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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浙江省人社厅浙劳险〔1993〕143号、浙社险〔1999〕86号两份针对供销社系统的专项批复文件,再加浙江全省统一执行的国发〔1986〕77号国策,可以直接给出明确结论:
绝大多数普通合同制员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极少数特殊身份人员,才可以认定视同。
下面分开讲清楚边界、案例、实操条件,专门针对浙江供销社老职工,一目了然。
一、先说通用大规则:浙江两套用工体系,天生待遇分割
1、供销社全民/集体正式固定工(劳动局统招备案)
浙江1992年全面建立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1992年之前的全部连续工龄,全部统一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核算过渡性养老金,这是板上钉钉的福利,全省供销社正式工全部通用。
2、1986年10月之后招录的普通劳动合同制工人(供销社自主招聘)
浙江省同步落地省政府浙政〔1986〕52号文件,完全紧跟国家77号文要求:合同制工人从入职当月开始,单位+个人必须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月数,没有缴费、没有养老基金入账的时间段,一律不算缴费年限,更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直白翻译:浙江80年代中后期招进去的供销社合同工,从制度设计根源上,就没有“视同工龄”这项权益。
哪怕你88、89年在供销社上班,当时整个浙江还没普及个人账户,只要身份是合同制,这段空白工龄,不计入视同,不算缴费年限,想要算数,只能后期补缴。
浙江社保总局1999年专门针对供销社临时工转合同工的复函(浙社险〔1999〕86号),直接点名:
供销社长期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转制之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视作缴费年限。这也是浙江各地社保局办理供销社退休时,硬性执行的内部口径。
二、唯一可以认定视同缴费的4类特殊合同工(浙江官方明确许可)
这部分人群数量非常少,并不是普通招聘合同工,必须同时满足档案手续齐全、身份前置条件,缺一不可,也是唯一能拿到视同年限的情况,完全贴合供销社老员工实际。
根据浙劳险〔1993〕143号第二条明文规定,以下人员招为合同制工人之前的工龄,可审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1、原本就是供销社正式固定工,非本人原因单位改制,被迫转为合同制
举例子:本来是供销社在编正式工,后期单位改制、统一全员转劳动合同制,这种情况,转制前十几年正式工龄,全部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2、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后期入职供销社成为合同工
下乡插队年限、部队服役年限,国家统一认定连续工龄,这部分年限,可以视作缴费年限;进入供销社之后的合同制工作时间,依旧需要实际缴费。
3、曾经被辞退的国企固定工,二次入职供销社当合同工
原先在其他国营单位是正式工,后来离职,80年代进入供销社做合同工,之前国企正式工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4、1986年10月1日之前,县级劳动局计划内审批招录的合同制工人
关键点:不是供销社自己随便招工,招工表盖县劳动局公章,纳入当年劳动用工计划。
这类早期计划内合同工,在浙江合同制养老统筹基金开办之前的工龄,经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招工表只有供销社盖章,劳动局无备案,不属于计划内用工,依旧不能认定视同。
简单总结:
单纯88年供销社自主招聘、劳动局无备案的普通合同工,不在上述范围,完全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三、区分两个极易混淆的群体:城镇合同工 VS 供销社农民合同制工人
浙江供销社当年大量招收农村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政策划分更加明确。
1、城镇户籍合同制职工:满足上面4个特殊条件,才有机会认定视同;不满足,全部按实际缴费计算。
2、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地/本地农村户口)
浙江全省统一口径:全程不纳入视同缴费认定范围。
无论80、90年代在岗多久,工龄只认可实际社保缴费记录,未缴费时段全部作废,既不算连续工龄,也不算视同缴费年限。这也是很多乡镇供销社老员工退休金偏低的核心原因。
四、结合之前老王、老张案例,放到浙江场景复盘
老王:浙江供销社80年代劳动局统招正式固定工
→1992年前工龄全部视同缴费,有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基数高,养老金三千多元。
老张:88年供销社自主招聘普通城镇合同工,无劳动局计划备案,非知青、退伍军人、非固定工转制
→全程无视同缴费年限,所有工龄必须实打实缴费;当年供销社效益下滑后,老张以灵活就业最低档缴费,平均指数0.6,没有过渡性养老金,最终退休金两千出头,和山东两地情况完全一致。
如果老张是退伍军人,入职供销社合同工,那么他的服役年限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退休金会多出一笔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明显提升。
五、浙江本地实操办理建议(退休认定刚需)
整理个人全套人事档案,重点查找三样材料:
劳动局盖章的招工审批表、转正定级表、身份原始登记表;确认自己是固定工、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哪一类。
若属于可以认定视同的四类人员,向当地社保经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浙劳险〔1993〕143号文件,申请工龄审核备案。
普通自主聘用合同工,不必纠结视同年限,重点核查80-92年在岗期间,供销社有没有为其缴纳合同制退休养老基金,有缴费记录就合并年限;无缴费记录,无法认定工龄,只能后续补缴。
最终大白话总结
浙江供销社八十年代正式固定工:1992年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全国统一,浙江执行到位;
普通合同制工人(企业自主招聘):无视同缴费,缴多久社保,算多久年限;
知青、退伍兵、固定工转合同制、劳动局计划内招工:满足条件,可认定部分视同缴费年限;
农民合同制临时工:彻底没有视同缴费资格。
这种差异,不是窗口人为刁难,是浙江结合国家用工改革文件制定的法定细则,也是老一辈供销社职工,时代用工制度遗留下来的养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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