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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答疑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Q1
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有限公司都算独立法人吗?
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属于合规独立法人主体,均可作为申报单位。。
A
Q2
要求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需提供运营主体法人证书。
A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Q
如何防治蚊虫叮咬?
世界上完全没有蚊子的国家为冰岛,完全没有蚊子的大洲为南极洲。蚊,是双翅目蚊科小型昆虫。翅狭长,呈灰褐色。
A
Q1
是否可以理解为可在同一地级市内拥有多个孵化场地?
是的,没有相应地址数量限制。
A
Q2
填报说明中“孵化器孵化场地应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如果产权所属不是同一个法人,属于租赁场地是否可以?
可以,“可自主支配(包括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是同一法人主体即可,自有产权、受托管理、租赁的场地均可。
A
Q3
大园区十几万平方米,能否只用孵化的面积来申报?
可以,大园区应按照功能进行分区,使用其专门做孵化的场地进行申报。
A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Q1
假如运营主体是事业单位,可以从区各个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班工作组,但是社保都在各自单位。这样可否?
不符合。专职孵化人员劳动关系、社保均须在本孵化器运营主体名下,从其他单位抽调、社保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不计入专职人员范畴,需提供社保缴纳凭证佐证。
A
Q2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有层次要求吗?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无额外资质层级要求,核心要求为岗位专职在岗。
A
Q3
关于申报书中要求“提供创业导师名单、聘书或辅导协议等相关材料”,全部都需提供吗?
创业导师名单必须提供,创业导师的聘书和辅导协议可二选一提供。
A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Q1
在孵企业有什么具体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孵企业须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A
Q2
“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如何理解?
上年度即2025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A
Q3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时限要求吗?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获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码,且须是2025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且须是2025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A
Q4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两个条件数量能否叠加计算(如:在孵企业共30家,其中科小5家,创小5家,合计10家,占比超30%)?
可以,但是是以企业主体来计算,如一家企业如果同时为科小和创小,则只算为1家,不能叠加计算。
A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Q1
“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由申报机构的母公司投资的可以算吗?
不可以。仅限本孵化器单独设立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所投企业;母公司自有资金、母公司旗下其他基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均不纳入该范围,但可算在“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范畴内。
A
Q2
“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有具体要求吗?
占比10%指标,要求2025年内由孵化器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股权确权及实缴,并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占比20%指标中,如有股权投资,同样需完成工商股权变更。
A
Q3
“投融资”有金额限制吗?
不限金额,包括风险投资、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当单笔投融资金额低于10万元时,需对该项资金的用途进行说明,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
A
Q4
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什么具体要求吗?需提供哪些材料?
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中,孵化器要有实际出资,仅签订合作协议、未实际出资的不符合要求。申报时需提供孵化资金/基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
A
Q5
投融资的佐证材料有哪些?
获得投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资协议、资金入账凭证及工商变更等可说明股权变更且实缴的证明材料;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协议、银行入账凭证等可说明融资发生的材料。
A
Q6
“投融资”的主体有要求吗?
“融资”业务主体限定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A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Q1
要求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在孵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须提供企业近两年(即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度)利润表(加盖在孵企业本单位公章),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须提供企业近两年(即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在孵企业本单位公章),能体现相关科目及金额。
A
Q2
如果是上年度新注册的企业,“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如何计算?可以算作满足超20%吗?因为营收或研发投入是从0开始
不可以。纳入计算营收或研发经费增长的在孵企业最晚须于2024年内完成注册,以确保其2025年度有完整年度数据。
A
Q3
“在孵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在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20%”,两个条件企业数量能否叠加计算(如:在孵企业共30家,其中营收增长20%有5家,研发投入增长20%有5家,合计10家,占比超30%)?
可以,但是是以企业主体来计算,如同一家企业同时满足“在孵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和“在孵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20%”,则只算为1家,不能叠加计算。
A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Q1
关于申报书中“(9)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应为(总收入-房租及物业收入)/总收入。如涉及国央企、上市公司等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可以按单独核算的孵化服务收入代替总收入计算。”大型园区是否可认定为业务多元化主体、按单独核算的孵化服务收入替代总收入计算?公式里的总收入,是按申报的孵化板块面积计算,还是按运营主体全部园区面积计算?(如:运营主体的园区10万㎡,孵化器1万㎡,总收入是10万㎡计算,还是按1万㎡计算?)
