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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纸刑事判决落地,医疗圈出现一句让人五味杂陈的疑问:下一个进去的会是谁?
江西抚州韩杰医生一案,已经不单单是一桩医患悲剧。患儿不幸离世令人痛心,家属失去孩子的痛苦值得所有人共情;涉事医生存在诊疗疏漏,医院赔付146万民事赔偿,卫健部门作出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在此基础之上,医生被认定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留下终身刑事案底。
民事赔偿弥补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完成行业惩戒,在此之后再启动刑事追责,这件事打破了很多一线医生长久以来的行业共识:只要不是主观恶意害人、不是非法行医,普通诊疗过失,不会触碰刑法红线。判决出来之后,大量急诊、儿科、基层医护内心产生强烈的不安。
不是说医生犯错不需要处罚,过错理应承担责任。但现实的矛盾摆在眼前:医学本身就带有不确定性,没有任何一个医生可以做到百分之百零失误。夜班条件受限、疾病早期症状隐蔽、患儿无法口述感受、家属不配合检查,各种各样客观因素都会干扰临床判断。如果一次临床疏漏,就要走到刑事定罪这一步,无数在岗从业者开始担忧,自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判例当中的当事人。
本文不偏激站队,不否定判决本身,结合国内公开判例、现实临床场景,讲清楚医疗过失和刑事犯罪的边界,分析“人人自危”这种情绪从何而来,这种心态会催生什么样的防御性医疗后果,患者、医生、社会分别要付出什么样代价,以及我们真正需要建立怎样的追责体系。
一、复盘真实案例:一场悲剧,三层追责叠加
先把案件客观事实梳理清楚,不带情绪看完整经过。
两岁幼儿凌晨因为呕吐、腹胀来到基层医院急诊就诊,接诊的是儿科医生韩杰。孩子哭闹呕吐,高度怀疑急腹症。诊疗过程当中,医生没有完成腹股沟专项体格检查,病历当中没有留下相关查体记录,也没有及时邀请外科医生会诊。当时是凌晨时段,医院没有在岗B超医师,进一步影像排查条件受限,家属一开始也不认可拍片检查,后来才同意拍片,拍片提示肠梗阻。患儿办理入院之后,完成交接班,后续接班医护继续观察,也没有启动外科会诊。到下午病情急剧恶化,家属自行开车长途转往省级儿童医院,转运途中孩子昏迷,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学会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医院赔付家属146万余元;卫健部门对当事医生作出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之后家属报案,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一审二审均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出现之后舆论撕裂成两个阵营。
一部分普通群众观点:造成患者死亡,就应当重罚,刑事追责可以震慑医生,倒逼诊疗更加谨慎,保护患者安全。
而大量临床医护焦虑的点并不在于“有错该罚”,而是三层处罚叠加在一起。医院赔钱、个人停止行医,已经完成民事和行政的全部惩戒。争议核心是:这一次属于客观条件受限之下的业务疏漏,还是刑法条文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
我国刑法335条医疗事故罪明确写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当中列举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擅离职守;拒绝救治危急病人;擅自做试验性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违规使用药品器械;严重违反明确硬性诊疗规范。这类行为偏向主观漠视生命安全,属于主动突破底线,并不是单纯技术判断出错、查体存在遗漏这类业务过失。
简单区分两类过失:
责任过失:主观漠视,擅离职守、伪造病历、拒绝抢救、严重无视核心制度,这是刑法要打击的对象。
技术过失:受限于病情隐蔽、夜间设备人员不足、疾病表现不典型,医生已经尽力,但仍然出现漏诊误判,属于医疗固有的风险,行业普遍认知优先适用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谨慎动用刑事手段。
