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WEALTH财富管理)
![]()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信托产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上海投资者周某经某银行黄浦区支行网点推介出资310万元认购信托产品,历经13余年持续回款,投资本金仍遭受大额损失。
法院认定银行名义上为代收代付,实际构成违规代理销售,且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判令银行对投资者本金损失承担 20% 赔偿责任,赔付金额273757.10元。
据判决书披露,周某出生于1964年,有着多笔信托、理财产品投资经历。2013年3月,周某在上海某银行支行工作人员推介下,认购某甲信托发行的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入本金310万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9.5%,每期期限 24个月,信托资金受让山西泰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泰联”)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收益权,资金投向股权收益权,受让自然人郭QF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收益权;信托到期后由郭QF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联盛”)回购楼俊集团股权收益权。整个签约过程中,并无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全部操作均发生在银行网点内。
案涉信托计划最初签署的协议文本显示,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的是资金代收代付协议,银行对外身份为代理收付行,协议约定银行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并按代理收款金额收取手续费。银行同时让周某签署投资人声明书,写明银行仅承担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产品还本付息义务,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产品运行初期,2014年3月周某收到第一笔信托收益29.45万元,后续受行业下行影响,信托底层项目出险,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兑付,进入漫长的处置与分配周期。信托财产依托底层企业重整程序,从2022年起陆续向周某分配本金,直至二审判决作出时,周某累计收回信托本金1731214.49元,仍有大额本金未能收回。
早在2015年,监管部门就针对该银行相关业务出具监管意见,指出该行代理销售业务存在漏洞,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要求暂停部分代理销售业务、加强内控管理。监管答复文件明确,多名投资者均在银行网点签约购买该信托产品,全程无信托公司人员在场,该情形已经违反当时属地监管要求。
为维护自身权益,周某此前曾起诉信托公司,请求返还全部投资本金,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此后,周某又持续向监管部门投诉维权,在同类案件司法尘埃落定之后,周某将涉事银行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律师费等共计14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银行实际实施代理销售行为,未完成风险测评、风险揭示等适当性义务,结合周某自身具备投资经验,酌定银行承担本金损失2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出具后,周某与银行双方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
周某上诉主要针对损失计算口径,认为2014年收到的29.45万元属于信托收益,不应当作为回款冲抵本金。
银行则提出三点核心抗辩:一是周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是本行仅属于代收代付,不属于代销,不负有适当性义务;三是信托项目还在持续分配,损失尚未最终确定,20%赔偿比例过高,应当驳回周某全部诉求。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信托产品到期已经超过十年,底层项目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投资者实际损失已经发生,后续仅存在零星回款,不影响损失的认定。针对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周某多年持续维权,同类关联案件裁判结果确定之后,周某才得以明确向银行主张侵权责任,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结合监管文书、案涉合作协议以及签约现场情况,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观点:银行虽签署代收代付协议,但协议中包含推荐合格投资者的约定,银行实际在网点向客户推介案涉信托产品,属于实质代理销售行为,不能以代收代付名义规避代销机构的法定责任。银行在销售环节,没有对周某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也无法举证完成充分风险揭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周某本身具备丰富投资经验,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对于2014年的29.45万元回款,二审法院认可该笔款项属于信托收益,不冲抵投资本金。结合一审判决之后新发生的信托分配,重新核算周某实际投资损失为 1368785.51 元,按照20%责任比例计算,银行应当赔偿273757.10元。
上海金融法院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上海某支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周某273757.10元。判决同时明确,本案判决之后,如果周某后续再收到信托分配款,对应20%部分应当在银行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扣减上限不超过该笔赔偿总额。周某主张的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银行的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本案终审裁判再次厘清资管产品销售领域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的司法裁判逻辑。法院明确,即便投资者签署风险自担的声明文件,也不能免除代销机构法定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银行不能用代收代付协议掩盖实际代销行为,只要实质开展产品推介销售,就必须落实客户风险测评、风险揭示等合规要求,未尽义务就要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投资者自身也应当对高风险投资保持审慎,自身过错会相应减轻销售机构的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