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生漏诊获刑:我认错但不能认罪
此前报道:儿科医生韩杰漏诊致幼儿死亡,因医疗事故罪判刑一年缓刑
疏漏与罪责之辩:抚州儿科医生韩杰获刑案,医疗过失该如何划定刑事红线
2026 年 7 月,江西抚州儿科医生韩杰医疗事故罪二审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作出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的从业禁止令。至此,这场源于两年前的幼儿急诊死亡事件,走完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审判完整流程。已经完成一年羁押的韩杰重获自由之后,公开发声,坦然承认自己在诊疗过程之中存在疏漏,但是坚决否认自身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严重不负责任”,并且已经着手准备申诉材料,希望重新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责任边界。一纸判决,将医学临床的客观失误和刑事犯罪的评判标准摆到公众面前,医疗过失的罪与非罪,再度成为法律界、医疗行业共同热议的公共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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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至 2024 年 2 月 17 日凌晨三点,抚州健强第五医院,两岁半的患儿小航因为持续呕吐、腹胀被家属送往急诊就诊。深夜急诊环境之下,儿科医生韩杰接诊患儿,结合家属描述的症状,开具腹部立位片检查。接诊之初家属对拍片检查存在抵触情绪,经过沟通之后才完成影像检查,片子回报提示肠梗阻,韩杰据此将患儿收入院,采取补液保守治疗,同时告知家属病情风险,病情加重需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但在本次接诊查体环节,韩杰没有完成腹股沟区域体格检查,病历记录当中也没有对应查体记载,未能及时识别出隐匿的嵌顿性腹股沟斜疝,这个儿科急症的致命隐患就此被遗漏。
当日上午八点,韩杰完成交接班工作,正常下班离岗,接班医师继续沿用补液观察的治疗方案,同样没有识别嵌顿疝的风险。数个小时之后,患儿病情急转直下,腹痛剧烈加重,家属在病区未能及时找到处置医生,最终自行驾车带着孩子赶往江西省儿童医院,转院途中患儿出现心脏骤停,抵达医院之时已经抢救无效死亡。一条年幼的生命骤然消逝,一场悲剧就此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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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之后,医学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民事层面,医疗机构向患儿家属赔偿 146 万余元;卫健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韩杰被予以警告、暂停执业六个月,科室其他医务人员也同步受到相应处理。纠纷本已走完民事、行政处置路径,但是家属坚持刑事追责,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公诉机关以医疗事故罪对首诊医生韩杰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二审维持原判,缓刑执行,附加三年从业禁止,这也意味着,即便缓刑期满,未来三年韩杰也不能够再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
走出羁押场所之后,韩杰公开发布文字还原就诊全过程,他没有全盘否定诊疗过错,坦然承认诊疗流程当中出现疏漏,但是在关键的定性上,他划下清晰界限:承认技术层面的处置瑕疵,但是绝不认可刑法条文当中的 “严重不负责任”。在他的陈述当中,自己深夜急诊接诊,完成拍片、收入院、风险告知,依规完成交接班流程后下班,后续患儿病情恶化发生在自己离岗之后,自己并未收到任何病情变化的通知。同时案件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嵌顿疝究竟是就诊之前就已经形成,还是入院之后才发生,确切死亡原因缺少尸检报告佐证,这些事实疑点,都不应当直接全部归责于首诊的自己。他提出,同科室接班医师、科室上级医生同样参与诊疗,为何最终刑事追责仅仅落到首诊医生一人身上,多重疑问,构成他申诉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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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经公开,迅速撕裂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立场。站在被害人家属的视角,两岁幼童因为急症送医救治,本希望医院能够挽救生命,却因为查体环节的缺失,致命疾病被掩盖,最终付出死亡的沉重代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已经确认医疗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命逝去的现实客观存在。法律赋予公民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完整案卷作出有罪判决,是对逝去生命的司法回应。有法律专家解读,首诊负责制之下,首诊医生需要对患者初始诊疗质量承担主要责任,遗漏腹股沟查体属于违反儿科基础诊疗规范,为后续悲剧埋下根源,多因一果的案件当中,后续人员的介入,不能够切断最初过错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据此追究刑事责任具备法律依据。
