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医疗事故罪二审裁定落地——维持一审原判,医疗事故罪成立。
一个凌晨3点接诊、完成交班后正常下班的基层医生,因为患儿之后死亡,不仅被判决巨额赔偿,还因此丢了工作,最后还背上了终身刑事案底。
判决一出,医疗圈炸锅,全国医护同行不寒而栗——
一个医生,没有主观恶意,因为漏诊或过失,不仅赔偿、停业、还要坐牢,以后谁还敢当医生?医疗内卷日益加剧,医学院招生每况愈下,如果执业环境再恶化、医患关系再滑坡,以后谁愿再学医?
不少医学界人士认为该案例是医疗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如果案件无法成功申诉或申诉后无法改判,将对医疗生态、医疗行为及医生心境产生深远的影响;更有人撰文称,该案件刑事犯罪的定性可能预示着“整个医疗大环境雪崩的开始”。
如今,韩杰医生正在准备材料拟进行申诉。但申诉这条路,走得通吗?要胜诉,最关键的东西是什么?
而那个本该维护医生权益、为医生群体撑腰,被广大医护同仁视为靠山和希望的中国医师协会,却迟迟没有发声,为什么?
韩杰案要胜诉,最关键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本案唯一的救济途径是申诉与再审。
再审启动的法定门槛极高——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或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才可能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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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关于“重新审判”的规定)
韩杰案目前最核心的法律突破口,集中在三个层面。
第一,证据链层面:未尸检,死因无法排他锁定。
这是本案最强、也最可能撬动再审的支点。
本案从头到尾都没有做尸检。江西省儿童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全部是临床推断,不是法医病理学结论。
韩杰本人在公开发声中明确指出:“最早抚州的医学鉴定,只是靠着有限的病历资料,事后倒推得出‘嵌顿性腹股沟疝并肠梗阻’的结论,之后的司法鉴定,也直接沿用了这个说法。”
刑事定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医学会鉴定仅基于病历做盖然性推断——这种标准适用于民事责任划分,不具备刑事定罪所需的排他性效力。用民事推定结论入刑,本身就是证据标准的错位。
更关键的是:嵌顿疝的发作时间无法确定——不能区分是患儿入院前、入院治疗期间,还是转运途中产生。
韩杰在自述中反问:“当天早上八点多,我跟着上级医生一起查房。按照临床常规,如果当时真的查到孩子有嵌顿疝,这是急症,必须马上转外科做手术,不可能继续留在儿科保守观察。”
如果嵌顿疝发生在交班之后甚至转运途中,“首诊漏诊”的指控就不成立。
如果像部分网友的分析,患儿是在转运途中因呕吐物导致窒息引起的死亡,那跟韩杰医生更没有直接关系。
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的底线。
因此,本案逆转的第一个关键在于:如果能通过新的专家论证或医学鉴定,证明“在缺乏尸检的情况下,无法排他性地认定死亡结果与韩杰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这将直接动摇定罪的基石。
第二,法律定性层面:“严重不负责任”的重新界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核心要件是“严重不负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七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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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
法院认定韩杰医生“该查体未查体、该会诊未会诊”,构成“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邓利强在接受“医学界”采访时指出,医疗事故罪立案条件“第六条‘违反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的适用范围过宽。‘大部分医疗纠纷、事故都可能涉及医生违反了诊疗规范,那是不是所有相关医生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韩杰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他没有擅离职守,没有拒绝救治,没有开展试验性医疗,没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他被指控的主要过失,是漏查了患儿的腹股沟区域。
“一次查体疏忽”是否足以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福州李建雪案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同为夜班、一级甲等事故、医师完成规范诊疗流程,李建雪终审改判无罪。
因此,本案逆转的第二个关键在于:如果能论证韩杰的行为属于“技术性失误”而非“责任性失误”,那么诊疗上的疏漏是否足以构成“严重不负责任”,就存在巨大的法律争议空间。
第三,程序层面:三级查房全员‘漏诊’,为何只有首诊医生入刑?
行政处罚同时处分了韩杰和当班上级医师罗某。但刑事追责仅针对韩杰一人。而上级医师罗某查房时也未发现异常并指示继续观察——这说明漏诊是多环节的系统性失效,不应由一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正如谭秦东在致中国医师协会的公开信中所说:“本案三重追责叠加、仅针对完成规范交班的首诊医师单独定罪的处置方式,在全国医护群体中引发普遍焦虑。结合多起事实近似、判决尺度截然不同的官方生效判例,可直观证明本案追责标准畸重。”
因此,本案逆转的第三个关键在于:如果能证明本案的追责尺度与全国通行司法判例严重割裂,这将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法定情形。
-02-
医师协会为什么迟迟不发声?
