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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广东知恒(广州)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副主任、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高级合伙人、律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深耕民营医院、医药企业医保诈骗刑事辩护,经手多起千万级医保诈骗撤案、不起诉案件,从轻判决,近期连续接待数位同款困惑的院长家属,今天结合我去年完整代理的一家综合医院实控人案件,给大家分享辩护经验。
民营医院自查自纠退钱后,为什么院长还被刑事立案为医保诈骗?
前阵子一位家属找到我,见面第一句话满是委屈和不解,也是绝大多数涉案医院家属共同的疑问:我们医院收到医保局预警后,主动开展全院自查,统计出两百多万违规结算金额,第一时间全额把钱退进医保基金账户,还提交厚厚一叠自查整改报告,态度从头到尾都配合,怎么没过半个月,公安直接上门把院长刑事拘留,正式以医保诈骗罪刑事立案?
这位家属的困惑,恰恰是绝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经营者踩进去的致命误区。所有人都默认,只要主动自查、全额退钱、配合行政机关整改,这件事就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可实务里大量案例恰恰推翻这个认知,我去年代理的广州城郊综合医院王院长,案情和这位家属描述的几乎一模一样,今天结合这个真实办案经历,搭配完整法条给大家讲透背后根源。
王院长经营综合医院十余年,去年上半年医保局大数据筛查发现该院DRG 病种编码异常、部分康复患者存在挂床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先下发风险核查通知书,要求医院自行梳理违规资金。王院长担心医保定点被取消,立刻组织财务、医务科全员自查,统计出 246 万元异常医保结算款,一周内全额转账退还医保基金,同步递交长达数十页的自查自纠报告,承诺完善病历、收费管理制度。
本以为把钱退完、整改材料交上去,最多罚一笔行政罚款了事,没想到三个月后,医保局完成完整飞行稽查,出具正式稽查意见书,直接将线索移送辖区公安,公安机关立案当日传唤王院长,当天刑事拘留。家属慌了神到处打听,不少人跟他们说钱都退了,肯定很快取保,可现实是公安机关固定完整证据链,案件直接进入侦查程序。
我介入会见、调取医保局全套稽查卷宗后,第一时间和家属说明核心结论:主动退缴违规资金、行政阶段自查整改,仅仅是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绝对不能抵消已经成立的刑事犯罪构成要件,行政层面的整改退款,和刑法层面是否构成诈骗罪,是两套完全独立的法律评价体系,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先把对应的核心法律法规完整列明,所有家属、医院经营者都要看懂法条原文,不要只听片面解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定点医疗机构以非法占有医保统筹基金为目的,虚构诊疗、高套病种、挂床住院骗取医保资金,符合本条定罪标准。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医疗机构组织实施骗保行为,实际控制人、院长作为策划、决策者,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份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专门写明,退赃退赔、自查整改属于量刑从宽情节,而非出罪免责事由,只要客观存在骗保行为、主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便全额退钱,司法机关依然有权依法立案侦查。第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属于行政监管法规,仅约束医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退回资金、罚款、暂停定点结算,是行政责任范畴,法条内没有任何一条写明“主动退缴资金可免除刑事追责”。行政查处和刑事追责是并行机制,两高一部医保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发现涉案金额、行为模式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必须依规移送公安机关,是否退款不影响移送义务。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均强调,全额退赃退赔仅作为从轻量刑考量,针对医院实控人这类组织、主导骗保的核心人员,司法机关从严把握从宽幅度,不存在 “退钱即不立案、退钱即无罪” 的法律规定。
回到王院长的案件,我翻阅医保局移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即便医院主动退还246 万资金,但是稽查人员通过调取三年完整病历、住院登记、医保结算流水、医护人员询问笔录,固定了完整的刑事犯罪证据链,这也是立案的关键原因。 医院自查仅仅统计表面流水差额,却刻意回避了核心定性事实:该院为提升营收,院长牵头制定内部考核方案,鼓励科室医生人为延长住院周期、虚构康复理疗项目,对 DRG 病种刻意高套编码,以此多申领医保统筹基金,整套运营模式持续两年之久,属于有组织、系统性骗取医保资金,完全符合指导意见列明的虚构医药服务、骗取医保基金的诈骗行为。
