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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课堂
开讲啦
每一则案例都是精心挑选
每一个法律知识
都关乎您的权益保护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健康权纠纷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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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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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正值夏收农忙时节。张某在公路路面上晾晒了一片小麦。当日13时许,王某骑行二轮电动车返回家中。行驶至乡间公路拐弯时,发现前方路面黄线区域被晾晒的小麦占据。此时恰逢对面有来车,王某为躲避会车,不得不骑行到晾晒在路面上的小麦之上。由于小麦颗粒光滑,摊晒在路面显著降低路面摩擦力,王某的电动车打滑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同村村民见状将王某搀扶到路边,并帮助核查出晾晒的小麦系张某所有。因王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王某进行了“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皮椎弓根内固定手术”治疗,共计住院18天,好转出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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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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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公共公路路面晾晒小麦,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在公路打场晒粮之规定。本案,原告骑电动车途经被告晒麦小麦路段滑倒受伤。被告违法占道晒麦行为与原告骑行该路段时碾压小麦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因小麦颗粒光滑,摊晒在路面显著降低了路面摩擦力,形成通行安全隐患,被告在公路晒麦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防护措施,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通行时负有谨慎观察路况、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原告行经晒麦路段,未能充分注意路面状况、谨慎慢行避让,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可以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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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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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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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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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忙虽急,安全为先。公路不是晒粮场,便利切勿换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摒弃占道晒粮陋习,文明晾晒、依规作业,共同守护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来源:高 芳
编 辑:梁小庆
终 审: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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