不可以。单纯开展园区运营、孵化器载体运营业务,均以场地租赁、物业运维等不动产配套服务为主,不属于文件所指业务多元化主体。“总收入”统一按运营主体全部经营区域(即示例中10万㎡)的整体收入计算,同理,其房租及物业收入也按照运营主体全部经营区域(即示例中10万㎡)计算。文件所述业务多元化,特指运营主体同步经营科技孵化服务、市场化产品生产销售等分属不同行业、互不关联的多类经营业务。
A
Q2
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具体要求?
专项审计报告只需孵化器提供,不需在孵企业的专审报告。报告需体现运营主体总收入,总收入涉及财务科目包括: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并列明其中的房租及物业收入、投资收入、其他孵化服务收入。
A
Q3
如果孵化器的年度审计报告能够覆盖专项审计报告里面的科目,是否还需要专项审计报告?
不需要,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即可。
A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Q1
对毕业企业的注册地有要求吗?
有,毕业企业必须上年度(即2025年)一定时间段曾注册在孵化场地内,毕业企业须提供当年的孵化协议、当年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记录等可说明其曾注册在孵化场地内的材料。
A
Q2
毕业认定的四项条件是否需要全部同时满足?对应的佐证材料需要提供吗?
四个条件选择一个符合即可,符合哪个条件提供该符合条件对应的佐证材料即可。
A
Q3
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条件能否不毕业?继续作为在孵企业?(如在孵企业同时是新认定高企、营收两年累计超1000万,但孵化器认为这家企业要达到获得单笔投资超过500万元才能毕业)
可以,但此企业对照四项毕业企业条件,至少有一项是从未满足的,且后续不得再以曾经符合过的条件毕业。如某在孵企业当年获评高企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但暂不办理毕业,后续该企业不得再以此项条件作为毕业依据,需按其他从未达到的毕业条件执行。
A
Q4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指哪个年度呢?可以是复审通过后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吗?
必须是在上年度即2025年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在2025年通过复审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该条件。
A
Q5
若在孵企业已满足四项或部分毕业条件,应如何认定?
果在孵企业已同时满足过四项毕业条件,则必须认定为毕业企业;如果四项毕业条件中至少存在一项从未达标,且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则孵化器可继续认定其为在孵企业。
A
Q6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具体指哪个年度呢?
2025年内获得。
A
Q7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具体指哪个年度呢?
2024、2025两个自然年度营业收入累计总额超1000万元。
A
Q8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具体指哪个年度呢?
2025年。
A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Q1
办法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具体是哪一年的统计数据?
申报标准级的孵化器,运营主体须完成2025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年报填报,并通过省级审核。
A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Q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不需要证明材料,企业自行承诺,填写诚信承诺书。申报系统会联网获取司法信息,验证被执行人信息等。
A
十一、其他问题
Q1
本次申报全部指标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数据。
A
Q2
关于提到的“上年度”,是只能按照2025年1月-12月,还是可以按申报月往前一年推算?
文中“上年度”统一指2025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不按申报时间倒推计算。
A
Q3
一个运营主体可以同时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吗?
可以。
A
Q4
一个运营主体可以同时申报2个标准级或2个卓越级吗?
不可以,同一运营主体最多可同时申报1家标准级和1家卓越级孵化器,同一运营主体在地市内运营多个孵化载体的,可合并孵化场地面积统一申报。
A
Q5
原有国家级孵化器运营主体不变,能否在本次认定中修改孵化器名称、孵化载体房产地址等关键信息?
可以。
A
Q6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申请标准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如何测算?
按照标准级的各项认定条件的量化指标乘以85%,比如认定条件要求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对于全国艰苦边远地区可以降低至4250平米。
A
Q7
申报时对孵化器名称有什么要求?
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特殊名称,并尽可能以“×××孵化器”命名,避免“产业园”“园区”等宽泛模糊的名称。
A
Q8
卓越级孵化器申报场地是否有要求?
卓越级孵化器对申报场地没有面积要求,须以孵化为基础,立足区域开展企业培育工作;纯咨询、中介、检验检测类服务机构不得申报。
A
Q9
卓越级孵化器申报书中属地各级主管部门的孵化器专项扶持政策具体指什么?
具体指属地各级主管部门出台用于产业培育、助推孵化器提质升级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依据孵化器认定、年度评价等次发放的一次性奖励补助政策不在此范畴。
A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孵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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