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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问:医师冒用其他医师的电子签名书写病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罚?
答
《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办发〔2025〕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 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 ’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第三十 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国卫办医发〔2017〕8号)第九条规定:“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卫生部关于印发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机构存在医师冒用其他医师的电子签名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结合取得的证据,依法适用如下规定:
1.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第一百零一条或《》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处罚。
2.医师冒用其他医师的电子签名书写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涉嫌构成伪造病历或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构成伪造病历的,依据《》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处罚;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处罚。
3.被冒用医师存在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
来源:河南卫监,摘自《河南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有关问题解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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