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7月15日,黑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哈尔滨哈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深私募”)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晏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哈深私募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晏枭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监管部门在核查中发现,哈深私募存在以下四方面违规问题:
一是公司专职人员不足5人,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人员配置要求;
二是与股东办公场地混同,未能实现独立运营;
三是未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咨询服务,超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晏枭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哈深私募公司章程规定,晏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黑龙江证监局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晏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措施不影响复议诉讼权利
公告显示,晏枭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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