韩杰案曝光后,不少医护同仁大声疾呼,希望中国医师协会能以组织的名义发声,声援和支持韩杰医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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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医师协会章程》,医师协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维权”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协会也专门设立了维权委员会。
在李建雪案中,中国医师协会(及下属的妇产科医师分会),除了多次向法院致函,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声持续呼吁与公开表态外,还提供资金与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组织专家论证、委派专家证人出庭,提供权威的专业支持,并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案件送异地管辖,为案件公正审理创造条件,最终助其赢得无罪判决。
让广大医护同仁失望的是,尽管大家翘首以盼“大家长”下场为自己撑腰,但“大家长”始终千呼万唤未出来。
个人认为,医师协会没有正式发声,不代表没有听到大家的呼声,更不代表没有开展工作,迟迟不发声可能是有不得已的考虑。
因为,鼓励医师“维权”不等于“无条件支持”,拥有官方身份的协会正式介入,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合法性、专业性、程序性。
这三个原则决定了协会在面对韩杰案时,可能不会像大家期待的那样“高调表态”,或许会选择更审慎的路径。
第一,法律风险:避免“干预司法”之嫌。
韩杰案二审已终审判决生效。协会作为社会组织,若此时高调宣称“判决不公”或公开施压,极易被解读为干扰司法独立。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协会更可能选择通过内部渠道(如向最高法、最高检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而非公开舆论战来表达关切。
第二,程序门槛:申诉尚未正式启动。
目前韩杰正在准备申诉材料,但尚未正式委托律师代理启动线下申诉程序。协会往往倾向于在案件进入明确的法律救济程序后再正式介入。在程序未正式启动前,协会缺乏合法的“介入抓手”。如果案件最终没有进入再审程序,协会的任何公开表态都可能成为“空谈”。
第三,内部博弈:行业共识尚未凝聚。
协会需要平衡“保护会员个体权益”与“维护医疗行业整体纪律”。韩杰确有“漏诊”行为,协会若无条件“硬挺”,可能被外界批评为“护短”。协会需要时间来凝聚内部共识,权衡“维护医生权益”与“不纵容医疗过失”之间的微妙界限。
第四,策略选择:从“舆论呼吁”转向“专业质证”。
能促使司法改判的,不是舆论声势,不是行业呼吁,而是一个法律上“足以撬动生效判决”的新事实或新证据。
协会公开站台虽有社会影响力,但实际法律分量有限。协会通过专业渠道发力,比如组织专家讨论或专访,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与医疗核心制度,逐一拆解争议焦点,或许更有威力。
要知道,沉默,有时候比错误更沉重。
相信医师协会不会放任每一个医师的正当权益被侵犯,不会放任每一个医生的诊疗行为被误判,他们或许在等待一个更成熟、更合适的时机的介入。
我们要相信组织!
-03-
韩杰案之所以引发巨大的关注,根植于医学最本质的特征——它是不确定性的科学,更是不完美的艺术。
没有人敢保证行医数十年不犯一次错,如果犯错就要坐牢,那无异于告诉所有人:不够优秀就别学医,做不到完美就别当医生。
中国的医生,本来就承受着超负荷的工作量,付出与报酬远不成正比,如今还要背负“犯错即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后谁还敢当医生?
让广大医护同行担心的还有另一个隐忧:如果失误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这种“穷追猛打”的套路被效仿,医生的临床工作节奏将被彻底打乱,日后诊疗工作将更加如履薄冰。
广大医护同仁呼唤医师协会下场,不是因为协会欠韩杰一个公道,而是因为一个人要对抗强大的律师团队太难了。每一个人都害怕成为下一个韩杰,怕有一天自己孤身一人站在被告席上,医院、部门、协会,没有一个能站出来保护他。()
拯救韩杰医生,是为了让那个凌晨三点还在急诊室坚守的医生知道:如果你也犯了错,你不会被抛弃;是为了让那个还在犹豫要不要继续当医生的年轻医学生知道:这个行业在乎它的每一个成员,不会放弃每一个人;是为了让将来某一天躺在病床上的自己知道:即使病情危重,但只要还有一丝希望,就会有医生敢为你拼搏、敢为你冒险!
拯救韩杰医生,是为了拯救医学的未来,也是为了拯救我们每个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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