老李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装修款项合计一万余元,并签名按手印予以确认。履行期限届满后,老张以多种理由推诿,一直未支付款项。老李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老张清偿债务。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嵩县法院以电子方式向被告老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当日,老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老李的庭审陈述,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老张亲笔签名按手印的欠条,写明欠款金额,足以证明欠款事实。被告老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最终被告老张支付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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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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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诉讼,企图以“躲”避责,不仅无法摆脱法律义务的约束,反而会丧失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承受缺席判决带来的不利后果。
正确的做法是:积极应诉,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如果对原告的诉求有异议,出庭可以把事情说清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确实存在欠款事实但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可以在法庭上坦诚说明,争取与对方达成分期付款或减免利息的调解协议。(高梦茹)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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