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一起拆迁补偿纠纷案,上演了一出荒唐的司法错位——企业配合政府拆迁协商、依规申领补偿,全程公开透明、各方知情认可,却被一审、二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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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媒体的报道,该案进入公共视野并引发关注。
据报道,辽宁阜蒙县大坝铁选厂系当地招商引资企业,2016年因铁路项目拆迁,经与市县铁路办一年多协商,达成521万余元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该案存在程序倒置,补偿协议签署20天后才出具评估报告,补偿款项当年足额发放。
八年后,企业实际控制人薛广被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部分补偿款被认定为诈骗所得,负责动迁的公职人员另案以滥用职权罪获刑。
该案曝光后引发法律界争议,还出现同院类案裁判尺度不一的质疑。7月30日,多名法学专家、刑事律师召开专题研讨会,一致认为本案不满足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拆迁中“先谈补偿、后补评估”属于行政协商模式,征收机关全程知情,并未陷入刑法意义上的错误认识,不应将行政程序瑕疵升格为刑事诈骗,案件暴露出拆迁领域民刑边界模糊、刑罚权扩张的现实司法困境。
而实际上,诈骗罪认定要求严苛。
客观上要形成完整因果链条: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各环节不能断裂;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客观全部条件同时满足,才成立诈骗罪,缺少任一关键条件均不能认定。
对照该案完整事实,所谓“诈骗”的定罪根基,从始至终都是彻头彻尾的逻辑硬伤。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最核心的真相是当地拆迁全程遵循先协商定价、后补评估手续的行业通行模式——涉案企业的资产核算、补偿金额敲定,全程由市县铁路办工作人员参与核量、谈判、拍板定价,所有公职人员均明确知晓企业铁矿石未实测、材料存在程序性瑕疵等全部细节。
补偿款的发放,是政府为推进铁路工程建设、弥补企业长期停产损失作出的主动行政决策,而非被企业欺骗后的错误处置。
更讽刺的是,后续的评估报告只是为了补齐行政流程的“凑数文件”,并非政府定价的依据。司法机关却本末倒置,无视各方知情协商的核心事实,把行政流程瑕疵强行升格为刑事诈骗,本质是典型的客观归罪——只看结果有补偿差额,不问过程有无欺骗,彻底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明明不构成犯罪,为何还是被重判呢?对此家属称疑遭办案机关恶意“报复”所致。
不过对此,我们不便多述。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部分基层司法机关面对拆迁领域的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行政程序不规范乱象,不愿精细区分行政违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旦出现补偿争议、事后追溯追责,便习惯性套用诈骗罪兜底定罪,用最简单的刑事手段化解行政工作的疏漏。这种做法,既规避了行政机关自身程序不规范的责任,又粗暴将市场协商行为打入刑事禁区。
更值得警惕的是司法尺度的双重标准。
同地同院、同审判团队曾审理过当事人主动造假、行贿牟利的拆迁案件,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却对本案无隐瞒、无欺骗、无恶意占有的合规协商行为重刑定罪。
裁判尺度的随意摇摆,不仅消解了司法公信力,更让市场主体陷入人人自危的困境。
拆迁补偿本是政企平等协商的民事行政行为,若政府知情认可的协商结果,事后可随意翻案、罗织刑责,市场交易安全感将彻底崩塌。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底线,绝非行政追责的工具。行政程序瑕疵、材料补正不规范,自有行政纠错、民事追偿渠道兜底,根本无需动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辽宁阜新的这起争议冤案,绝非个例,而是基层司法泛化的典型缩影。
司法的底线是严谨公正,定罪量刑必须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绝不能主观臆断、倒推入罪。
希望该案能够通过再审纠正错判,还当事人清白。
更期待司法机关以此为戒,斩断刑罚权的任性触角,厘清拆迁领域民刑边界,杜绝以刑代民、以刑代政的乱象,守住法治公平正义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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