本案最大行业争议就在于:夜班急诊环境下的查体疏漏,是否已经达到刑法定义的“严重不负责任”。
法院给出了有罪结论,而千万一线医生看到的是另外一层现实信号:即便是非主观恶意,只要出现死亡后果,普通业务过失也有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恐慌情绪就此蔓延,“下一个是谁”的疑问,就是来自于这份对风险不可预测的不安。
其他可参考公开判例,看清过往入刑大多是什么情形
案例1:医美手术,医生违规操作,术后患者发生坏死性筋膜炎死亡。法院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这个案例属于明显违规开展手术,主观过错突出,医疗行业内部普遍认可刑事追责的合理性 。
案例2:曾经引发广泛讨论的产妇死亡案件李建雪案,经历多次司法程序,最终司法机关认为,医生存在诊疗过失,但达不到刑法的“严重不负责任”,最终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传递的逻辑:有过失不等于犯罪,技术层面过失应当和刑事犯罪划开鸿沟。
对比这些判例就能够看懂行业的担忧:如果未来标准发生松动,把夜班漏诊、查体遗漏这类临床当中并不罕见的业务瑕疵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覆盖范围将扩大到每一个急诊、儿科、内科在岗医生。
二、为什么会“人人自危”,现实临床当中,没有人可以做到永不漏诊
很多普通人会有一个朴素想法:只要医生足够仔细,就不会出现漏诊误诊。但真实临床不是考试做题,不是事后拿着完整病程倒推当时该做什么。
第一,很多危重疾病早期伪装成普通小病。
儿科又被叫做哑科,幼儿不会清晰描述疼痛位置,只会哭闹呕吐。嵌顿疝、阑尾炎、心肌炎,早期外在表现就是呕吐、哭闹,和普通肠胃炎几乎一模一样。同样腹痛,有可能肠胃炎,也有可能致命急腹症。事后回看一目了然,放在凌晨急诊当时,分辨难度极高。
第二,基层、夜班硬件人力天然存在短板。
很多县级、基层医院,凌晨之后没有B超、CT值班人员,遇到夜间急重症,很多检查无法立刻开展。医生手上同时接诊多名急诊病人,精力有限,交接班链条多,中间就有可能出现信息丢失。这不是为疏漏开脱,而是客观存在现实约束。医院的硬件、人员配置短板,后果不应当全部压到当班单个医生身上。
第三,医生是人,不是机器。长时间夜班、持续高强度抢救,疲劳会带来判断力下降。全世界医疗行业都承认,疲劳会提升差错概率。
第四,家属的选择也会影响诊疗。现实中经常遇到家属拒绝检查、拒绝会诊,认为只是小病,拒绝进一步处置。医生需要反复沟通,部分情况下会干扰完整诊疗流程。
医疗有它固有的风险,全世界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做到医疗零差错。差错出现之后,分清是谁的责任、责任多大,民事赔钱、行政处分,这些手段已经足够处理绝大多数医疗事故。刑法应当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常规处理手段。
当一线医生形成心理预期:哪怕我主观没有恶意,尽力救治,一旦出现死亡结局,我有可能留下刑事案底,丢掉一辈子职业。这种恐惧感,就是“人人自危”的来源。
这份恐惧不会凭空消失,它一定会转化成为临床上面实实在在的行为,也就是大家已经听过很多次的防御性医疗。
三、人人自危带来的连锁后果,最终买单的还是普通患者
很多人以为,把医生的风险拉高,就可以倒逼医生更加用心看病。现实的人性逻辑恰恰相反:当风险已经超出个人可控范围,优先自保就会变成第一选择,患者利益会退到第二位。结合临床现实,可以看到几种很现实的变化。
第一种,检查尽可能做满,能用检查排除风险,绝不靠经验判断。
以前经验丰富医生,通过问诊查体就可以初步判断普通肠胃炎。现在为了规避漏诊风险,只要腹痛呕吐,全套抽血、CT、B超全部开具。哪怕临床判断大概率只是普通肠胃问题,也要把所有致命疾病全部通过检查排除干净。
对医生来说,病历上写清楚“已经完善全部检查,未见异常”,就是保护自己最好盾牌。但是对老百姓,直接结果就是看病花费上升,排队时间变长。很多检查本身也存在辐射等潜在伤害。
第二种,风险稍微有一点不确定,直接建议转院,不敢承担救治风险。
基层、急诊最开始出现明显变化。遇到病情复杂、家属情绪激动、预后不好预判的病例,哪怕本院具备基础处置能力,也会直接开具转诊单,建议直接去往上级大医院。
“我们这里条件有限,建议去更高等级医院进一步治疗。”这句话会越来越频繁出现。
急诊本是兜底的生命线,如果基层医生不敢接手风险病例,全部往外推,大量病人涌向三甲医院,救护车辗转多家医院,有可能会耽误宝贵抢救窗口。
第三种,会诊泛滥,不敢独立作出临床判断。