而在广大临床医务工作者群体当中,这起案件带来强烈的震动与焦虑。争议的核心,集中在医疗事故罪当中最关键的六个字:严重不负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只有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身体健康损害,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列举了擅离职守、无故拒绝救治、严重违反查对制度等情形,大多指向主观上漠视生命、肆意违反核心制度的行为。但何为 “严重不负责任”,针对临床漏诊、查体疏漏这类技术过失,目前没有细化、统一的司法判定细则,留给裁判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带来 “以鉴代审” 的现实风险 —— 医疗事故鉴定服务于民事、行政评判,它的证明标准,和刑事犯罪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不等同,民事上的重大医疗过失,是否直接等同于刑事层面的严重不负责任,成为法学界持续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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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一线儿科、急诊医生共情案件背后的执业困境。急诊夜班,患者病情瞬息万变,部分疾病症状隐匿,夜间人员、检查资源有限,高强度压力之下,出现查体遗漏、判断偏差的客观风险始终存在。临床当中的诊疗疏漏,分为主观懈怠漠视生命,和客观技术局限、病情隐蔽带来的过失。如果普通诊疗过失直接跨越到刑事追责,容易催生防御性医疗:医生为规避刑事风险,开具全套检查,过度排查所有可能性,不敢做保守观察,推诿复杂危重病人,最终承受代价的依旧是广大普通患者。大家并不主张免除医生的过错责任,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本就是处置医疗过失成熟路径,但是刑法应当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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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案件抛出另一现实命题:交接班之后,首诊医生责任边界止于何处。医院实行交接班制度,患者移交到下一班医护手中,后续还有上级医师查房、科室集体诊疗。患者的救治,是医疗机构团队共同完成的工作。当后续班次同样没有识别病情,发生严重损害后果,刑事层面的责任,是否应当全部由首诊医生承担,也引发大量讨论。法院裁判文书当中引用首诊负责制,认为初始诊疗过错已经埋下致命风险,后续的介入因素不能切断因果链条;而另一方观点认为,首诊负责制不等于无限终身追责,交班之后,医疗机构以及接班医务人员同样承接诊疗义务,刑事责任分配应当对应每一个环节的过错程度,而不是把全部重量压在第一个接诊的医生身上。
不可回避的一点,本案并未开展尸检。对此有法律学者解释,涉及未成年人死亡案件,尸检需要征得家属同意,尊重家属情感选择,本案五名专家组成的医学会鉴定组,结合病历、影像学记录、临床病程综合得出鉴定结论,证据链条完整。但也有不同声音提出,缺少尸检报告,嵌顿疝发生时间、死亡参与度只能够依靠临床推断,在刑事诉讼当中,事实认定应当追求更加严谨客观的标准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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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没有哪一方是真正的赢家。对于患儿家属,一百四十六万的民事赔偿,永远换不回两岁孩子鲜活的生命,丧子伤痛会长久留存;对于韩杰,一次诊疗疏漏,换来刑事处罚与三年的执业禁令,职业道路遭受毁灭性打击;而对于整个医疗行业,案件带来的震荡,拷问着医疗纠纷的处理逻辑。医疗本身就伴随不确定性,它不是精密的机器维修,人的病情千变万化,症状会伪装,个体存在差异,再高明的医生,也无法做到百分之百零失误。但生命又无比珍贵,每一次医疗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悲剧。
韩杰已经明确提出申诉,未来案件还有继续走向司法复核的可能性。无论申诉结果如何,这起案件的公共价值,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它提醒司法体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医疗事故罪当中 “严重不负责任” 的客观认定标准,区分主观漠视生命的重大失职,和客观条件下的诊疗技术疏漏,划清民事过失、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清晰的界限,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医疗追责既要守护患者生命权益,让受害家庭得到公平的交代,也要守护医务人员合理的执业空间,防止泛化的刑事追责,反噬整个医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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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法律,两套完全不同的评价体系在此碰撞。医学允许局限与误差,法律追求确定的是非与罪责。如何平衡患者权益保护和医务人员执业安全,如何守住刑法谦抑性,让刑事追责真正瞄准那些漠视生命的严重失职,而不是把临床失误简单等同于刑事犯罪,这是韩杰案留给整个社会长久的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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