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个城市的社区公园、老年活动室里,企业退休人员聊天时,总会绕不开一个共同话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已经走过十余年时间,养老金年度调整实现了同步上调,但视同缴费年限核算规则、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两套并行的标准,依旧没有完成统一。大量企退人员希望,未来相关保障待遇能够按照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来核算,不再以退休前的身份划分待遇差异,这份诉求也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想要理清两套标准的由来,首先要追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线。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试点落地,1996年左右全国大范围推开,企业职工从那个阶段开始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养老金采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模式计算。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长期执行退休费制度,无需个人缴费,退休待遇按照工龄、职级由财政保障发放,这就形成了早期的养老保障双轨格局。
2014年10月,国家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和单位同步缴费,养老金调整周期、上调时间和企业退休人员保持一致,从顶层制度上打破了双轨制。不过改革存在过渡期安排,2014年之前退休的“老人”、改革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两类群体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参数上,存在客观的规则区别,这也直接造成了同等工龄、相近缴费时长的退休人员,初始养老金水平存在差距。
视同缴费年限核算的差异,是企退人员感受最直观的一点。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社保制度建立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折算计入养老金计算年限。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核标准相对严格,国企改制时期下岗、临时工转正式工、间断工龄等情况,想要认定视同年限需要大量原始档案佐证,很多老工人因为档案材料缺失,部分工龄无法被认定,直接拉低了过渡性养老金额度。
反观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认定体系,依托人事档案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工龄认定口径更宽松,职级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更高。举个客观的测算逻辑:同样40年工龄,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大多在0.6至1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指数普遍在1.3以上,即便实际缴费年限相同,最终核算出来的过渡性养老金也会拉开差距。不少经历过重工业、流水线劳作的老企退职工认为,自己几十年的劳动贡献并不少,仅仅因为身份不同,视同年限核算指数不一样,并不符合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保基本原则。
比养老金核算差异更受关注的,是丧葬抚恤待遇的两套独立规则。2021年国家人社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全国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实现全国统一标准化管理:丧葬补助金为参保地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分档计算,最高上限为9个月的城镇居民月均可支配收入,资金全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有明确的封顶限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执行单独的人事抚恤管理政策,核算依据包含退休前基本工资、职级等级、连续工龄,抚恤金计发月数上限更高,部分地区还会额外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没有全国统一的金额上限,资金由地方财政经费列支。现实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两位工龄四十多年、年龄相仿的退休人员,身后遗属拿到的抚恤补助金额差距明显,这样的现实情况,让企退群体对于待遇标准统一的呼声持续走高。
很多读者会产生疑问,既然养老保险已经并轨十余年,为什么视同缴费规则、抚恤待遇没有一步到位完全统一?这里需要客观看待两个核心现实约束。
第一,资金来源渠道完全不同,统筹逻辑存在天然区别。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要承担全国上亿企退人员每月养老金发放、个人账户返还、遗属抚恤等全部开支,依靠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统筹池,必须严格管控支出标准,才能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转,确保养老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抚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池的收支规则和社保统筹基金不一样,无法直接套用同一套全国统一标准。
第二,历史档案与用工体系存在客观差异,无法一刀切合并核算规则。企业用工形式更加多元,国企改制、灵活就业、临时工用工等历史情况繁多,大量老职工档案存放分散、材料缺失,如果直接套用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认定口径,会造成社保基金核算漏洞,带来巨大的基金收支压力。相关部门这些年一直在优化工龄认定细则,各地人社部门陆续出台档案补正、工龄复核的便民政策,就是在循序渐进缩小认定差异,而不是贸然修改顶层规则。
不过从近些年的政策走向来看,国家一直在朝着待遇均衡化的方向持续优化调整,并非维持两套标准一成不变。
首先,年度养老金调整持续向企业退休人员倾斜。从2005年至今,企业职工养老金已经实现连续22年上调,每年的调整方案里,高龄倾斜、艰苦工龄倾斜、改制下岗人员倾斜,都优先覆盖企业退休群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更多依托职级工资联动,涨幅模式相对固定,长期的倾斜上调,正在稳步缩小历史积累的养老金差距。
其次,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不断细化优化。全国多个省份开放了工龄档案复核通道,对于国企改制、早期集体企业工龄,允许凭借工资台账、原始招工记录、社区证明补充认定视同年限,很多早年档案不全的企退老人,成功补认了工龄,提升了养老金水平,让视同缴费认定变得更加公平。
第三,遗属待遇调研工作持续推进。人社部门近些年多次开展遗属待遇民意调研,收集各地退休人员对于抚恤标准统一的意见,部分经济发达省份已经上调了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核算基数,间接提升了企退人员丧葬抚恤金的发放金额,地方层面的优化一直在落地。
必须客观说明的是,待遇统一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程,不存在短期一刀切整改的可行性。我国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全国统筹,基金需要支撑超1.4亿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开支,任何规则的大幅改动,都需要经过充分的数据测算、基金压力评估,首要前提是保证全国养老金发放稳定。循序渐进优化规则、缩小差距,是兼顾基金安全与民生诉求最稳妥的路径。
几代企业职工在工厂车间、重工业一线付出了一辈子劳动,按时履行社保缴费义务,期盼保障规则更加统一、核算标准更看重工龄与缴费贡献,是合理的民生诉求。社保并轨改革之后的每一次政策修订,都在不断弱化身份差异,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核心原则。随着全国社保统筹体系持续完善,未来视同缴费核算、遗属抚恤等配套待遇,大概率会在政策迭代中进一步靠拢,实现更加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话题讨论环节
1. 你身边有没有企业退休长辈,因为档案问题没能认定全部视同工龄?
2. 在社保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你认为遗属抚恤待遇更适合哪种方式逐步统一?
3. 对于视同缴费指数的核算规则,你有哪些合理可行的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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