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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4日发布的真实案例,看完这个标题大家的感想可能是不同的,但我个人认为这个判罚是一点毛病也没有!
事情具体发生的时间没有公布。
某天湖南岳阳某村的黄某等5名村民在村子里附近的一片山林的某棵树上发现了一个大型的马蜂窝,他们于是决定将其搞下来泡酒。当天晚上的8点,行动力怪强的5人就带着工具来到现场,很快就将大部分马蜂窝给带走了,事后拿着杀虫剂喷了喷了现场就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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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走得很急,现场其实还有很多的马蜂在瞎转悠,也还有大量的蜂巢碎片散落。如果是其他昆虫,它们估计会离开重建家园,但偏偏马蜂是拥有非常强烈恋巢归巢习性,5人没有处理掉的这些马蜂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8天之后,村民艾某来到这片山林打算捡点柴火回去用,当他意外来到了当时那5个人搞马蜂窝的地方,马上就有成群的马蜂从隐蔽处冲了出来,疯狂的蛰刺村民艾某!艾某的惨叫声让附近的村民听到了,他们马上带着毛毯和杀虫剂过来帮忙,用毛毯包着自己和艾某,然后冲着马蜂喷撒杀虫剂,终于是超级惊险的逃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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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艾某即使马上被送到了医院,但也已经因为马蜂蜂毒大量侵入身体,而引发了多脏器损伤衰竭,艾某最终没有被抢救成功。
马蜂的毒是非常复杂的,其中包含组胺、透明质酸酶、磷脂酶A2以及多种生物活性肽,这些成分主要会破坏人体的红细胞,并且损伤肾脏的肾小管细胞,导致急性溶血和急性肾功能衰竭。被几只蛰刺了一般问题不大,除非是刚好对马蜂毒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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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艾某是被一大群的马群接连蜇刺,高浓度的毒素迅速作用,并且干扰了神经系统的正常传导,毒性负荷超过人体器官的代偿极限,所以他就很快死亡了。
警察来到现场查看,他们发现现场还残留着很多马蜂窝的碎片,推测肯定是有人先来招惹了马蜂,当务之急是让马蜂不要再伤人,警方于是派人到现场把残留碎片、树上残存小蜂巢全部清理干净,并杀死了该区域的马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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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得知情况后,主动展开了调查。因为都是同村的,所以其实调查起来并不难,很快家属就找到了当时摘马蜂窝的5人,想跟5人协商赔偿事宜。然而这5人根本就不认账,无奈之下,艾某的子女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5人为死者的死亡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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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当中,那5个人认为时隔8天,间隔那么久,怎么就能认定死者跟他们摘蜂巢的行为存在关系呢?纯粹就是死者运气不好,他们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不认可。
马蜂的巢穴不只是一个栖息的点位而已,而是整个蜂群的活动中心,所有的马蜂外出觅食后,最终会靠着气味和环境记忆返回巢穴。哪怕是蜂巢已经被取走,马蜂也会返回原来巢穴所在的位置活动,更别说那边还留着不少巢穴的碎片,气味非常浓烈。所以这些马蜂就一直在原巢址周边徘徊,试图重建巢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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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人意外踏入这个区域,马蜂就直接发动袭击,认定来者对其生存产生威胁。
而且马蜂跟蜜蜂不一样,蜜蜂蜇人之后会死亡,因为其毒刺直接连接腹腔内部的毒囊、内脏脏器,所以只能蛰一次。而马蜂是能反复多次蜇刺,反复注射毒液,因此马蜂的危害性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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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蜂的这些生物习性,很明显这5人暴力破坏巢穴之后,幸存的马蜂进入了应激,攻击性和警惕性变得更强了。即使是已经过了8天,它们依然对外界的动静反应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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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现场勘验记录作出认定,5人明知马蜂攻击性强,但事后却没有消除这个隐患,等于是人为的制作出了安全隐患,因此艾某被蜇身亡的损害结果,和5人摘取马蜂窝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后,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不可完全排除的变量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没打算让他们承担所有责任,判定黄某等5名共同行为人共同承担死者死亡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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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拿到一审判决书的事后,黄某5人依然非常不服气,向上级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还是觉得时间间隔太久,跟自己没关系。
岳阳中院二审审查全部卷宗证据,认可一审的判断,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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