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芦笋种植建设项目是2024年当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惠民工程,本是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有着近十年党龄的当地村民孙某海,受施工方口头委托看管项目工地。因多次反映大棚钢管锈蚀、建材不达标问题,后续委托保管工地遗留管材,被两级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边是惠民工程建材出现质量问题、监管缺位处以小额罚款;一边是反映质量问题的农户身陷囹圄,两者处置差异引发当地群众热议,暴露出乡村振兴项目监管缺位的突出矛盾。
大棚建进自家承包地 工地看护农户竟成盗窃被告人
2024年鹿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第31标段芦笋种植,由河南某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河南某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25座芦笋大棚全部落地于孙某海租赁的47亩集体土地,项目完工后大棚由孙某海承租经营。
据孙某海陈述,项目开工后,施工方现场负责人丁某与其达成口头看护约定,
委托他值守工地看管建材,每晚支付20元看护酬劳。孙某海长期驻守蓝色集装箱看护房,与施工带班人员各持一把房门钥匙。日常除看管钢材、协调建材进场外,发现钢管疑似丢失,第一时间向施工方进行反馈,并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全程履行现场管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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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护现场图片,当事人提供)
2024年9月,大棚主体施工进入收尾阶段,孙某海发现大棚部分钢管出现锈蚀痕迹,多次向施工方反馈工程质量隐患,但相关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置。同年10月工程基本竣工,施工人员陆续撤离,田间散落大量钢管、管件等剩余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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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锈蚀痕迹图片,当事人提供)
后经施工负责人丁某允许,孙某海将遗留管材转运至其母亲一处无围墙、无大门的公开厂院存放,称其闲时上门取回物料。他未曾想到,这一出于善意的保管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刑事追责。
孙某海表示,2024 年10月15日,丁某前往村委会签订竣工合同,途经他家门口邀约其一同前往。他当场向丁某提出,让其尽快运走钢管,并催讨尚未结清的劳务报酬,丁某表示待手头事务处理完毕,会运回钢管一并结算劳务报酬。
之后村干部向他了解项目现场情况,他告知项目还有部分尾项未完工,大棚并未投入使用,现场部分钢管已出现锈蚀,随后便离开进城办事。当日下午,丁某再次找到村干部完成签字手续,随即向相关部门反映,主张孙某海盗窃工程材料。
2025年 5月,鹿邑县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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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孙某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2月30日,周口市中级相关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双方不存在书面看护协议,缺乏有效口头委托依据;同时认定孙某海未经施工方许可转运管材,存在非法占有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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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相关裁定书,当事人提供)
多项材料显示工程质量不合格 涉事企业遭小额处罚
后续家属持续向上级部门反映大棚管材质量问题。2025年 8月19日,项目监理单位河南某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监理通知,明确指出大棚大量热镀锌方管、 1100 根卡槽表层大面积锈蚀、部分区域锌层脱落;该批材料进场时未提供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不符合工程使用要求,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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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通知,当事人提供)
2025年10 月 31日,河南省建某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案涉热镀锌方管立柱的镀锌层实际重量仅为 101g/㎡,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200g/㎡,检测结论明确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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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当事人提供)
2026年 5月31日,鹿邑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施工方河南某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方管、同时存在工程违规转包行为;因工程质量问题被处罚款12339.7 元,因转包问题被处罚款3218.9 元;监理单位河南某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被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在河南省建筑监管平台公示一年;该项目尚未完成正式竣工验收,整改工作停滞,但存在质量缺陷的大棚仍在正常投入使用。
家属表示,一边是价值4639元的剩余管材,父亲孙某海获刑八个月;另一边是惠及全村53余万元的乡村振兴项目出现建材不达标等问题,涉事企业仅缴纳万元级小额罚款、短期信用公示。两者处罚力度相差过大,让他们难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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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提供)
案件多处疑点存争议 保管纠纷何以认定刑事盗窃
孙某海及家属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审理程序方面,存在多处争议,对此提出以下异议:
疑点一:相关工地看护的客观事实未得到审理方采信。多名知情人员的陈述以及相关聊天记录能够佐证,孙某海长期负责工地现场看护事宜,其与他人分别持有看护用房钥匙。日常协调建材进场、上报管材遗失情况、垫付部分务工人员薪酬等行为,均可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看护委托约定。此前审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未能得到充分核查,该看护关系亦未予以认定。
疑点二:结合行为特征来看,相关行为难以满足盗窃行为的构成条件。判断盗窃行为,核心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意愿,以及是否采取秘密方式取得财物。孙某海白天公开转运管材,没有刻意回避旁人;管材放置在开放式厂区内,未做隐藏处理,其还主动联系项目负责人,告知对方尽快将管材运走,现有情形难以证实其存在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向。
疑点三:部分关键证据未能开展调取与核实工作。案件审理阶段,孙某海当庭申请调取工地完整监控视频,希望通过影像资料还原经过,印证自身属于代为保管相关物资。但前后两轮审理均未开展相关调取工作,亦未形成相应书面说明材料。在案件核心事实尚存争议的情形下,裁判结论主要参考项目施工方一方陈述作出,审理流程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疑点四:工程质量相关争议和本案存在关联,相关情况未在案件审理中予以考量。孙某海最先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之后才产生涉案争议,两件事存在先后关联。审理意见提出,工程质量纠纷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予审查。抛开事件完整背景单独评判涉案行为,难以客观还原案件全貌。
农户维权遭遇困境 乡村惠民项目底线需坚守
服刑八个月的经历,给孙某海造成多重打击:党员身份面临组织处置,自家芦笋大棚经营停滞,全家长期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刑满之后,孙某海及其家人一直通过各类合法渠道提出申诉,寻求合理解决:向周口市中级相关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向中央巡视组、国家信访部门递交书面情况反映,他期待案件事实得以查清,还原客观真相。
然而维权过程并不顺利:巡视工作组移交的核查线索,相关检察机构仅口头反馈其所反映事项无法认定,并未出具正式书面核查意见;再审申请长时间处于审查流程当中,暂未迎来实质性进展;田间锈蚀管材的整改事宜,也因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陷入停滞,相关隐患未能得到妥善处置。
乡村振兴惠民工程的初衷,是依托产业项目赋能基层农户、稳固群众增收渠道。该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建材质量不达标、项目监管存在疏漏等情况,反映相关问题的当事人身陷纠纷承受牢狱后果,涉事企业仅受到较轻处理。本案带来的影响并不局限于孙某海个人家庭,也在一定层面上影响基层群众对于乡村振兴惠民项目的切身感受,以及大众对于公平公正处置的期待。
孙某海当下提出两项核心诉求,期盼上级单位介入核查。一是希望全面核查鹿邑芦笋大棚乡村振兴项目,核实建材质量不达标、监理履职不足等问题,依规处置涉事主体与相关责任人,落实大棚质量整改工作;二希望案件全部证据能够得到重新、完整核查,认定孙某海工地管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原事实真相,为基层农户给出公平结果。
同时也期盼属地相关部门完善乡村振兴项目全流程监管机制,打通群众质量问题反馈渠道;同时规范涉农纠纷处置标准,真正守住惠民工程底线与基层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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