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众网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区税务局行政处罚信息,近日,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因涉税违法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对该校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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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次处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最低标准——百分之五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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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缴入国库。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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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课时费、监考费、科研劳务报酬等支付环节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然而,高校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例此前已有发生。
据公开报道,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曾因未对财政代付工资之外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查处。承德市开发区地税稽查局查实,该校2011年全年职工工资中,由学校发放的课时费、监考费等共计836万余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税额达634809.67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校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317404.84元。该案中,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罚款已全部入库。
此外,据高校审计部门披露,某高校2019年部分科研课题支出中存在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涉及金额达652.94万元。审计部门据此建议该校修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务费发放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加强相关人员对涉税政策的学习。还有案例显示,某高校校办企业在2014至2016年间支付授课教师课时费逾两千万元,仅代扣代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一百余万元。在另一起案件中,某高校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4809.67元,同样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上述案例表明,高校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的合规管理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常见问题包括:对财政代付工资之外的校内发放收入(如课时费、监考费、加班费、科研劳务报酬等)未纳入代扣代缴范围;对支付给外聘教师、校外专家的劳务报酬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等。
双一流高教/学讯综合自大众网、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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