任何拿不准的细节,一律邀请多个科室会诊。所有决策尽量多人共同签字,绝不一个人下判断。每一步操作、每一句沟通全部落在书面病历,优先保全记录,临床效率下降。
第四种,年轻人尽量避开高危科室。
儿科、急诊、ICU,夜班多、急症多、死亡概率高,过去已经出现招人难。如果刑事风险预期进一步放大,会进一步加剧人才流失。年轻人报考专业会主动避开高风险岗位,长远看,会造成急诊儿科人员缺口扩大,普通人看病更加难。
这里需要讲清楚,防御性医疗不完全等于医生“变坏了”。很多医生本心依旧希望看好病人,但是在执业风险的重压之下,自保已经变成生存本能。这个连锁反应,最终承受代价的,是千千万万普通求医的老百姓。
国外也有前车之鉴。日本曾经出现医疗纠纷大量走向刑事司法,医生被起诉数量上升,带来明显寒蝉效应,不少医院拒收高风险患者,救护车辗转多家医院无法收治,整个社会医疗体系都受到负面影响。
四、厘清边界:哪些医疗过错该入刑,哪些应当止步民事与行政处罚
并不是主张医疗犯罪完全取消,严重漠视生命的行为,刑法依然需要发挥惩戒作用。我们要区分清楚边界,什么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况不能动用刑法。
✅应当适用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 擅离职守,病人危急的时候无故脱岗,放任危险发生;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抢救危重患者,见死不救;
3. 伪造、篡改、销毁病历,刻意隐瞒诊疗经过;
4. 严重违反核心查对制度,拿错药、输错血,造成严重后果;
5. 无证行医,违规开展试验性治疗,明知方案错误仍然强行实施。
这类属于主观层面漠视生命安全,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应当刑事追责。
❌原则上只适合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谨慎刑事介入的情形:
1. 疾病早期症状极其隐蔽,受医学本身局限,发生漏诊;
2. 夜班、基层医院硬件人员不足带来的诊疗瑕疵;
3. 医生已经完成规范问诊,受家属拒绝检查、拒绝治疗干扰之后出现不良结局;
4. 属于业务技术判断失误,不存在主观漠视生命,没有严重违反核心制度。
现实司法当中最大难点在于怎么区分两者。医疗是高度专业领域,单纯只看死亡结局,用事后上帝视角回看当时诊疗过程,很容易把普通技术过失等同于刑事层面“严重不负责任”。
医疗事故罪司法实践,应当坚持一个原则:死亡结果不等于犯罪,要分析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不能唯结果论。不能只要出现患者死亡,就要找一个医生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医疗事故往往是系统问题。医院人力配置不足、夜间缺少辅助检查人员、交接班流程漏洞、上级医师复核不到位,多重因素叠加促成悲剧。但最后刑事责任往往落在当班一线接诊医生身上,团队责任变成个人承担,也是行业焦虑来源之一。
医院作为法人机构,拥有人员调度、设备采购、制度建设的权力。很多差错根源来自医院管理短板,而不单单是某个医生个人。民事赔偿由医院承担,而刑事处罚却落到一线个体,权责并不完全对等。
五、三重追责并行,现实当中存在的制度短板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相互独立,即便已经赔钱、已经停职,依旧可以启动刑事立案,法律层面并不禁止三重处罚叠加。但是从社会治理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存在现实争议。
第一,缺少清晰的过失分级标准。
医疗过失有轻重之分:轻微瑕疵、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严重责任过失。现在缺少统一可落地的分级标准,哪一级只赔钱,哪一级要行政处罚,哪一级才可以触发刑法,边界模糊,不同地区裁判尺度差异很大。医生无法预判自己行为的风险,就会产生人人自危。
第二,医疗责任风险缺少社会化分担机制。
发生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有医院、保险来兜底。但是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全部由医生个人承担。国内缺少成熟的医师执业风险保障体系,没有保险可以覆盖个人被刑事追诉之后的维权成本。一旦出事,个人直接面对司法程序,心理、人生代价全部自己扛。
