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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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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今天发布通告,就《兰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及共享单(电)车投放事宜作出明确安排。
为深入推进《兰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各运营企业、广大市民合法权益,现就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实施《兰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电)车)投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已启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共享单(电)车投放总量评估、投放方案编制工作。目前,总量评估工作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后的总量规模向社会公告。正在编制《兰州市主城四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方案》(以下简称《投放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二、《投放方案》正式实施前兰州市对共享单(电)车继续采取审慎试点监管措施,试点投放共享单(电)车总量保持不变。除试点投放车辆外,企业不得擅自在兰州市投放共享单(电)车,试点运营企业不得超量投放。企业擅自投放、试点企业超量投放共享单(电)车的,经约谈、通报仍不自行清理整改的,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同时依据信用监管相关规定记入失信记录,在《投放方案》实施过程中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的审慎性参考依据,限制车辆投放。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为兰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和投放实施的管理部门,各企业应自觉树立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守信经营意识,不得以与其他任何部门签订的与共享单(电)车有关的协议为由擅自投放运营。
下一步,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将加快《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坚持并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畅通社会各界参与渠道,创造更加公平、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兰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健康发展。
编辑 | 岳青、杨晶宇
责编 | 刘小曼
主编 | 狄春华、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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