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物欲横流,离婚率高企。
很多人肆无忌惮地搞起了婚外情。
殊不知,这可能让你被单位开除,还拿不到一分补偿。
一、婚外情能不能成为开除理由?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劳动合同管的是工作时间内的事,下班后干什么属于私生活,公司无权过问。这个想法听起来有道理,但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问题来了:规章制度能不能管"八小时外"的行为?
可以,用人单位以婚外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满足四个要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处罚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理由有三层:
第一层:公序良俗是法律底线,不是道德说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什么是公序良俗?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道德准则。婚外情、包养情人,在任何一种社会认知里,都谈不上"符合善良风俗"。
有人觉得"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似乎两者井水不犯河水。但事实上,公序良俗本身就是法律概念,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在裁判中引用道德评价,不是用道德替代法律,而是在适用法律时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法律从不排斥道德,相反,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底色。
第二层:规章制度将婚外情纳入管理
有人会问:凭什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把"婚外情"写进处罚清单?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包养情人"列为可以开除的情形,是否越权,法院会从三个层面审查:
一是内容合法性。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合法。将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纳入管理,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一脉相承,不违法。
二是程序正当性。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员工在会议签到表上签了字,事后主张"没看到这个规定",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三是处罚合理性。这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法院会审查处罚是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也就是"过罚相当"。不是说规章制度写了"开除"就一定能开除,法院要看员工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与开除处分相匹配。
第三层:婚外情"造成不良影响"如何认定。
有人质疑:规章制度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怎么算造成?家人知情后信访举报算不算?同事议论纷纷算不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良影响"的认定不是非黑即白的,法院通常综合考虑行为持续时间、波及范围、对单位秩序和形象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配偶和子女向单位信访举报、反复反映,这种行为已经从"私人领域"溢出到了"公共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构成"不良影响"。
原因在于:当你的私事已经引发家庭矛盾、波及单位声誉、导致信访举报的时候,再主张"这是我的私生活",就有些掩耳盗铃了。
二、道德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
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不赞成婚外情这种不道德行为,但确实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畴,适用法律不对。
这个观点看似理性客观,实则混淆了几个关键概念。
第一,把"道德评价"和"道德审判"混为一谈。
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说"婚外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不是在搞道德审判,而是在适用法律。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规章制度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做的是:审查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 审查员工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 → 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 → 审查处罚是否过罚相当。在这个过程中,道德评价是法律适用的一部分,而不是脱离法律的道德说教。
第二,把"私生活"和"不受法律评价的领域"混为一谈。
“私生活"不等于"法律不评价的禁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及对婚姻制度、家庭秩序的冲击。劳动法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脉相承的体系。
用人单位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纳入规章制度,恰恰是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在"扩大劳动管理权边界"。
第三,把"体制内特殊"和"普遍适用"对立起来。
有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只适用于体制内(国企、事业单位),对体制外企业不适用。这种想法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并没有区分体制内外。
任何用人单位,只要依法制定了包含生活纪律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员工违反了且达到严重程度,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不是体制内的特权,而是法律赋予所有用人单位的权利。当然,国企和公共服务业因为行业特殊性,在生活纪律方面的要求通常更严格,但法律依据是通用的。
第四,认为"道德观作为判罚依据"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现象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由来已久,《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都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在判断规章制度合法性、员工行为严重性时,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不是什么新发明。
三、普通人需注意
1. 不要以为"下班后的事公司管不着"。
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都有生活纪律条款,尤其是国企、金融机构、公共服务类企业。你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如果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照样可能被开除。
2. "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因案而异,但不要心存侥幸。
不要以为只有上热搜才算不良影响。配偶到单位信访举报、家庭矛盾外溢到工作场所,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构成不良影响。但反过来,也不是"同事私下议论几句"就当然构成。关键在于行为的社会后果是否从私人领域溢出到了公共领域,是否对单位秩序和形象造成了实际影响。
3. 规章制度不是摆设,签字了就要当真。
入职时签收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不是走形式。如果你签了字却没当回事,到时候拿"我没仔细看"说事,法院不会支持你。
4. 处罚要"过罚相当",但这不意味着轻微就没事。
法院会审查开除处分是否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偶尔一次不当行为且无不良影响,直接开除可能过罚不当;但长期、多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引发严重后果,开除就具有合理性。
5. 如果你对规章制度有异议,入职时就要提出来。
事后说自己没参加制定会议、没看到公示,基本不被采纳。尤其是签到表上都有你签字的情况下,再主张"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与常理不符。
总结
婚外情这回事,在道德上是背信弃义,在法律上可能丢了工作,在家庭上可能妻离子散。
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句话:管住自己,比什么都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维权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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