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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仙桃市监处罚〔2026〕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仙桃市监处罚〔2026〕622号 当事人名称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40000.00元,罚没共计40026.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来源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抽检不合格结果后依法立案调查,最终认定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麻辣豆豉”产品过程中,违规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导致该批次产品抽检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批次产品共生产200袋,总销售金额40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26元。此外,该公司曾在2025年11月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被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9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对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公司负责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对生产车间、配料间、成品仓库进行排查,查获了配料间存放的山梨酸钾产品,调取了公司资质文件,对整个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拍摄现场照片。
经初步审查,该公司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2日正式对本案立案。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执法人员随后对委托负责人彭家元进行询问,调取了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以及成本核算表,确认了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金额和违法所得,同时核实到当事人此前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本次案发后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的相关情况。
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超范围添加属于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理解偏差,不存在主观故意,且案发后已经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自查,同时企业当前经营困难,请求酌情从轻处理。经复核,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信了当事人主动召回、经营困难的申辩理由,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40000元,罚没合计40026元上缴国库。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若不服该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9月1日,法定代表人彭传虎,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9人,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仙桃市郑场镇轻纺工业园。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彭传虎100%200万元人民币2006年8月3日
点评分析
作为一家微型食品生产企业,仙桃市襄江春食品本次因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被处罚,且此前已有同类违规记录,暴露出企业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落实不到位,内部配料管控流程存在明显漏洞。本次4万余元的罚没虽已获从轻裁量,仍将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也警示企业必须筑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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