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洪经市监处罚〔2026〕2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两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洪经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名称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4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元宝牌大豆油一桶(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3.罚款人民币225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南昌经营的食堂中,使用一桶已开封的元宝牌转基因大豆油,但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对该转基因食用油进行显著标示。同时,该公司采购上述大豆油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同时违反了两项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5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在猪小熹水饺麻辣米线档口操作间发现了该桶未标示的转基因大豆油,当场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嫌疑,随即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完成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洪经市监罚告〔2026〕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显著标示转基因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大豆油、罚款2250元的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监管部门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进货查验与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警告处罚。
最终,监管部门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元宝牌大豆油一桶,罚款225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东莞市翔辉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陈双炎,所属行业为居民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11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1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北路697号1栋302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郭志坚50%150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陈双炎50%150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暴露出我司南昌食堂运营存在明显管理疏漏:转基因食品未按要求显著标示,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两项行为均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此次处罚虽金额不高,但直接反映出日常食安管控执行不到位,后续需立即整改全流程合规环节,避免影响品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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