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继续联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履职不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大类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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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全国多地公开曝光典型执法案例,系统梳理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类市场主体惯用、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违规手段,深度剖析违规实现路径,为全国各级监管部门执法核查、市场主体合规自查、行业风险防控提供标准化参考依据。
一、采购人:设置隐性壁垒,通过文件 “量身定制” 排斥竞争
核心特征:形式上条款合规,实质上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的门槛,变相限定意向供应商,制造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
1.业绩奖项“超额加码”:招标文件脱离项目实际履约需求,刻意增设特定地域业绩、高级别行业奖项、课题成果、项目负责人获奖经历等非必要条件作为硬性加分项,抬高投标准入门槛,仅少数企业可满足参评条件,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破坏采购公平性。
2.参数指向特定产品: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照搬意向供应商产品规格,通过细微技术指标锁定特定品牌、特定型号,其他企业难以响应。
3.设置不合理主体门槛:将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经营年限、资产规模、财务指标、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作为评审条件,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排斥外地、中小、民营及外资市场主体。
4.规避法定招标流程: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多个小额项目,绕开公开招标,改用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简化程序。
5.干预评审与后期履约:向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暗示;采购信息公开审核缺位,成交公示出现错误,未脱敏手机号等敏感信息,造成信息泄露风险。
6.定向排他、量身定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参数、服务标准、验收要求完全贴合单一供应商产能、技术优势,刻意排除通用产品、通用服务方案,变相指定供应商、指定产品。
7.差异化评分偏袒意向方:设置主观评分权重过高、评分标准模糊可自由裁量的评审项,对意向供应商放宽评审尺度,对其他供应商严苛扣分,人为制造评审不公。
8.排斥中小企业公平参与:违规设置过高注册资本、营收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硬性门槛,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失守,程序、收费、内控多环节漏洞
1.违规收费、保证金管理失范:超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违规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标书费;逾期、无故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长期占用企业保证金资金、克扣利息,擅自转嫁专家评审费、场地费等额外成本给中标及未中标企业。
2.协助设置倾向性条款:受采购人授意,违规编制采购文件,擅自加入地域、业绩、奖项、规模等歧视、排他评分项,未履行采购文件合规审核、风险把关义务。
3.评审组织与信息管理违规:违规泄露评审专家信息、评审流程、报价细节、评审意见;评审录音录像缺失、留存不完整;项目档案、评审资料、答疑纪要归集混乱、归档不全。
4.信息发布审核流于形式:公告、答疑文件、成交公示存在文字错误、条款冲突,未按规定脱敏供应商手机号、联系人、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存在隐私泄露、合规风险,未落实“谁公开、谁审核,先审查、后公开”制度。
5.内控机制虚化:内部三级复核流程缺失,对采购人不合理、违规需求不劝阻、不纠正、不报备,完全被动执行采购人违规指令。
6.违规处置保证金、违规代收费用:擅自截留、挪用供应商保证金,无依据扣除保证金;违规代收各类费用、变相捆绑增值服务,加重企业投标负担。
7.答疑澄清偏袒特定主体:针对意向供应商单独答疑、私下释疑,变相补充优化投标优势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合理答疑诉求不予回复、拖延回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三、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多种手段谋取中标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1.伪造资质与证明文件:虚构生产资质、经营许可,冒用厂房设备影像、生产场地资料;伪造、变造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专利证书、合同业绩;篡改项目人员社保、职称、履历、执业资格证书,虚构项目履约经验。全国多地监管查处案例显示,部分企业通过虚构制造商身份、冒用生产经营资料等方式骗取中标。
2.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大型企业、规上企业通过空壳子公司、关联公司出具不实中小企业声明函,刻意规避规模认定标准,违规骗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先扶持政策。
3.虚构理由恶意弃标、弃约:中标后无正当理由,虚构不可抗力、供应链中断、人员变动等虚假事由放弃中标,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恶意扰乱项目实施进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变造业绩、虚构履约案例:拼接、篡改过往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合同,虚构同类项目履约业绩,隐瞒过往违约、处罚、不良记录,虚假响应采购需求。
5.虚假承诺骗取中标:投标阶段作出人员常驻、设备到位、售后保障、本地化服务等虚假承诺,中标后拒不履约、擅自变更人员设备、缩减服务标准。
6.冒用资质、挂靠投标:无资质小微企业、个人挂靠正规企业资质投标,借用他人资质、证书、业绩参与竞标,投标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
(二)围标串标,电子化背景下隐蔽串通手段
随着全流程电子化普及,串标行为转向线上隐蔽化,大数据比对成为主要识别手段。
1.网络与硬件痕迹串通:多家供应商使用同一 IP 地址、同一设备 MAC 地址、同一台电脑、同一网络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出现交叉页眉页脚、专属错别字、相同排版格式,文本内容大面积雷同。依托全国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大数据比对、异常行为筛查功能,此类隐蔽串标线索可被精准识别核查。
2.资金轨迹深度关联:多家单位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用由同一个个人账户、同一企业账户、同一第三方代缴账户统一转出缴纳,资金流水高度重合,形成闭环串通证据。
3.人员与委托关系串通: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同一个自然人编制投标文件、制作报价、办理投标报名及答疑事宜;多家投标文件预留联系人、联系方式、项目管理人员、授权代表高度重合。
4.报价协同操控:多家投标人线下协商报价区间,刻意形成阶梯式高、中、低配合报价,人为锁定中标主体;同一实际控制人、母子公司、关联企业多家主体同时参与同一项目围标控标。
5.体外利益勾兑:事先约定内定中标方,未中标陪标企业事后收取“陪标费”“辛苦费”,线上投标流程形式合规,线下完成利益输送,隐蔽性极强。
6.文件模板统一复用串标:多家企业投标技术方案、服务方案、质保方案、应急方案完全套用同一套模板,段落、措辞、结构、附图高度一致,仅替换企业名称。
7.废标后重复串通投标:项目废标、重新采购后,关联供应商再次抱团投标,延续串通报价、协同投标模式,规避单次查处风险。
8.关联企业批量围标: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交叉任职的多家关联企业,批量参与同一标段、同一项目投标,形成垄断式围标,排挤外部合规供应商。
四、其他衍生违规途径:质疑投诉 “工具化”
部分市场主体不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目的,反复发起质疑、投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此要挟采购人、代理机构,逼迫重新采购,干扰政府采购项目正常实施,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监管整治方向与市场警示
按照 2026 年专项整治部署,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线索移送、部门协同、智慧监管:虚假检测认证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验;围标串标涉嫌犯罪直接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筛查歧视条款、串标异常线索,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事后追责闭环管理。
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应当对照上述常见违规手段开展自查:采购人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斩断 “量身定制”;代理机构强化文件审核、收费管理、信息公开审核;供应商摒弃虚假投标、陪标串标等投机行为。电子化监管之下,IP、硬件、资金、人员、文本痕迹均可追溯,各类隐蔽违规行为的暴露风险持续加大,失信企业将面临罚款、记入不良记录、一定期限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2026 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国政府采购报、全国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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