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皖新闻8月11日报道,男子江某深夜在直播平台上传播淫秽内容,虽然只获利0.1元,但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5年,江某看到有人在某直播平台发布淫秽视频并赢得大量打赏,便动起了“照方抓药”的心思,妄想借此快速捞钱。2025年12月22日深夜,江某在家中开启了淫秽视频直播。
然而,这场“发财梦”仅持续了26分26秒,就被直播平台依规对其账号予以封号处理。警方经过调查,这段只有26分26秒的直播淫秽视频,直播观看人数(即实际被点击数)为23090次,直播获利0.1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上述刑罚,江某当庭表示服判认罚。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赵天红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可以表现为: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
根据两高于200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本罪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什么是“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给出了答案,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对于“其他淫秽物品”的范围,赵天红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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