第三,医学专业意见在刑事程序当中权重有待强化。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是重要裁判参考。但进入刑事诉讼之后,如何看待医学专家意见,怎样区分客观医疗局限和主观过错,依旧是现实难点。法官并不具备医学知识,完全依靠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标准出现偏差,裁判结果就会引发行业震动。
第四,医院管理责任追责偏弱。
很多事故背后夹杂医院管理漏洞:夜班人员配置不足、设备缺失、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到位。发生悲剧之后,往往只处理当班医护,医院管理层很少因此受到追责。管理带来的风险,后果由一线临床人员承担,这也是医护群体内心不平衡的来源。
六、普通人该如何理性看待这件事,患者、医生双方都需要保护
很多普通读者读到这里,容易走向两个极端。
一种观点:医生只要出错就该判刑,只有严刑重罚,才能保护患者;
另一种观点:医生非常辛苦,所有过失都应当被原谅,患者吃亏只能自认倒霉。
两种看法都脱离现实。患者的生命权益要保护,医生合理执业安全感同样也需要保护。二者不是对立关系,保护医生执业安全感,最终目的是维护整个医疗体系稳定,让普通人看病有医生可用。
站在普通患者角度:
1、发生医疗损害,优先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调解、民事诉讼,拿到民事赔偿,这是最常规的维权路径,不是所有不幸结局,都必须要追求追究刑事责任。
2、要理解医学的局限性,不是进了医院就一定能够治好。很多疾病哪怕全套检查全部做完,依旧存在早期识别不出的风险。
站在临床医生角度:
安全感不等于免于一切追责。出现严重过错,该赔偿赔偿,该受处分受处分。同时临床工作当中,要做好完整病历记录,重视会诊制度,客观条件受限、家属拒绝检查的时候,一定要书面记录沟通过程,做好风险告知。完整的病历,既是保护患者,也是保护自己。
站在制度建设层面,行业和法学领域不少专家呼吁几点方向:
1、细化医疗事故罪当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出台更加明确的细则,区分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坚持刑法谦抑性,把刑法作为最后防线,不轻易扩大适用范围。
2、完善医疗过失分级处理,轻微、一般过失优先民事、行政处置;只有达到严重责任过失,才启动刑事程序。
3、强化医院管理责任,对于人员配置不足、制度执行缺位带来的医疗事故,也要追究管理方责任,不能全部压力给到一线个体。
4、完善医师执业风险分担,发展完善执业保险,探索社会化风险化解渠道。
悲剧已经发生,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家属的伤痛值得被看见,千万医护的执业焦虑同样也值得社会正视。惩罚过错的目的,是减少悲剧再次发生。如果严苛追责带来的后果是防御性医疗泛滥、高危科室人才流失,最终受害的依旧是广大普通老百姓。
总结
1、韩杰案带来的“下一个是谁”的行业焦虑,本质来自刑事追责边界的不确定性。有错必须罚,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已经是处理绝大多数医疗过失的主要手段,刑法应当是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变成常规工具。
2、医疗分为责任过失与技术过失。主观漠视生命、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严重行为应当刑事追责;受限于病情隐蔽、夜班硬件人员不足带来的业务疏漏,应当优先民事与行政惩戒。
3、如果刑事追责标准泛化,会催生普遍防御性医疗:过度检查、轻易转诊、会诊泛滥、年轻人逃离急诊儿科,整个社会就医成本和就医风险都会上升。
4、很多医疗事故是多重系统问题叠加,不能简单把全部责任归结到当班单个医生身上,医院管理层面的短板同样需要被追责。
5、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生合理执业安全感不是对立。建立清晰、分级的追责体系,才可以既惩戒过错,又不让整个医疗行业陷入人人自危的困局。
话题讨论
1、你认为医疗事故当中,什么样的过错才应当追究医生刑事责任?
2、如果大量出现防御性医疗,看病全部做全套检查,遇事直接建议转院,对你就医会带来什么影响?
3、在医疗纠纷处置上,你觉得应当如何平衡患者维权和医生执业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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