医院自行退款,只是弥补医保基金财产损失,但无法抹去院长主观上追求非法获利、主动策划违规运营模式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数百笔虚假诊疗结算行为真实发生,医保基金已经实际遭受资金损失,犯罪行为在资金申领到账那一刻就已经既遂。犯罪既遂之后再主动退还赃款,只是事后挽回损失的补救行为,无法倒推消除此前已经完成的犯罪事实。
这里还要点出绝大多数医院自查工作存在的致命漏洞,很多院长以为自己主动统计、主动退钱就能降低风险,实则粗糙的自查材料反而会变成指控自身犯罪的核心书证。王院长医院提交的自查报告,白纸黑字承认长期存在高套编码、挂床住院行为,这份材料直接作为公安认定主观明知、主动实施骗保的关键证据。普通医院财务、医务工作人员不具备刑辩视角,自查过程只会单纯统计金额,不会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把单纯流程不规范、编码操作失误和刻意虚构诊疗的诈骗行为混为一谈,等于自行固定全部不利供述。
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普遍误区,不少经营者认为,只要没有把钱揣进自己私人腰包,资金留在医院对公账户用于经营,就不算“非法占有”,退款之后更无刑事风险。但两高一部医保指导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套取医保统筹资金归入医院经营账户,用于发放绩效、扩张科室,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要求资金流入实控人个人账户,单位整体骗取医保基金,组织策划的院长依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行政阶段退还资金,只是事后返还赃款,不能否定当初占有、使用骗保资金的主观目的。
我在代理王院长案件的过程中,清晰区分行政整改和刑事辩护完全不同的工作逻辑。医保局层面只需要核算违规金额、追回基金损失,不审查犯罪构成四要件;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需要同时核查主观故意、客观欺诈行为、涉案金额、资金损失结果四大要件,只要四项要件全部满足,移送、立案程序不受是否退款的影响。
很多家属会追问,“那主动自查退钱一点意义都没有吗?”并非如此,我必须客观讲清楚它的作用边界。全额退缴、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核查,在案件进入检察院、法院阶段,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后续争取羁押必要性审查、缓刑、不起诉时能够大幅提升辩护空间,但它只能影响量刑轻重,不能阻断刑事立案程序,更不能直接撤销案件。像王院长这种系统性、长期实施骗保的案件,只要涉案金额达到诈骗“数额巨大” 标准,即便全额退赔,公安依法必须立案侦查,不存在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
结合近几年我办理的多起同类案件总结,三种情形下,即便医院主动自查退钱,院长依然会被刑事立案。
- 第一种,医院存在组织化、规模化骗保行为,院长出台制度、设置绩效激励诱导医护虚假诊疗、高套编码,主观恶性明显;
- 第二种,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第三种,存在伪造病历、虚构患者住院、串换药品耗材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属于单纯医保流程管理疏漏。与之对应,仅仅是病案录入失误、短期核算差错、无组织的个别医生轻微违规,金额较小且及时整改退款,才大概率仅作行政处理,不会移送公安。
针对已经完成自查退款、担心被移送立案,或是院长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医院家属,结合我的辩护实务经验,给出几点务实建议。千万不要单纯寄希望于退款整改抵消刑事责任,一旦医保局启动飞行稽查、制作完整询问笔录,要第一时间委托专攻医保诈骗的刑事律师介入,区分哪些金额属于单纯行政违规、哪些才是真正的诈骗数额,把真实诊疗、自费项目、编码操作失误对应的金额从指控数额中剥离,降低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
行政阶段提交的自查报告、退款说明,存在大量对院长不利表述的,律师要在侦查阶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区分管理漏洞与主观骗保故意,不能任由行政机关的书面材料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不要盲目一次性全额退还所有医保异常款项,在律师核算区分合规金额与诈骗金额后,针对性退缴查实的违法所得,避免将行政违规产生的差额一并认定为诈骗赃款,人为抬高涉案金额档次。
最后再和所有民营医院经营者、家属划清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
医保行政自查、主动退缴资金,是弥补基金损失的悔罪补救行为,仅能作为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的参考;是否构成医保诈骗、是否应当刑事立案,核心看是否存在虚构诊疗骗取医保资金的客观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统筹基金的主观故意,以及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二者法律评价相互独立,切勿抱有“退钱就能免除刑事责任” 的侥幸心理,一旦稽查线索移送公安,37 天黄金辩护窗口期内及时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才是保住人身自由、降低案件不利后果的核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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