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自2026年7月31日起,大连市正式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近日,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成功完成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备案工作,正式成为试点银行。本次试点政策聚焦优质企业,切实提升跨境资金结算效率。
试点银行: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备案后,作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银行。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已取得试点银行备案。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试点企业条件:为让便利化政策精准惠及合规经营的实体企业,我行将积极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落地试点服务:
(一)具有参与便利化业务的实际需求。
(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收付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
(三)近两年未被外汇局处罚;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以来未被外汇局处罚。如已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登记不满两年的,自登记以来分类持续为A类。
(四)配备专人对本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具备自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可追溯。
(五)在我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但以下5类企业可不作此年限要求:1.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内,除主办企业外的其他本地或异地成员企业;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且在我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已满一年(含)的企业;3.已纳入本行优质企业名单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本行推荐的,且已由该平台代理或代办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的企业;4.因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承接原优质企业全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5.确有必要纳入优质企业名单的企业(对确定此类企业为优质企业的,在向分行报备时应作出专门说明)。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优质企业应配合外汇局和我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工作,且能够配合我行实地走访、事后随机或定向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业务便利化措施:(一)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我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我行可依据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为优质企业办理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可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5类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1.与同一境外关联企业间的一般贸易收支;2.货款与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3.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4.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企业无须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可为优质企业办理其与境外交易对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六)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可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员工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我行将为企业制定专属配套方案,确认员工名单、薪酬金额和周期等,提前审核材料,并做好动态管理。
(七)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登记后的相关业务时,可适用第一项至第五项便利化措施(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作为优质企业)。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八)外汇局允许的其他便利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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