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觉得,开赌场得有个地方,例如棋牌室、包厢,再不济也得有个微信群、QQ群。可现实里有人既没建群、也没搭网站,更没租门面,就靠手机私聊和转账,还是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了刑。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指出,这类判例给有不建群就不犯罪想法的人提了个醒:互联网时代的赌场,早就不限于场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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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与裁判
孙某某的作案手法非常朴素。他用聊天软件的个人私聊、个人转账功能,同时和多名赌客单线、多头联系,组织、支配整个赌博活动。没有微信群组,没有赌博网站,也没有任何虚拟房间。赌客们各自按孙某某制定的具体规则投注,赌资通过转账秒级流转。更关键的是,孙某某对赌客再去拉人来赌、以及涉赌信息的扩散,持放任态度。
但这不是临时凑一局。判决讲得很清楚:孙某某在相对稳定、确定的时空条件下,同时组织多人赌博,还自己制定规则、确保规则被执行,从头到尾支配着这场赌博。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通过信息网络同时与多名人员私聊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虽未采用群组、网站等形式,但亦足以同时让多名赌客超越物理所在空间的限制,即时参与赌博活动并通过转账功能快速支付流转赌资,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借由建立群组、网站等虚拟空间或在房屋、店铺等线下场所内开设赌场已经达到同质性的程度。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孙某某定罪处罚。
二、为什么没有场子,也算开设赌场
传统观念里,赌场得是个物理空间,得有个地方。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开设赌场,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时代,早已突破了物理边界。孙某某虽然没有用群组、网站那种直观形式,却让多名赌客跨越空间限制、即时参与赌博,又靠着转账功能让赌资快速流转,涉赌信息还存在向不特定人员继续扩散的现实可能——这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在线下房屋、店铺里开赌场,或者在微信群、网站上开赌场,没有区别。而且本案赌资金额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所以定性是开设赌场罪,而不是最高刑期只有三年的赌博罪。
三、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差的可不止一点
主体不同。开设赌场罪处罚的是开赌场的人——老板、组织者;赌博罪处罚的往往是参赌者或临时凑局的人。
控制力不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对场所、规则、资金有支配和控制;赌博罪多是临时组织、随聚随散。
量刑不同。开设赌场罪基本刑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赌博罪最高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四、案件法理评析与辩护思路探析
有没有形成支配地位。本案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依据,是孙某某对赌博活动形成了支配和控制。如果当事人只是偶尔帮忙拉人、没有制定规则、没有支配赌资流转,可以主张属于聚众赌博,争取定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刑期从最高十年降到三年以下。
虚拟空间是否构成赌场。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求有一个场所。本案中法院认定私聊、转账的组合功能构成了虚拟赌场。但如果当事人的联系是零散的、一次性的,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载体,可以主张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赌资数额是否达到升档标准。网络赌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等情形。辩护人要逐笔核对赌资的计算方式——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将非赌博性质的转账混入其中。数额打下去,刑期就可能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到三年以下。
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如果当事人只是参赌者,或者只是偶尔帮人拉线、没有参与规则制定和资金支配,应争取认定为从犯甚至不构成犯罪。
五、结语
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提醒,新型网络赌博花样翻新,但本质不变,谁在控制这场赌局,谁就是开赌场的人。手机可以是工具,也可以是赌场;聊天记录可以是闲谈,也可以是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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