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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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一房多卖”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因将自己名下并无处置权的安置房先后卖给四名购房者,骗取购房款共计56万余元,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案历时多年,历经民事诉讼、刑事立案与追逃,最终揭开了层层套路的真相。
期房买卖埋隐患
买家付款后卖家失联
事情始于2020年7月。杨某在网络上看到甘某挂出的期房出售信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25.18万元,杨某先行支付21万元,尾款于过户后结清。合同同时约定,甘某需在交房后将房屋交付杨某使用,并在办理房产证两年内完成过户。签约当日及此后,杨某分三次共支付21万元。
后因项目施工延期,小区未能按时交房。杨某待小区交付后联系甘某办理交房事宜,却发现对方失联。杨某遂根据甘某身份证地址找到当地村委会,才得知早在2020年6月,甘某已将该房屋以26.06万元卖给刘某,并收取预付款15.06万元。
买家胜诉却无法执行
警方立案追逃
察觉受骗后,杨某报警。公安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属民事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随后,刘某与杨某分别向福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因甘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二人诉求。但判决生效后,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损失无法追回。
2024年2月,杨某再次报案。警方认定甘某失联、无财产且无法履行合同,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遂立案侦查并实施网上追逃。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
到案牵出更多被害人
四年内竟“一房四卖”
甘某到案后供述,涉案房屋系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所得。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高利贷,遂萌生隐瞒房屋权属、骗取购房款的想法,先后与杨某、刘某签约。
2024年8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另有被害人何某、赵某报案。经查,2020年4月、5月,甘某分别与何某、赵某签订卖房协议,收取6万元和14万元。至此,甘某在短短数月内,将同一套安置房先后卖给四名购房者,累计骗取56万余元,所得款项均用于还债和挥霍。
2024年9月,甘某因患病被取保候审,其间逃至外地,直至2025年12月再次被抓获。
安置房早在2017年已转卖他人
产权根本不属甘某
2026年5月,案件移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一份2017年的民事判决书。原来,甘某早在2017年已将原被征收房屋以7.8万元转让给其弟甘某甲,并承诺安置房不转让给第三方。2020年9月,甘某甲夫妇因甘某私自选房提起诉讼,法院确认了该转让事实,并要求甘某在交房后配合过户。这意味着,甘某对涉案房屋根本无处分权。
检察机关认定合同诈骗罪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检察官综合研判认为,甘某在明知安置房已转让他人后,仍先后与四名购房者签约,以“定金”“预付款”等名目骗取钱款,事后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6年6月,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甘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再次警示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或安置房等非现房时,应仔细核实房屋产权状况及卖方权利来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一房多卖”陷阱。同时,司法机关亦提醒,以卖房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将面临严厉刑事追究。
来源:CCTV今日说法、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离谱!四人买到同一套房,最后发现房主既不是买家也不是卖家……》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魏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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