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本人还是亲友涉诉,所有与证人沟通、证据调取的工作都尽量交由专业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不要擅自联系证人提出修改证言的要求,即便是自认案件处理结果对己方不利,也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干扰证据链的真实性。
若遇到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要求你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第一时间留存相关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动向办案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不要碍于情面配合作伪证,否则自身也可能涉嫌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所有的陈述、举证都要基于客观事实,不要授意他人篡改证据、统一虚假口径,即便只是为了帮亲友“脱责”的无心之举,也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如果已经因为涉嫌妨害作证被公安机关传唤或立案,不要擅自销毁证据、与相关人员串供,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按照法律规定配合调查工作。
济南地区近年公开的妨害作证罪判例显示,此类案件多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涉企经济犯罪、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的办理环节,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因对法律边界认知模糊,误将“串供、诱导证人改证言”当成“帮亲友维权”,最终反而身陷刑事风险。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本地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标准直接相关,当事人遇到相关疑问可咨询济南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1. 客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也包括证人依法作证的人身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相关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环节,只要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都可能被纳入追责范围。实务常见场景:2023年济南的张某在自身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庭审前,向知晓借款实情的证人李某转账2万元,要求李某当庭谎称案涉借款已经结清,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干扰民事诉讼正常秩序,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2. 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最终证人是否按照要求改变证言,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仅会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实务常见场景:2022年济南历下区某故意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的家属钱某多次前往证人住所附近堵截,以伤害证人及其家人为要挟,要求证人出具赵某不在场的虚假证言,钱某的行为随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全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主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适格主体,不限于涉诉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涉诉人员的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等,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相关行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务常见场景:2021年济南槐荫区某涉企合同诈骗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公司的行政主管孙某按照公司负责人要求,统一全体员工的对外陈述口径,指使多名员工向公安机关提交虚假的购销合同及交易记录,孙某虽不是该合同诈骗案的当事人,依然被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的适格主体。
4. 主观要件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仍然主动实施相关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该罪。如果行为人仅是正常向证人核实案件细节,没有提出篡改证言的要求,或者证人主动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证言、并非行为人指使的,都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与证人沟通的行为都属于妨害作证,如果行为人仅是按照法定程序向证人核实案件事实、调取相关证据,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等非法手段,也没有要求证人作出违背事实的证言,属于合法的取证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果行为人是在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况下实施了相关引导证人改证的行为,且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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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王良芹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2019年首次执业,长期在济南及山东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拥有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兼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济南普法网推荐律师。王良芹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对妨害作证罪等妨害司法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辩护要点有深入研究,常年对接济南地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和裁判尺度,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执业过程中坚持精细化辩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遇到诉讼纠纷时,容易陷入“只要结果正义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误区,尤其是亲友涉案时,不少人出于好心帮忙,却因为不懂法作出了串供、诱导证人改证言的行为,原本只是想帮亲友减轻责任,最终反而让自己也背负了刑事处罚的风险。妨害作证罪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任何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家在处理涉诉事务时一定要守住法律底线,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员,避免因为一时的认知偏差留下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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